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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哈貝馬斯的普遍語用學
論文摘要:比較哈貝馬斯的交往行為理論和語用學的言語行為理論的異同,從語言學的角度探討普遍語用學的一些基本觀點和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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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哈貝馬斯;交往行為理論;言語行為理論
哈貝馬斯是當代德國最負盛名的社會學家、哲學家和思想家,畢生致力于交往行為理論的構建,并把交往理論作為對歷史唯物主義的重建。…如果說,奧斯汀和塞爾的言語行為理論主要是對孤立的話語的意義的研究的話,那么哈貝馬斯的交往行為理論是一般意義上的交往理論,也叫普遍語用學。我國有許多學者是從哲學角度考察哈貝馬斯的普遍語用學。本文擬從語言學的角度考察普遍語用學,簡要比較普遍語用學與語言學領域的語用學的區別與相似之處。
1行為的概念
語用學的言語行為理論探討的是言與行、說話與做事的關系。言語行為理論,語言本質上不是符號與句子的集合,而是言語行為的集合,因此,語言交際過程實際上就是由一個接一個的言語行為構成。言語行為理論家:“我們通過說什么而做什么。”基于這一主張,奧斯汀起初把言語行為區分為“施為句”和“敘事句”。前者指說出一句話,就是實施一種行為,或實施一種行為的一部分;后者指的是有真偽的、起描述作用的句子。在區分“施為句”和“敘事句”的過程中,奧斯汀提出一些“合適條件”(felicitycondi—tions):合適的程序、人員、場合以及有關人員的相應思想狀態。隨著研究的深入,奧斯汀又將言語行為調整為“語謂行為”和“語用行為”之分,但著眼點在于語用行為。后來,奧斯汀又否定了自己原來的設想,認為每一項言語行為都同時實施了三種行為:言內行為(1ocutionaryact)、言外行為(illocutionaryact)和言后行為(perlocutionaryact)。言內行為指的是“說話”這一行為本身,包括發出語音、說出單詞、短語和句子等。言外行為是通過“說話”這一動作所實施的、表達說話者意圖和目的的一種行為。言后行為是指“說話”這一行為給聽者帶來的后果。三種行為同時存在于一個言語行為,是一種言語行為的三個方面。塞爾根據言外行為將言語行為分為斷言類、指令類、承諾類、表達類和宣告類等五大類。
他的學生塞爾認為,上述區分無非是理論的抽象,因為任何現實的言語行為,說到底都是語用行為。塞爾的觀點得到哈貝馬斯的認同。在哈貝馬斯看來,任何施行的表達都具有雙重意義:一方面具有語言學意義;另一方面又具有制度性的意義。“制度”是指言語使用得以成功的情境條件。前者指施行的表達所具有的陳述成份,后者則表明,施行表達只有把話語放到特定的人際關系的情境中去才是可能的。哈貝馬斯并非是在重復言語行為論的觀點,他的觀點中包含了一個實質性的修正,把言語行為理論升華到一般意義上的人類交往理論。
哈貝馬斯在《交往行動理論》第一卷中,比較簡單地對行為進行了規定。他區分了四種行為類型。
第一種是目的性行為,又稱作工具性行為。這是一種目標取向的行動,在比較、權衡各種手段以后,行動者選擇一種最理想的達到目的的手段。
第二種是規范調節的行為,即一個群體的受共同價值約束的行為。規范控制行為,嚴格遵守那些由個體組織起來的群體所具有的價值期望。
第三種行動是戲劇式行為,它指行為者在一個觀眾或社會面前有意識地表現自己主觀性的行為。這種行動重在自我表現,通過自我表達達到吸引觀眾、聽眾的目的。
第四種是交往行動,以語言為媒介的互動和相互理解的行為。行為者使用語言或非語言符號作為理解其相互狀態和各自行動計劃的工具,以期在行為上達成一致。相互理解是交往行為的核心,而語言具有特別重要的地位。
交往行動也是一種言語行動,但哈貝馬斯并沒有重復言語行為論的觀點。他的觀點中包含了一個實質性的修正。按塞爾的說法,交際的基本分析單位不再是詞語、符號和句子,而是說出句子的言語行為。這無疑是正確的。但不能一概認為言語行為就是語用行為。因為言語行為中還包含一些不受制度性情景約束的陳述性的成份。哈貝馬斯把交往的基本分析單位直接理解成一個復合型的結構,其中既包含陳述成分,還包含語用成分,兩者可以彼此獨立。雙重成分使言語行為具備“雙重結構”的特征,任何一個話語都可以同時理解為是兩種語句的復合型結構。
2普遍語用學
普通語用學是關于理想的話語環境的學說,是揭示在人類話語中支配合理性交往的最一前提和標準。這些標準也就是哈貝馬斯在《交往行為理論》中提出的“普遍有效性要求”,這些都是人們在言語交往時必須要做到的。人們無論做什么內容的言語交流時,都會面臨著四個方面的問題或四個方面的選擇:第一,言說者須選擇一種可理解的交流方式,以便自己和聽者達到相互理解,這便涉及到交流的渠道問題。第二,言說者必須傳遞一定的命題內容,以便聽話者分享他的知識。第三,言說者必須有真誠地表達自己想法的意識,以便聽話者能夠相信他的言辭。最后,言說者必須選擇一種恰如其分的表達方式,以便聽話者能夠接受它的言辭。因此,如果言說者想要被別人理解,就必須做到以下4個方面:(1)以別人可以理解的方式表述他的想法。(2)告知要理解的內容。(3)使自己由此被理解。(4)與另一人達成理解。。。
這些前提涉及到言語、內容、主體性及主體問性,即說話行為、想要表述的內容和交流雙方。貫穿在整個交往行為過程中有三種要素:有效的條件;言說者在特定情況下所作的、認為符合條件的有效性主張;對那些事實上合理的主張的實際論證。區分這三種要素非常重要。只有當參與者認為彼此提出的這些有效性主張是正當的的時候,交往行為才能不受干擾地繼續下去。這是因為每個參與者都對交往行為中的意義都有自己的解釋和理解,會做出自己的判斷,這些會影響交流的成功與否。
哈貝馬斯的普遍語用學中的核心概念是“有效性要求”。交往行為、正當性、合法化及共識等的論述很大程度上都依賴于有效性的分析。這類似于塞爾的預備條件和真誠條件,但范圍和概括性比后者更廣。所謂“有效性要求”,是指一個話語要想成為有效的就必須事先滿足有效性的條件,只有這樣才能為任何可能的聽者所接受。在以理解為目的的交往行為中,說話者在言說時必須要包含有效性要求,否則的話,不能說是以理解為目的交往行為。說任何話語都必須包含有效性要求,這僅僅是指邏輯上的必然性,至于該話語在實際場合是否有效,究竟能否得到認可,還要由聽者的肯定或否定的態度來決定。這一點類似于言語行為理論中的言語行為中的人際關系理論。在普遍語用學中稱為主體間性。
3交往能力
語用學研究領域的語用能力,目前尚無統一定義和確切內涵。提到語用能力時,人們常常聯系到的是Hymes的交際能力。Hymes在1972年提到交際能力(communicativecompetence)由四部分組成:人們使用語言時,應具備語法正確性、實施手段的可行性、語境適應性和現實性。語法正確性體現語言形式上的準確性,即語言使用要符合語法。后三者體現語言運用的得體性,與語境有關,就是語用學家常說的語用能力。Bachman曾提出過交際語言能力(communi—cativelanguageability),涉及到語言的知識以及在語言交際過程中運用這種知識的能力。交際語言能力由語言能力、策略能力和心理一生理機制三部分組成。語言能力包括語言交際過程中運用的語言知識,包括組織能力和語用能力。前者由語法能力和篇章能力組成,后者有言外能力(illocutionarycompetence)和社交語言能力(sociolinguisticcompetence)。策略能力是指在語言交際過程中使用某種策略的能力,以彌補語言能力不足所引起的交際困難。綜合上述觀點可見,語用能力指的是在具體的語境中使用語言的能力。
普遍語用學研究的是一般的交往能力。在哈貝馬斯看來,一般的交往能力也就是普遍語用學所要研究的對象和范圍。所謂“能力”不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人的素質和能力之類的內容,而是使交往成為可能的整體的情境條件,包括人類的交際能力和語境中促使交往成功的因素和條件。這是一個非常寬宏的概念。具體到語言交往中,一方面話語的意義并非完全取決于它對經驗事實的表達,更重要的是取決于它在“生活形式”的語境中的用法。另一方面,語言就其功能而言不僅僅表達了什么,更主要的是還要“有所作為”,實施了什么樣的交往行為。其次,普遍語用學把“交往能力”引入語言分析,從而形成了特有的“主體”概念。與以往實體性的理解方式不同,普遍語用學把“主體”了解
為一個構造性的概念。所謂構造性的意思是:交往者之間要想達到理解的目的,就需要對其語境,即可理解性的條件作出預設,從而把制約話語的諸條件的集合了解為“主體”或“共同體”。因此普遍語用學所謂的“主體性”一開始就意味著一種“主體間性”。
4結語
哈貝馬斯的普遍語用學方案,源自于對言語行為論的改造,以此為基礎,從而構成龐大的理論體系。這個體系包含三個方面的內容:一般的交往理論,即普遍語用學;通過交往能力理論來實現的一般的社會化理論的建構;社會進化理論,也就是對歷史唯物主義的重建。其中,整個體系和研究方法的基礎和核心是普遍語用學,而其它兩個方面則是一般交往理論的具體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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