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資產證券化的障礙及風險管理
市場風險的管理一方面可以需要加強市場的研判能力,通過外部評級或機構自身的判斷對市場形成一定的預期,一邊及時調整管理策略與方式,不斷適應市場的變換,選擇合適的風險策略對潛在的風險進行有效管理。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租賃資產證券化的障礙及風險管理,希望能幫到大家,更多內容請瀏覽(www.oh100.com/bylw)。
摘要:租賃資產不能忽視風險進行任意地證券化,完善的資產證券化市場離不開法律制度的規范與疏導。租賃資產證券化需要對基礎資產進行信用評級與定價,如果無法取得較高的評級且發生了不合理的定價,很難得到市場的認可。尤其是針對租賃資產而言,在復雜的證券化交易背景之后,我國針對租賃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配套措施仍不完善,相關交易主體存在缺乏透明度、信息不對稱等信用風險,如果不能形成標準化的管理流程與信用等級評價機制,很難得到市場的一致認同。
關鍵詞: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風險
一、法律障礙
租賃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并不是任何一家租賃資產的出租人。作為在金融市場發行標準化產品的發起機構,需要具備較高的準入標準。參照中國證監會對于企業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的要求,我們可以將租賃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的要求梳理如下:首先,發起人必須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和經營業績,最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其次,發起人需要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第三,發起人對開辦的融資租賃業務具有合理的目標定位和明確的戰略規劃,并且符合其總體經營目標和發展戰略。第四,發起人具有管理租賃資產證券化業務所需要的專業人員、業務處理系統、會計核算系統、管理信息系統以及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最后,發起人最近3年內沒有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不良記錄。實際上,對于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發起人,目前我國實行審核制,作為中國銀監會監管的法人主體,未經批準尚不具備進行租賃資產證券化的經營資格。相對于發起人主體的苛刻限制,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的產品選擇主要以市場認可為準,監管層針對篩選什么類型與性質的租賃資產作為基礎資產按照負面清單進行管理,即我們所說的“法無禁止即可為”。對基礎資產的選擇主要依賴于評級機構所出具的評級報告。資產證券化最為核心的要素是資產的真實出售,只有實現真實出售,才能確保發起人與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之間的破產隔離,防止發起人發生破產清算等情形時,將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納入清算財產的范圍。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資產證券化投資者的受益權。資產轉移的方式包括債務轉讓和債務更新兩類,債務轉讓時通過相關法律手續將原資產的債務轉讓給SPV。債務更新則要求終止發起人與債務人的債務合同,由SPV與資產債務人續簽一份新的債務合約。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如果破產的風險未被有效隔離,投資人將面對投資損失的風險,資產證券化的意義就會大打折扣。
二、租賃資產證券化的風險管理
(一)信用風險管理
承租人的違約風險主要通過交易過程中加強對承租人的跟蹤管理來實現,當承租人出現經營狀況惡化等情形時,及時通過催付欠款或要求提前償付的方式控制承租人違約風險的發生。同時,應建立比較完善的內部控制體系和風險管理體系,嚴格按照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法律法規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對于能夠承擔和分散的風險作為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對于不能分散或者轉移的風險則果斷采取風險規避策略。總而言之,在進行租賃資產證券化的初期應選擇信用級別高、實力較強的SPV載體,以提高風險管理的有效性。
(二)操作風險管理
操作風險主要是針對租賃資產池的構建方面進行防范,資產證券化的租賃資產在性質上需要趨同,以提高同類資產管理的透明度與便利性。同時,資產池中應包括數量足夠豐富的資產,以分散因集中度過高而導致的管理風險。同時,應提高證券化過程中交易方的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降低因人為操作失誤而導致的風險。參與資產證券化的交易方應注重金融、法律、稅務等多個專業領域人才的培養,加速專業化團隊的建立。
(三)市場風險管理
市場風險的管理一方面可以需要加強市場的研判能力,通過外部評級或機構自身的判斷對市場形成一定的預期,一邊及時調整管理策略與方式,不斷適應市場的變換,選擇合適的風險策略對潛在的風險進行有效管理。同時,利用金融工具實現市場風險對沖,鎖定風險可采取利率互換、利率上限等工具、違約風險控制可采用信用期權、信用違約互換等金融工具進行對沖。同時可用外匯期貨、外匯期權等金融衍生工具來規避外匯風險可能引致的損失。
三、抵質押物變更登記法律風險
融資租賃業務中,為了保障租賃公司作為出租人如期足額收取租金的權益,往往都要求由承租人或第三人提供抵質押或者保證擔保,這些附屬擔保權利都屬于租賃合同主債權的從權利。根據債的轉讓原理,租賃合同債權轉讓時,相關擔保權利也一并轉移,包括抵押權、質權、保證等擔保權益,以及違約金債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等。租賃合同主債權對應的上述從權利也應屬于擬進行證券化的資產的一部分,涉及變更登記事宜。
四、債務人對發起人的抗辯導致的法律風險
根據《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如發生資產包內債務人對發起人抗辯情形,受托機構同樣也會面臨由于債務人抗辯導致的法律風險,一旦發生,則資產包預期的持續現金流就將受到影響。
參考文獻:
[1]魏琳.保信租賃[J].南開學報:金融法律版,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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