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塔吊安全的監理職責工學論文
簡介:塔吊是前建筑工地上應用最為廣泛的垂直運輸機械,所以在工程建設的施工階段,塔吊的正常運行就成了安全施工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總承包單位自然是塔吊安全使用的責任主體,承擔塔吊安裝、使用、維護、拆卸的安全責任。詳細內容,請往下看。
關鍵字:塔吊安全,監理職責
塔吊是前建筑工地上應用最為廣泛的垂直運輸機械,所以在工程建設的施工階段,塔吊的正常運行就成了安全施工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總承包單位自然是塔吊安全使用的責任主體,承擔塔吊安裝、使用、維護、拆卸的安全責任。在施工過程中,監理工程師對塔吊的安全管理起何作用?應負何責?至今說法不一。有的認為監理應該像管理工程那樣監管塔吊,有的認為不該管:個別地方的安全監督部門要求監理對塔吊基礎質量負責。而大多數監理工程師則認為:監理僅對工程本身的質量負責監控,對塔吊的基礎質量不應承擔責任,拒絕對塔吊基礎質量簽字;有的安監部門則以此為由不發準用證。結果大量的塔吊在無證狀態下運行,反而人為地留下安全隱患。因此有必要對塔吊的質量與安全管理統一認識,明確職責,規范管理,消除盲點。本文就此發表一些淺顯的看法,供同行和有關部門參考。
1、監理無須對塔吊的制造、安裝質量承擔監理責任,其主要理由為:
1.1法律、法規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江蘇省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規定》都沒有把包括塔吊在內的施工機械的制造、安裝質量納入工程監理范圍。
1.2要求監理對塔吊質量負責缺乏合同依據
按照監理委托合同,工程監理的職責范圍只對工程本身的質量負責監控,并不包括施工單位的臨時設施、施工機械及運輸設備的質量。
1.3塔吊基礎的施工質量不在工序報驗和隱蔽工程驗收范圍,也不屬于工程質檢范疇,而應是施工單位的自檢范圍。
1.4技術依據不足
。1)塔吊安裝位置一般都在工程本體平面以外,即在地質勘察的鉆探范圍以外,監理對塔吊地基承載力缺乏判斷依據。工程本體的基礎驗槽是由工勘、設計共同參與并作出地耐力判斷的,因此塔吊的基礎地質情況也不能由監理說了算。
(2)塔吊生產/—家的出廠說明書上要求的基礎混凝土強度為C……~C。而《建筑機械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01第4.4.2條規定,塔式起重機的混凝土強度等級應不低于C35,施工單位按照說明書上做的基礎,明明不符合安全規程,監理怎么能隨便簽認呢?
。3)因為施工單位知道塔吊不進入監理驗收程序,塔吊基礎并沒有像工程那樣按工序報驗,往往基礎混凝土強度在沒有達到設計強度的75%以上時就安裝塔身,也沒有經過監理批準,這類情況在建筑工地上司空見慣,安全部門硬要監理事后對基礎質量認可也是強人所難。
1.5如同樁機、挖掘機、攪拌機等其他施工機械一樣,塔吊同屬施工機械,其制造與安裝質量也無須監理把關。
2、監理在塔吊安全中應盡的職責
上面闡述了監理對塔吊的制造和安裝質量不負監理責任,并不是說監理對塔吊的安全生產就不聞不問,而是要做好以下工作,充分履行自己的職責。
2.1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時,要結合現場實際情況,審查施工平面布置圖上塔吊位置是否合理,在塔吊運行范圍內,有無高壓電線或者非施工人員通道;如果有,則要求施工單位搭設防護措施,并另報單項施工方案經審批后實施。
2.2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有無塔吊使用的安全措施。
2.3塔吊進場后,要檢查制造廠家有無生產許可證,出廠合格證;有無產權單位的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2.4安裝單位應當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塔吊安裝專業承包資質證書,從業人員應有作業或管理資格證書。
2.5安裝完畢向使用單位移交前,應當委托建筑起重機械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并與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聯合進行安裝質量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6塔吊使用前還要經當地安全監督部門核查批準,使用時把安全監督部門核發的準用證和檢測合格證置于或附著于塔吊的顯著位置。
2.7要求塔吊操作人員必須有培訓合格證。無證人員不允許操作。
2.8塔吊在使用過程中,監理如發現不安全因素,應當按照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行使安全監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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