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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父母的婚姻觀對子女婚姻觀的影響論文
在各領域中,大家都嘗試過寫論文吧,通過論文寫作可以培養我們的科學研究能力。那么一般論文是怎么寫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淺談父母的婚姻觀對子女婚姻觀的影響論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摘要:婚姻是人生重要的階段,而一個人的成長,很大部分時間是在家庭之中,所以我們相信父母的婚姻對子女婚姻觀有極其大的影響。因此探討父母婚姻觀對子女婚姻觀的影響有著重要意義。
關鍵詞:父母 婚姻觀 家庭 影響
Abstract: Marriage is an important stage of life, and a person's growth, much of the time in families, so we believe the parents' marriage has an extremely large impact on children Marriage. Therefore investigate the impact on children of parents marriage concept view of marriage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Keywords: parents View Family Marriage influence
引言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社會的縮影,對整個社會的生產和生活,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都有極其重要的作用和影響。家庭除了擔負著撫養和教育孩子的功能,還有贍養、消費、情感寄托等功能,家庭關系處理的好壞,關系著整個社會、整個民族的人口素質,關系到整個社會的經濟、政治和文化的發展。因此,每一對走進家庭的夫婦都有重要的社會責任和義務。我國古代講“齊家、治國、平天下”,可見家庭在社會發展中的重要意義。因此父母應該把子女教育成一個熱愛家庭的人,有良好的構建自己幸福家庭的能力的人。做到這點,對于建設我國和諧社會將會有重要意義。
一、婚姻觀的變遷
婚姻是家庭的基礎,因此弄清婚姻的變遷是非常有必要的!盎橐觥边@個概念有一個演變的過程,傳統的婚姻觀多定義為責任,講百年好合,一定終身。西方人的婚姻觀與中國人的婚姻觀有著極大的不同。因為他們認為:婚姻純屬個人私事,任何人不能干涉;同時婚姻不屬于道德問題。一個人有權選擇和他或她最喜歡的人生活在一起,一旦發現現有的婚姻是一個錯誤,他或她有權作第二次選擇。如果夫婦一方愛上了第三者,任何一方都不會受譴責。在他們看來:強迫兩個不相愛的人生活在一起是殘忍的。改革開放以后的中國社會處于迅速轉型期。改革開放的深人和拓展無疑對國內政治、經濟、文化環境的變化產生了極為深刻的影響, 因此, 人們的價值觀念和婚姻家庭觀念逐漸呈現較為多元化的特性,現代人的婚姻多強調感情而非責任,例如出現了同居、未婚媽媽、單身貴族、試婚等各種前所未有的現象。環境是影響人的一個很重要的因素,社會是一個大的影響環境,其次最重要的就是家庭的影響。在不同的家庭背景下成長的孩子會形成不同的婚姻觀。父母是孩子的學習榜樣,他們的婚姻觀會給孩子很重要的影響。因此我們必須明確婚姻觀與父母婚姻觀的涵義。
婚姻觀從內涵定義為:人們對婚姻生活基本看法,它是人們對待婚姻和家庭的內在標準和主觀看法,其不但直接影響個體對配偶的選擇,還會影響個體對未來婚姻、家庭的責任和義務的承擔。它包括生育觀、家庭模式觀等因素,婚姻觀也包括婚姻傾向、婚姻自主觀、婚姻價值觀、婚姻忠誠觀、性愛抉擇觀等六個因素。
從主體的角度定義,父母的婚姻觀包括父母對自己的婚姻及其評價,對子女婚姻的教育。在不同的婚姻狀態,父母對自己婚姻的看法也是不同的,有積極的也有消極的,他們處理婚姻的方式也是不同的,對孩子的影響也就不同。例如在核心家庭中,有些父母認為自己過得很幸福,家庭美滿,但有些認為生活很枯燥乏味,沒有激情。甚至在離婚家庭中,有些父母認為自己離婚是一種解脫,是另一種生活的開始,而有些父母一直活在離婚的陰影下,無法重新面對生活,去尋求幸福。父母自己不同的婚姻觀表現出不同的行為方式,表現為親密程度,冷戰以及爭吵打架的次數,對孩子教育的關心程度,處理家庭重大事件的態度,處理夫妻之間的感情問題方式,教育孩子的分歧程度等。孩子從父母婚姻觀中得出自己對婚姻家庭的看法,其中大部分受父母家庭的影響。
二、父母的婚姻觀對子女的影響
家庭分為常態家庭和非常態家庭,常態家庭包括核心家庭,非常態家庭包括單親家庭,再婚家庭。傳統觀念下,和諧幸福家庭應是三角結構,即父母與孩子共同生活的模式作為基本條件才成為可能。長期以來,非常態家庭被人們看成是殘缺或問題家庭。然而,美國教授約翰.德弗雷通過研究指出:家庭的結構并不能說明家庭的幸福與否。在同一家庭狀態下,父母對婚姻的處理方式不同,對子女的影響是有差別的。
(一)常態家庭下父母對子女婚姻觀的影響
在常態家庭下,父母的婚姻觀是有區別的,因而對子女的影響也是有差別的。
常態家庭中,夫妻之間相互理解,相互關心,共同創建一個幸福美滿的婚姻。他們喜歡彼此傾吐心中的感受,夫妻間的談話顯得很專心,在談話過程中也常會打斷對方,說出自己的看法,不存在一般場合所見的那種提防和不安。他們并不要求對方十全十美,承認彼此間在個人性格和處理事情的風格上確實存在很多矛盾,但他們能采取諒解的態度,相互忠誠扶持,共同迎接幸福的生活。在教育孩子的問題上,她們能達成一致,共同為孩子創造良好的生長環境,采取民主的教育方式,不干涉孩子的思想,尊重孩子的選擇,為他們提供自己的建議。子女從小生活在這樣的環境中,對婚姻有著美好的憧憬,以自己的父母為標準,逐漸形成一定的擇偶標準,對婚姻有著樂觀積極的看法。因此當她們長大面對婚姻的時候,對婚姻有著積極的心理準備,知道如何去經營婚姻。
常態家庭中,夫妻之間很少交流,互不關心,雖然同住一個屋檐下卻形同陌路,他們的價值觀存在很大的差異,不能很好的理解對方,也就互相之間沒有多少責任和義務。家庭中沒有愛和感情,只是按部就班的生活著。他們只是為了孩子才勉強的生活在一起。在對待孩子的教育問題上不能成一致,夫妻之間采取冷戰,爭吵,他們各自以為自己是為孩子好,結果適得其反,讓孩子不能得到想要的愛,這樣孩子變得沉默,更不想和父母交流,告訴自己的想法。父母也因為自己的感情問題慢慢忽視了孩子內心真正的需要。這種家庭中,子女會感到很困惑,他們渴望有個溫馨快樂的家。從小看到父母之間痛苦的婚姻,子女們不敢輕易相信別人開始自己的婚姻。他們變得謹慎,擇偶的標準往往會與自己的父親或者母親相反。他們很難相信婚姻,就算結婚了大多數也不懂得如何與對方相處。
(二)單親家庭對子女婚姻觀的影響
非常態家庭主要從單親家庭和再婚家庭兩個方面來講。單親家庭分為兩種類型:
(1)由未婚的父親或母親一方與未婚子女組成的家庭。
(2)核心家庭中配偶一方因離婚、死亡、出走、分居等原因使家庭成員不全,只能由配偶的另一方撫養孩子而組成的家庭。單親家庭壞境下對子女的婚姻觀既有積極的影響也有消極的影響。在單親家庭方面我這里只介紹由于離婚所造成的單親家庭。
離婚造成的單親家庭,夫妻之間會產生兩種關系:朋友和敵人。在兩種情形下對孩子的影響是不同的。按照康斯坦斯.阿榮斯的分法,離婚夫妻分為四種類型:第一種類型是家庭功能完全喪失型--完全不接觸或只有很少一點接觸,交往質量低;第二種類型稍好一些,但仍存在功能問題--即只進行有節制的接觸,交往質量低。第三種類型是適度接觸,但交往質量較高;第四種是頻繁接觸,交往質量高。在四種類型中家庭關系處理得好的類型,這些離婚夫妻能以積極的創造性的態度處理他們之間的恩怨,根本不讓孩子卷入到他們的矛盾中。這類夫妻能將作為父母的責任和婚姻的沖突區分開。他們是互相關心和愛護的,能夠心平氣和地對孩子的問題達成一致的協商。他們為了自己,也為了孩子,與過去的痛苦,失望,委屈,無奈,絕望說再見,他們也相信家庭是以獨特的社會存在成為人們實踐活動后歇息的港灣,哪怕是單親家庭,只要用愛心去經營,一樣能打造溫暖和幸福的家庭。同時,關愛孩子的健康成長,力求為她們提供良好的成長和教育環境。不因為子女是單親孩子而過分嚴厲或過分溺愛,懷著組建新家庭的美好期待,從容自信的面對未來。按照康斯坦斯.阿榮斯的說法,這種家庭就是雙核心家庭,雙核心家庭是這樣一種家庭:盡管家庭的結構和規模經歷了劇烈變化的動蕩,但它的功能不能變。孩子們的父母還應該像離婚前一樣,對孩子在感情上、經濟上、心理上的需要負責。雙核心家庭的基本功能應該表現為,離婚的夫妻建立起一種父母式的伙伴關系,進行充分的合作,允許并通過孩子們繼續和家族的其他親屬保持密切的聯系。這樣家庭的孩子雖然生活在單親家庭中,但他們還是得到了父母親的愛?吹礁改钢g的友好關系,他們能夠慢慢理解父母對婚姻的做法,學會尊重父母,對婚姻有了更深的認識,在以后的婚戀生活中也能坦然面對,即使出現了問題也能很好的解決。
家庭關系處理不好的離婚夫妻在各自的心靈中造成永不平復的傷痕,他們攻擊對方的種種不是,在孩子的監護問題上爭吵,把孩子也卷入他們的婚姻問題之中。這些給孩子造成了惡劣的影響。子女在這樣的生活環境中,缺少一方的愛,性格變得孤僻,父母又不能給予正確的引導,孩子通過觀察父母之間的對話,他們的行為以及親戚朋友的說法產生自己對父母婚姻的看法,形成自己的婚姻觀。當他們面臨戀愛時,他們會不自覺的將對方與自己的父母一方作比較,當他們面臨婚姻的時候,他們會擔心婚姻的穩定性,容易對對方的感情產生懷疑。
(三)再婚家庭對子女婚姻觀的影響
再婚在今天已是一個普遍現象,再婚家庭的家庭成員很復雜,常有雙方前次婚姻留下的孩子,他們之間會有對立、窘迫以及格格不入等。再婚家庭的建立, 無論是對其丈夫還是妻子來說, 真可謂既不輕松, 也不容易。一是因為他們都有不幸婚姻的歷史背景,因而很少有初婚夫妻成家時的那種難以遏制的欣喜和激動二是因為成家的歷程比較艱難, 這不僅表現為在對象的選擇上多因子女問題而顯得相對曲折, 不太順利,而且在決心結合的問題上也都對其對象經過多方面的考察了解和長時間的慎重考慮。因此, 夫妻雙方對所建立的新家都比較珍惜、愛護, 唯恐再出現問題。不僅如此, 在思想的深處, 他們更想把這個新家為療慰曾經受傷心靈的場所和安度人生、獲得幸福的生活基地。但是再婚夫妻面臨一個如何教育孩子的難題。再婚家庭中父母對孩子教育方式不同,子女的婚姻觀也會不同。
在再婚家庭中身為繼父母的一方, 有些往往把孩子作為中介對孩子關懷備至, 以此贏得對方的喜悅, 并借以加深夫妻感情。具體表現則多是自覺、熱情、主動、積極地揣摸孩子的心思, 滿足孩子多方面的需要。承認孩子有權擁有自己的父母雙方,關注孩子的發展。他們把孩子視為己出,幫助孩子從以前的家庭陰影中走出來,給孩子時間去調整自己的生活,慢慢接受新的家庭,接受新的生活方式。新的家庭中父母感情和睦,言語上充滿關懷,例如父母一方生病時,另一方無微不至的照顧。吃飯時,一方為另一方夾菜等等。這些細微的動作,這些細節讓孩子也能感到生活的溫馨。孩子從家庭生活中感受到愛,也樹立起正確的婚姻家庭觀,對婚姻充滿向往,也學會如何與父母交往溝通。在孩子長大后她們能正視婚姻家庭,懂得愛情與婚姻的區別,懂得如何經營婚姻,如何承擔家庭的責任。
再婚家庭中繼父母只關心自己親生的孩子或者對自己親生的孩子更好,另一方帶來的孩子受到了忽視,這樣家庭成員的關系的不和諧,繼父母之間會為孩子的事發生爭吵,有可能引入先前家庭的夫妻一方,家庭矛盾逐漸擴大化,使新的家庭出現危機,繼父母之間開始爭吵、冷戰甚至打架,心里會不自覺的把現在的家庭與以前的家庭作比較,很有可能使現在的婚姻走向滅亡,夫妻又一次受到傷害。孩子也會比較前后的兩種生活。由于孩子在兩種家庭中都沒有得到應有的關懷,性格會變的很內向,更會厭惡婚姻,對婚姻抱有不好的看法,這種觀點會一直帶到戀愛婚姻家庭中。這樣孩子們以后的婚姻很有可能不幸福。
三、家庭教育中的原則
家庭教育的原則,是實施家庭教育、并使之取得良好效果所必須遵循的指導思想和基本要求,是家長教育子女時處理各種關系和矛盾的觀念向導的行為準則。對于不同的家庭背景,家庭的教育原則是有區別的。
。ㄒ唬⑸斫膛c言教統一的原則
家長在教育孩子過程中,不僅要善于用說理的辦法,同時也要以自己的行為給孩子做出榜樣。也就是既重視言教,又要注意身教,把二者統一起來,使教育取得良好的效果。
在家庭教育中,孩子不僅聽父母的說理教育,而更注意父母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如果父母的品德行為高尚,待人和善,關心愛護孩子,孩子就會對父母產生崇敬之感,并以父母為榜樣。如果父母給孩子講得頭頭是道,而實際行動卻是另一回事,自然孩子就不會信服,就難以達到教育的目的。例如,有的父母教育孩子要尊敬老人,自己卻沒有盡到孝敬、關愛父母的職責。
孩子往往喜歡模仿成人。而與孩子接觸時間最長,影響最大,模仿最多的是孩子的父母。在孩子的心目中,父母是最可信賴的人,父母言行、舉止往往是孩子的行為準則,因此父母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對孩子的發育成長有很大的影響作用。特別是在單親家庭中,這種影響是不容忽視的。因此首先要讓孩子了解父母之間的關系現狀。父母是由于不相愛而離異這個事實, 讓孩子了解和接受, 父或母應該根據孩子的年齡逐漸對其說明,在說明時應該注意不要把孩子卷入到父母的感情沖突中。如果孩子還小, 問起爸爸或媽媽時要讓孩子對爸爸或媽媽有個美好的印象,但不要對孩子說氣話,例如你爸爸死了, 他不要我們啦, 他跟別的女人等等。這樣對孩子的心理成長不利。孩子比較大的約十二、三歲, 懂得談論人之間的感情, 可以對孩子談談爸爸、媽媽由于性格上的不合或分手原因, 這是人的感情生活中的正,F象等等, 盡量讓孩子學會理解。千萬不要利用孩子懂些道理了, 把夫妻之間對一方之恨, 講給孩子, 讓孩子也跟著一起恨“ 拋棄了我們的爸爸” 或“ 拋棄了我們的媽媽” 。這樣的做法, 會直接傷害孩子的感情生活, 這樣的孩子大多數都會表示“ 我以后決不愛誰, 決不結婚” 。父母應對孩子的成長負責任。夫妻離異,夫妻要時常關心孩子的成長, 讓孩子感到雙親的存在。父母應該共同協商如何去更好的關心愛護孩子,讓她們對生活充滿希望,有著正確的婚姻觀,價值觀,人生觀。另外讓子女廣泛接觸社會。為了避免單親家庭單純“ 單親” 父或母的影響, 要使孩子盡量多接觸社會, 彌補因缺父缺母帶來的對角色模仿的單一。孩子最初的角色模仿是從父母那里得來的。單親家庭的子女長期與父母的一方生活, 跟母親生活的, 模仿女性比較多,跟父親生活的, 模仿男性比較多。這樣就要使孩子通過大眾傳播、電視、電影、廣播、圖書、社會交往等等, 廣泛接觸社會, 彌補缺父或缺母對角色模仿的不足
。ǘ⑾嗷贤,共同提高的原則
家庭是處于不斷成長的過程,父母與孩子都是在不斷成長。所謂共同提高的原則,其涵義是指在家庭教育中父母必須通過教育孩子而教育自己,與孩子共同成為家庭教育過程中發展、成長的主體。通過提高自身的素質和水平而教育孩子,通過教育孩子、向孩子學習又反過來提高自身的素質水平、經驗學識,從而構成相互促進的良性循環狀態。
首先要求家長必須時時意識到教育子女的過程同時是一個提高自身素質、水平,深化自身人格,升華自身道德個性的過程。只有父母各方面的素質和水平提高了,才能為孩子個性的全面發展提供良好的教育因素和條件。其次,家長要與孩子相互學習。雖然在相對的角度上家庭中的受教育者是孩子,但孩子總是處于動態發展之中,他們的知識經驗范圍與家長所具有的范圍往往是交叉的,他們在接受新事物新信息的速度和頻度方面往往優越于家長,孩子生來無拘束無偏見,也可能具有全新的價值觀、傾向性及對事物態度的評價體系。為此家長切勿小視孩子,切勿居長為大,而要尊重孩子的人格、知識和才智,尊重他們的立場、觀點和看法,特別是當孩子正確時,家長要虛心向其學習以至請教,在教育過程中與孩子相互交流,相得益彰。當然父母與孩子由于時代背景的不同,生活經歷的不同會產生不同的價值觀,處理事情的方式也有所差異。父母必須認識到這一點,在平時的生活中尊重孩子的一些想法,同時也給與她們一些建議,通過一些生活中細小的事情來告訴她們一些道理,讓她們了解生活,了解父母,了解自己,學會為人處世。
。ㄈ、家庭氣氛融洽,親子關系和諧的原則
家庭是孩子的一所學校,父母是孩子的老師,父母對孩子的教育既有直接教育,也有間接教育。直接教育包括父母對子女的談話教育,例如從小教育孩子要講禮貌、愛衛生,教育孩子婚姻是愛情的基礎,為他們講解愛情與面包的故事等,也包括對孩子包辦一切的決定,例如幫孩子相親,強迫子女婚姻等。間接教育主要是父母之間的感情關系,家庭的和諧氣氛等,根據社會學習理論,孩子從小生活在家庭中耳濡目染父母的行為方式,會不自覺的模仿,以父母為學習的榜樣。和諧的家庭氛圍讓孩子得到愛的需要,根據馬斯洛的需要層次理論,只有低層次的需要得到滿足,才會追求更高層次的需要。孩子只有得到家庭的溫暖,才會更好追求其他的需要,譬如愛情婚姻等。只有在融洽的家庭氣氛中,孩子才會正常成長和發展。而良好的夫妻關系是家庭氣氛和諧的前提。夫妻相互關心支持,在生活的每一件小事上都能有所體現,比如父母共同承擔家務,吃飯時把對方喜歡吃的留給對方等。孩子從父母的交往方式,他們的感情生活中得到啟示,得出自己對婚姻家庭的觀點。因此在不同的婚姻狀態下生活的孩子的婚姻觀是不同的。家庭氣氛融洽有利于孩子形成正確的婚姻觀,有利于父母與孩子建立和諧的親子關系。
婚姻法夫妻財產司法研究論文
摘要:近幾年來,我國對于婚姻法律進行了不斷的完善,旨在減少相關的爭議。但是就《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已經幾年時間了,人們對其中涉及房產歸屬問題的理解和爭議不斷,還存在著很大不同程度的誤解。立法角度方面,夫妻間的財產制能夠被分為:分別財產制和共同財產制兩種形式。表現形式方面看,夫妻財產制可以分為:法定財產制以及約定財產制。本文重點分析我國的《婚姻法》在對夫妻財產分割方面的規定所作出的變化,梳理在法律中對于夫妻所得主體的解釋以及對夫妻所得財產的規定,最后就應該作出應該開展夫妻所得財產劃分工作進行分析和探究。希望給予有關人士一定的借鑒和幫助。
關鍵詞:《婚姻法》;夫妻財產;司法解釋
一、引言
隨著我國的社會經濟不斷的發展,人們對于夫妻財產的意識更加重視了,越來越多的夫妻在面對離婚時由于對我國法律上夫妻財產的劃分理解的失誤而出現一系列的財產糾紛,引發嚴重的社會矛盾。國家對于《婚姻法》的更新,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夫妻之間的財產問題,但是分歧不清也會有不少紛爭。有部分人試圖鉆《婚姻法》的空子,這樣將會嚴重侵害夫妻雙方的財產安全與利益,危害男女之間的平等和整個社會公平。國家除了在這方面做好立法工作外,進行必要的特別授權,還應當在我國的各地區開展全國統一的執行標準,確保各地區的裁判結果相符合,相一致。對于婚姻中的財產問題不僅僅關系到夫妻雙方的利益,還涉及到第三方甚至是幾大家庭之間的利益矛盾。為了解決我國的不少地區的法院對于同案,出現不同判的情況,學術界就急需出臺新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釋來對我國的夫妻財產分配案件的審判工作進行規范。我國法律對于《婚姻法》先后開展了三次比較重要的修訂工作,盡管三次修改所處的社會環境,時代背景有所不同,對于要解決的問題的側重點也有所變化,但對于夫妻雙方在財產方面的內容卻是一脈相承的。本文旨在以法律的角度解讀夫妻財產,對一部分規定作出解釋,希望給予一定的幫助作用。
二、我國《婚姻法》
在對夫妻財產分割方面的規定的演變(一)1950年《婚姻法》我國第一部《婚姻法》頒布在1950年,其中頒布的背景是源于那個時代人們對于男女平等思想的追捧,國家也開始有了對夫妻雙方財產進行規定的意識。在《婚姻法》中第一次提出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中擁有對于雙方所有財產相同的所有權和分配權。在我國的1950年的《婚姻法》中認為,夫妻雙方擁有平等處理和擁有家庭財產的權利。主要是因為我國實行一般共同制的法定夫妻財產制,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在婚前和婚后獲得的所有財產都視為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也就沒有了個人財產的說法,因此來自于繼承或者是受贈所獲得的財產也為共同財產。這部法律的頒布打開了我國社會對于男女平等這一理念新的認識,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二)2001年《婚姻法》
2001年對于《婚姻法》的調整是時代變遷的產物。由于之間對于《婚姻法》的頒布還不夠完善,隨著時代的變化,社會上對于婚姻關系和財產分配方面的問題有了新的變化,以往所頒布的《婚姻法》存在許多不足,已經不能滿足人們需要了。在社會上的夫妻離婚案中,一部分法律人士試圖鉆《婚姻法》的空子,造成一系列的婚姻財產分配不均的現象,嚴重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和諧。于是,出于對時代背景變遷的跟進,2001年國家推出了全新的《婚姻法》,法律中對于夫妻財產分割的相關問題有了進一步的完善,以司法角度更為細致的解讀了這個問題。再一次明確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中對于財產所有權的更加細致具體的規定,同時還增加了對夫妻雙方婚前的彩禮所屬問題、離婚后的財產支配方式等進行闡述。這部法律推進了我國《婚姻法》的進步,使得司法判決更為科學權威,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我國夫妻財產劃分的公平性。
(三)2011年《婚姻法》
2011年,關于夫妻財產分割問題有了更加新的調整轉變。國家頒布全新的《婚姻法》在夫妻財產劃分問題上進行了新的解釋,在法律中規定,結婚之前由雙方中的一方所購買的不動產財產,在夫妻雙方結婚后,這些不動產的財產所有權仍然是歸屬于產權登記人個人所有的。還有另外一個創新點就是夫妻雙方結婚后,由雙方中其中一方的父母為自己的子女所購買的不動產仍然只歸屬于該子女個人所有。對于《婚姻法》的調整,尤其是對于夫妻財產所有權的規定在社會上引起了異議。
三、我國其他婚姻法情況及其評價
1980年,我國的《婚姻法》第13條中規定了,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的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是屬于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在這個時候,我國實行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法定夫妻財產制,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在婚內所獲得的所有財產都應該被視為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那么夫妻雙方在婚姻期間其中一方通過繼承、受贈獲得的財產同樣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我國的《1993年離婚財產分割司法解釋》中在第2條里比較清晰地規定了夫妻雙方中的其中一方通過繼承、受贈的方法所獲得的財產是視為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的。這是因為當時的我國的社會經濟發展程度還比較有限,還沒有實現對我國的房屋制度進行改革,也就沒有所謂商品房的存在,因此我國的公民也就不具有對房屋的所有權問題,對于繼承、受贈的財產內容也就基本上是一些生活上的資料和財產,在當時所產生的爭議也就不是很大。但是,到了現在這個階段,我國經濟社會各個方面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我國公民的財產有了很大的增加,擁有了更多的不動產、汽車、股票等大額的財產,這些都成為了繼承和贈與的對象,因此,這些財產是否被視為共同財產就成了問題,有了爭議。2001年,《婚姻法》立法首次提出了對夫妻雙方婚姻期間的個人財產內容,并且聽取了學界的專家學者的建議,最終規定了夫妻雙方中的一方在婚內通過繼承、受贈等方式所獲得的財產是共同財產,但如果被繼承人或者是贈與人已經明確的表明了其財產只給予其中的一方的時候則被認為是個人財產。這個規定的頒布是我國婚姻法立法的一次重大改革,這是社會經濟發展的時代背景下對立法的變革。
四、我國《婚姻法》在夫妻財產方面的具體司法解釋
(一)夫妻所有財產
夫妻所有財產指在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過程中取得的財產,其中包括既得的財產,以及還沒有實際獲得的財產。此外,盡管夫妻中有一方并沒有對財產有實際的占有,仍然將其認為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假如夫妻中的妻子在婚后的續存購買了一套房子,丈夫沒有實際擁有房子,但房子在法律上仍然歸屬為共有財產。但是,如果丈夫朋友借其一輛車,即使實際上丈夫占有車子,但由于車子不屬于丈夫,所以不被認為共同財產,妻子無權占有車子。
(二)如何進行夫妻財產的分割
當夫妻雙方的婚姻破裂準備終止的時候,對于夫妻財產如何分割的問題就變得十分重要,也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我國頒布的《婚姻法》中規定了,夫妻雙方離婚時所開展的財產分割,應該要遵循男女平等的處理權益辦法。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沒有受到財產來源的約束或者是區分雙方在婚姻關系中所作的貢獻大小,夫妻雙方擁有相對公平的處理權益。這一項規定主要是為了維護夫妻雙方平等的利益,切實確保在社會中的男女平等觀念。因此,在法院對夫妻財產分割進行判決的時候應該要堅持雙方平等處理財產的原則。當然,要做到平等分割財產,要做到的就是必須明確區分,理解出夫妻雙方所得財產包括的范圍,認清哪些是共有財產,哪些是其中一方獨自特有的財產。
(三)夫妻所得財產范圍
對于婚姻中,夫妻雙方的所得財產所進行規定的范疇很廣。我國的《婚姻法》中在這一問題上作出了比較明確清晰的闡述,首先,共同所得財產是由夫妻雙方共同擁有,包括夫妻雙方獲得的個人工資以及獎金,雙方可以進行共同的處理與分配;其次,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由包括了夫妻雙方因為從事勞動生產和商業經營而獲得的財產;第三,夫妻雙方的所得財產是指由夫妻雙方中的一方所獲得的,知識產權獲得的經濟收入。另外,對于夫妻雙方在日常生活中通過繼承或是贈與的途徑獲得的財產,以及其他的夫妻所得財產。
五、總結
目前,面對時代的不斷發展的現狀,我國出現了越來越多的離婚案例,特別是近幾年來,由于閃婚的增多導致我國的離婚率不斷高漲。從1950年頒布第一部《婚姻法》到現在,我國《婚姻法》不斷隨著時代的變遷,人們觀念的發展進行完善和細化,整個體系也日漸趨向于科學化、完善化。在對婚姻中夫妻所有財產問題、婚后財產分割問題上都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以便于人們更好的理解和解讀,化解社會矛盾,更好的維護夫妻雙方的利益。我國對于《婚姻法》進行司法解釋的時候,不能忽視了對家庭中的弱勢群體的照顧和關注,并且在夫妻雙方關系的存續期間,整個家庭的財產是由夫妻雙方的共同努力獲得的,不能說是單獨屬于其中的某一方,是不合理的。因此,我們國家應該在未來的日子里繼續不斷對我國的《婚姻法》進行更新完善,以真正地保障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本文簡單的敘述了我國《婚姻法》里對夫妻財產問題的演變,以及部分問題的司法解釋。希望能夠加深人們對于夫妻財產問題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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