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t id="5hhch"><source id="5hhch"></source></tt>
    1. <xmp id="5hhch"></xmp>

  2. <xmp id="5hhch"><rt id="5hhch"></rt></xmp>

    <rp id="5hhch"></rp>
        <dfn id="5hhch"></dfn>

      1. 略論西漢前期芻稿稅制度的變化及其意義論文

        時間:2024-08-26 00:11:14 其他類論文 我要投稿

        略論西漢前期芻稿稅制度的變化及其意義論文

          關于秦漢的芻、稿稅制度,史籍記載十分簡略,以致對芻、稿稅的征稅數量和征收辦法,均不明白;至于芻稅同稿稅的比例以及芻稅與稿稅之間是否存在折納關系等問題,更漠然無所知;尤其是芻稅內部,有無類別的區分,幾乎不可想象。而所有這一切,都可以從江陵漢簡中獲得確鑿的證據。因此,通過江陵漢簡可以看出西漢前期芻、稿稅制度的巨大變化。

        略論西漢前期芻稿稅制度的變化及其意義論文

          為了顯示出江陵漢簡所反映的西漢前期的芻、稿稅制度的變化,有必要先看秦時芻、稿稅制度的情況。我們知道,有關秦時芻、稿稅制度的文獻記載,一共只有三條:

          一是《史記·秦始皇本紀》載二世元年四月,“盡征其材士五萬人為屯衛咸陽,令教射,狗馬禽獸當食者多,度不足,下調郡縣轉輸菽粟芻、稿,皆令自赍糧食,咸陽三百里內不得食其谷”。

          二是《淮南子·汜論訓》云:“秦之時,發謫戍,入芻、稿”。

          三是《漢書·主父偃傳》謂“秦皇帝又使天下飛芻輓粟”,顏師古注曰:“運載芻、稿,令其疾至,故曰飛芻也。輓,謂引車船也!备鶕鲜鋈龡l記載,得知秦統一六國后確有征收芻、稿稅的制度;而且是用于軍需,供狗馬禽獸之食,故所征為實物;還不同于“菽粟”,而知為草料、禾稈之類的實物。至于芻、稿稅的征稅數量、類別及征收辦法等,均無從得知。

          1975年冬云夢秦簡出土后,由于簡文有涉及芻、稿稅者,從而使人們對秦的芻、稿稅制度的認識加深了。秦簡《田律》規定:“入頃芻、稿,以其受田之數。無墾不墾,頃入芻三石、稿二石。芻自黃*[左黍右魚]及藶束以上皆受之。入芻、稿,相輸度,可也”。又云:“禾、芻、稿撤木、薦,輒上石數縣廷。勿用,復以薦蓋”。《倉律》規定:“入禾稼、芻、稿,輒為廥籍,上內史。芻、稿各萬石一積,咸陽二萬一積,其出入、增積及效如禾!庇衷疲骸昂獭⑵c、稿積索出日,上贏不備縣廷。出之未索而已備者,言縣廷,廷令長吏雜封其廥,與出之,輒上數廷。其少,欲一縣之,可也。廥在都邑,當□□□□□□□□者與雜出之!保ň姟端⒌厍啬怪窈啞罚└鶕鲜鲋T簡文可知:

          第一,征收芻、稿稅的制度,商鞅變法后的秦國即已有之,而且同田租征收的“禾”即谷子一同入倉,故秦王朝時期不過是繼承了舊制而已。

          第二,芻、稿稅的征收,以土地數量多少為依據,故可視為田畝的附加稅性質。

          第三,每一百畝土地繳納芻稅三石、稿稅二石,芻稅與稿稅的比例是三比二。第四,芻稅、稿稅都以實物繳納,凡干葉、亂草成束均可作為納稅實物;繳納時,由納稅者將芻、稿運送到儲存的倉庫,過稱入倉。故倉庫里往往是“禾”(糧食)與芻、稿(飼料)并存,其保存與出入倉庫的制度也相同。第五,芻、稿均以重量計算,《漢書·歷律志》云:“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眲t每頃土地入芻三石、稿二石,相當于芻三百六十斤與稿二百四十斤,簡文所謂“輸相度”,即稱量重量之意。這些新的認識,都是從上引秦簡中獲得的。故云夢秦簡的出土,使人們加深了對秦的芻、稿稅制度的了解。

          入漢以后,繼承了秦的芻、稿稅制度。《漢書·蕭何傳》曰:“何為民請曰:上林苑中多空棄地,愿令民得入田,毋收稿為獸食”,顏師古注曰:“稿,禾稈也!薄稘h書·貢禹傳》載元帝時,貢禹上書言及當時“農夫父子,暴露中野,不避寒暑,捽草杷土,手足胼胝,已奉谷租,又出稿稅,鄉里私求,不可勝供”。至于《后漢書》諸帝《紀》,更是屢見“勿收田租、芻、稿”或“勿收租、更、芻、稿”的詔令(詳見拙著《秦漢史論集》第83頁所引)。這些記載表明:西漢之初,就已恢復秦的芻、稿稅制度;而且直到東漢末期,仍行此制。但是,漢代芻、稿稅制度的具體內容,同秦制完全相同呢,還是有所變化呢?卻不得而知。又《后漢書·光武帝紀》注引《東觀漢記》曰:劉秀曾“為季父故舂陵侯詣大司馬府,訟地皇元年(公元20年)十二月壬寅前租二萬六千斛,芻、稿錢若干萬!睋耍T侯王所食租稅中,既包括田租,又包括芻、稿稅,而且芻、稿稅已由征收飼料、禾稈等實物變成了折錢繳納。那么,芻、稿稅制度的這一變化始于何時呢?從西漢時期的史籍中,又毫無跡象可尋。但是,解決上述疑難的希望終于出現了,這就是1973年江陵鳳凰山第十號漢墓出土的簡牘。因為這批簡牘中的五號木牘及六號木牘,都涉及了西漢前期的芻、稿稅制度;尤其是六號木牘提供了一個完整的關于芻、稿稅征收情況的實例。而十號漢墓出土的簡牘,其年代的下限為景帝四年,上限為文帝晚年,(詳見裘錫圭《湖北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簡牘考釋》,刊《文物》1974年第7期)。因而通過五號、六號木牘有助于我們探討西漢文景時期的芻、稿稅制度在繼承秦制基礎上的巨大變化。

          為了便于分析,有必要將五號木牘背面的文字及六號木牘的全部文字抄錄如下。

         。ㄒ唬╆P于五號木牘的釋文,正面記錄的是當利里定算的數量及該里正月、二月算賦的分配情況,因與本文無關,故不錄。該牘背面有“芻二石為錢”語。

         。ǘ╆P于六號木牘的釋文:

          平里戶芻廿七石

          田芻四石三斗七升

          凡卅一石三斗七升

          八斗為錢

          六石當稿

          定廿四石六斗九升當□

          田稿二石二斗四升半

          芻為稿十二石

          凡十四石二斗八升半

          稿上戶芻十三石

          田芻一石六斗六升

          凡十四石六斗六升

          二斗為錢

          一石當稿

          定十三石四斗六升給當□

          田稿八斗三升

          芻為稿二石

          凡二石八斗三升(摘引自《文物》1974年第7期)

          上引五號、六號木牘的內容,十分重要。以五號木牘背面文字而言,雖然只有“芻二石為錢”一語,如果聯系四號木牘所記錄的關于市陽里和鄭里的口錢、算賦征收情況以及五號木牘正面所記錄的關于當利里的算賦定數與分配情況來看(參閱拙作《從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簡牘看漢代的口錢、算賦制度》,刊《文史》二十輯),此“芻二石為錢”,應為允許市陽、鄭里與當利三里以芻折錢繳納的總數。再結合六號木牘允許平里的芻稅“八斗為錢”和稿上里的芻稅“二斗為錢”的話來看,三里合計以“芻二石為錢”也是合理的。市陽里、鄭里、當利里、平里與稿上里,既然都存在以芻折錢繳納的情況,則以芻折錢繳納芻稅的制度,早在西漢文景時期就已有了。不過,此時僅限于以芻折錢和以芻折稿,尚未見以稿折錢。然而,前引《東觀漢記》所載王莽地皇元年諸侯王所食租稅中有“芻稿錢若干萬”的事實,這一方面說明芻稅折納之制,文景之后在繼續實行;另一方面又說明到西漢后期已發展成了整個芻、稿稅的折納之制。

          特別值得重視的是六號木牘的內容,因為它記錄了平里與稿上里征收芻、稿稅的完整情況。為了弄清該牘內容的意義,有必要分析牘文內容的內在聯系。就整個木牘內容來說,它記錄了平里與稿上里分別征收芻、稿稅的數量、類別與征收辦法。其記錄順序,都是先講芻稅,再講稿稅。講芻稅時,又先講戶芻額,后講田芻額,再講該里應納戶芻、田芻的總額,然后講芻稅的征收辦法:包括允許以芻折錢繳納數、以芻折稿數以及從應納總額中減去此二數而得出的實納芻稅定數。講稿稅時,先講該里應納田稿的總數,再加上允許以芻折稿之數,便得出該里實納稿稅的總量。按照上述順序去核算六號木牘中所列舉的各項數字,除平里的“定廿四石六斗九升當□”應作“定廿四石五斗七升當□”及田稿“凡十四石二斗八升半”應作“凡十四石二斗四升半”之外(我疑為牘文誤釋造成的差異),其余各數及折算關系,無不契合。因此,根據驗算的結果,可以確認:牘文中的“八斗為錢”與“二斗為錢”,是分別允許平里與稿上里的以芻折錢繳納的總數;其中的“六石當稿”與“一石當稿”,則是分別允許平里與稿上里用芻稅折納稿稅的總量。至于牘文中的“芻為稿十二石”與“芻為稿二石”,恰恰都可以與“六石當稿”及“一石當稿”相對應,其芻與稿折納率為一比二,即芻一石可折合稿二石。

          在明白了上引木牘釋文的含義以后,就不難看出西漢前期文、景二帝時的芻、稿稅制度,較之秦的芻、稿稅制度,發生了如下的重大變化:

          第一,芻稅出現了“戶芻”與“田芻”的類別區分。

          如前所述,秦制芻稅無“戶芻”與“田芻”之分,而統稱為“芻”。征收的依據是按土地的數量,每百畝地納芻三石。到了西漢文、景二帝時期,依上述六號木牘所載,芻稅明顯被區分為“戶芻”與“田芻”兩大類。所謂“田芻”,無疑仍是按土地數量多少征收;至于“戶芻”,顧名思義是按戶征收的,否則無區分為“戶芻”與“田芻”的必要!皯羝c”既系按戶征收,則不分貧富都得繳納“戶芻”。這無疑對貧苦農民是十分不利的。

          第二,“戶芻”重而“田芻”輕的格局制度化了。

          如前所云,秦制無“戶芻”與“田芻”之分,自然不存在二者何輕何重的問題。但西漢文景時之制,不僅已有“戶芻”、“田芻”之分,而且二者孰輕孰重也有明顯規定。如平里的戶芻為二十七石,田芻只有四石三斗七升,后者只及前者的16%弱;稿上里的戶芻為十三石,田芻為一石六斗六升,后者也只及前者的12%。此二里的戶芻與田芻的比例雖略有差別,但戶芻多于田芻的事實卻是很明顯的,這表明西漢前期的戶芻重而田芻輕的格局已經制度化了。

          第三,稿稅出現了“田稿”的名稱,而且稿稅對芻稅的比例下降了。

          如前所述,秦無“田稿”之名,只有與“芻”連稱的“稿”。西漢前期既已有“田稿”之專稱,則稿稅的按田畝征收的性質更明確了。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西漢前期芻稅同稿稅比例的變化。按秦制:每頃地“入芻三石、稿二石”,芻稅與稿稅的比例是三比二。西漢前期卻不同了:以平里為例,芻稅為三十一石三斗七升,而稿稅僅二石二斗四升半,二者之比約為十四比一。又以稿上里為例,芻稅為十四石六斗六升,而稿稅僅八斗三升,二者之比約為十八比一。雖然此二里的芻稅與稿稅的比例不完全一致,卻很接近,至于同秦制相比,顯然同樣反映出芻稅部分的增加和稿稅部分的減少。這一變化,如果聯系下面芻稅質優與稿稅質劣的情況來看,無疑是芻、稿稅的顯著加重。

          第四,以芻折錢和以芻折稿繳納的芻、稿稅征收方式的變化:

          按秦制,芻、稿稅無以芻折錢和以芻折稿的折納之制。但西漢文景時期,卻出現了以芻折錢和以芻折稿的折納辦法,而且形成了正式的制度,各里均規定了折納的數量。以平里而言,允許其三十一石三斗七升芻稅中的八斗以錢折納,即所謂“八斗為錢”,其允許折錢的比例為芻稅總量的百分之二強;又允許以六石芻稅折合稿稅繳納,占該里芻稅總量的五分之一弱。又以稿上里而言,允許其十四石六斗六升芻稅中的二斗折錢繳納,即所謂“二斗為錢”,其允許折錢的比例為該里芻稅總量的七十五分之一;又允許芻稅一石折稿繳納,占芻稅總量的十四分之一弱。此二里以芻折錢和以芻折稿繳納的數量各與其芻稅總量的比例雖然不同,但允許折納卻是共同的事實,而且具有允許以芻折錢者少、以芻折稿者多的共同特點。結合五號木牘背面所載鄭里、市陽里及當利里合計允許以“芻二石為錢”的話來看,說明折納制確制度化了,開始改變了完全以實物繳納的秦制。至于官府之所以分別作出各里折納數量規定,目的在于限制折納的量。

          第五,芻稅繳納物的質量優于稿稅繳納物的質量的優劣區分明朗化了:

          按秦制,“頃入芻三石、稿二石”時,“芻自黃*[左黍右魚]及藶束以上皆復之”。據秦簡整理小組的解釋,“芻”為飼草,“稿為禾稈”,“黃*[左黍右魚]”是禾的干葉,“藶”是亂草(《睡虎地秦墓竹簡》第28頁)。以此言之,秦時的芻、稿稅,系全部以實物繳納,而且從干枯的禾葉和亂草,只要成束,都可以作為納稅物,“芻”與“稿”在質量上并無本質上的差別。但是,到了西漢文景時期,情況判然不同了。二者出現了質量上的明顯差別。如平里允許以芻折稿的數量為“六石當稿”,稿上里為“一石當稿”;而當計算該二里應納稿稅總量時,又分別加上“芻為稿十二石”與“芻為稿二石”。這顯然說明:每芻一石可折合稿二石,表明“芻”的質量優于“稿”。

          第六,芻、稿稅計量方式的變化:

          關于芻稅的征收物質量優于稿稅征收物的質量的問題,還可以從二者計量方式上的變化獲得證明。我們知道,秦制繳納芻、稿稅時,是采用“入芻稿,輸相度”的方式進行的,即不論芻稅與稿稅都是用稱過量的。秦簡整理小組的同志也認為秦的“頃入芻三石、稿二石”是用稱稱量,每石為一百二十斤。(同上引書)又《漢書·律歷志》云:“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則每石確為一百二十斤。但是,西漢文景時的芻、稿稅征收,就不再用稱稱量,而是用升斗過量。如平里、稿上里芻、稿稅數量中,不乏若干石、斗、升的記錄,便是例證。這里的“石”,同“斗”、“升”等連在一起,就確知其非重量單位而已變成了容量單位。這一點,裘錫圭同志在其《湖北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簡牘考釋》一文中已經指出(《文物》1974年第7期)。歐陽修《集古錄》卷一《后漢修西岳廟復民賦碑》云:“光和二年(公元179年)十二月弘農太守臣樊毅”上書中,道及“縣當孔道,加奉尊岳,一歲四祠,養牲百口,用谷稿三千余斛”。這里把“稿”與“谷”并列,而且都以“斛”計量,這證明東漢靈帝光和二年(公元179年)時,確還在實行用容量計量辦法征收芻稿稅的制度。由此可見,芻、稿稅征收的計量方式,確實有一個由按重量計量到按容量計量的變化過程,而且這一變化的起點就在西漢文景時期。與這一變化相適應的,必然是芻、稿稅征收物質量的提高,因為草料與禾稈等是無法用容量單位計算的。因此,文景時芻、稿稅征收時計量單位的變化,也反映出二者的質量有一個由草料、禾稈到谷子、大麥等精飼料的變化過程。如果結合《齊民要術》卷六所載飼養大牲畜的經驗來看,提高飼料質量的作法是確實存在的。《齊民要術》云:牲畜“飲食之節,食有三芻,飲有三時,何謂也?一曰惡芻,二曰中芻,三曰善芻”。什么叫善芻呢?《齊民要術》云:“剉草粗,雖是豆谷,亦不肥充”;如能“細剉無節,簁去土而食之者,令肥肥”。由此可見,“芻”的惡、中、善之分,一在于剉的粗細,二在于是否為豆、谷等高級飼料!洱R民要術》所云,為6世紀以前黃河流域的農、牧業生產經驗;且《漢書·尹歸翁傳》已有“豪強有論罪,輸畜官,使斬莝”的規定,顏注曰:“莝,斬芻”,可見漢代確已重視提高飼料質量的情況。然則,西漢前期改變征收芻、稿稅時計量辦法的作法正同提高飼料的質量有關。而其所以恰恰在這時有此改變,則應同秦漢統治者重視馬政和注意馬匹飼養的需要有密切關系(詳見拙文《秦漢的畜牧業》,待刊)。

          上述六個方面的變化,構成了西漢前期的芻、稿稅制度同秦時芻、稿稅制度的巨大差別,反映出芻、稿稅制度變化發展的階段性和發展的趨向性。質言之,即在芻、稿稅的征收對象方面,越來越向以戶口為征收對象的方面發展;在征稅數量方面,越來越向加重的方向發展,其中也包括提高芻、稿稅征收物的優質化傾向與計量方式的變化;在征收辦法方面,以芻折錢和以芻折稿制的出現,顯示了折納制日益取代實物繳納制的發展方向。

          明白了西漢前期芻、稿稅制度的上述變化以后,有助于我們正確認識歷史上所謂“文、景之治”的實況。

          我們知道,司馬遷寫《史記》,盛贊文帝“宮室、苑囿、車騎、服御無所增益,有不便,輒弛以利民”,“專務以德化民,是以海內殷富”(《史記·孝文本紀贊》);又概括指出:“漢興,掃除煩苛,與民休息。至于孝文,加之以恭儉;孝景遵業,五六十載之間,至于移風易俗,黎民醇厚,周云成康,漢言文景,美矣!”(《史記·孝景本紀贊》)自此之后,歷代史家,無不盛贊“文景之治”,特別強調其“輕徭薄賦”,這時的中國大地,簡直成了天上人間的樂土。但是,也有持另一種看法的舊史家,這便是東漢人荀悅。他在其《漢紀》卷8中說:西漢前期的情況是“豪強之暴、酷于亡秦”;統治者“不正其本而務除租稅,適足以資豪強”。這兩種看法誰是誰非呢?過去支持荀悅之論者,往往以文、景二帝減輕田租只有利于田多的地主這一點去立論,給人以缺乏確證之盛。如果結合上述芻、稿稅制度的重大變化正發生在文、景二帝時的事實,則“文景之治”的實質就可以獲得進一步的說明。

          據史書記載,文、景二帝確曾連續減輕田租。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曾將惠帝、高后時已經減少到十五稅一的田租率又臨時性減少一半;十二年(公元前168年),又減少當年田租的一半;十三年(前167年),“除田之租稅”,全部免去田租;景帝元、二年間(公元前156—前155年),正式確立了三十稅一的田租率,直到東漢,無有變化(參見拙著《秦漢史論集》第61頁)。此外,文帝“偃武修文民賦四十,丁男三年而一事”(《漢書·賈捐之傳》),又“賜民爵”、出宮人、減膳食、罷苑囿、省輿馬、除苛法、去肉刑、赦刑徒、免官奴婢為庶人等(詳見《漢書·文帝紀》、《景帝紀》及《賈山傳》等),不一而足,景帝還把服役者的起役年齡從十五周歲提高到二十周歲(《漢書·景帝紀》,參閱拙著《云夢秦簡初探(增訂本)》第16頁—25頁)。所有這一些,就給人以文、景二帝時期實行了“輕徭薄賦”、“與民休息”政策的印象,從而導致了“文景之治”。上述這些,除“民賦四十”為虛美之辭外(詳見拙作《從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簡牘看漢代的口錢、算賦制度》一文,刊《文史》第二十輯),其余都是事實,只是應作階級分析而已。如“賜民爵”是為了欺騙農民從事生產,農民并不能因此而免役(參閱拙著《秦漢史論集》中的《論兩漢賜爵制度的歷史演變》一文);減輕田租,獲利者主要是地主;“去肉刑”而代以笞刑,反而多死于杖下者,古人已有論述。故文、景二帝的這一系列措施,給當時勞動人民帶來的好處確是十分有限的。何況史書還說“孝文皇帝務勸農桑,帥以常儉,民始充實,未有并兼之害,故不為民田及奴婢為限”;而事實上到武帝時,已是“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迫使董仲舒提出了“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去奴婢,除專殺之威,薄賦斂,省徭役,以寬民力”(均見《漢書·食貨志》)的主張?梢娢鳚h地主階級的瘋狂兼并和虐殺奴婢等等,正是文、景二帝時寬容地主,“不為民田及奴婢為限”造成的。今細讀江陵漢簡關于芻、稿稅的記錄,益知文景二帝的許多措施,確實主要體現了扶植地主階級的立法精神。

          首先,上述芻、稿稅中的芻稅之被區分為戶芻與田芻兩大類,戶芻按戶征收及重戶芻而輕田芻等作法,其結果把課稅的對象由土地的擁有者轉移到了一般民戶身上。因為田地少而又必須立戶的,主要是貧苦農民;重戶芻和按戶征收制,必然使貧苦農民承擔芻稅的量同田連阡陌的地主一樣多。反之,輕田芻,卻使田多的地主可以少出芻稅。同樣,稿稅雖按土地多少征收,但其量至少,地主的稿稅負擔量并不多。特別是官府提高了芻稅繳納物的質量,每芻一石可抵稿二石,則戶芻多,等于是貧苦農民需要繳納的高質量的實物量多,其負擔就更重。因此,芻稅之區分為戶芻與田芻、重戶芻而輕田芻、提高芻稅繳納物的質量以及戶芻按戶征收等措施,都是有利于豪強地主而不利于貧苦農民的。

          其次,官府在征收芻、稿稅時采取的允許以芻折錢和以芻折稿繳納的辦法,也同樣是有利于豪強地主而不利貧苦農民的。因為以芻折錢繳納,只有擁有大量現金——“緡錢”的人才有可能;相反,以芻折稿繳納者,大多數應是農民,因為他們耕種田地,手里有禾稈,在缺少芻的情況下,必然走以芻折稿的道路。而折稿之后,充稿稅的實物需要自己親自運送到儲存地點!拜攲ⅲㄕ撸┢鸷I隙鴣恚诲X之賦耳,十錢之費弗輕能致也”,故民苦輸將之毒“甚深”(賈誼《新書·屬遠篇》)。賈誼所云,正是文、景時期的情況。因此,隨著芻、稿稅折納而來的,地主可坐收折納之便,而貧苦農民卻憑添“輸將”之苦。

          依上所云,文景二帝所一再減輕者為按土地多少征收的田租與田芻;而一再加重者,卻是主要按戶征收的“戶芻”。然則,所謂“文景之治”,確如荀悅所說:是“不正其本而務除田租,適足以資豪強”的地主階級的太平盛世;相反,對于勞動人民,則是“豪強之暴,酷于亡秦”的災難不斷深重的時期。所謂“文景之治”的幾十年間正是官府千方百計優容地主階級的時期,也是地主階級以其雄厚之資瘋狂兼并農民土地的時期,從而是各種社會矛盾逐步激化的醞釀時期。而這一切,都是封建剝削制度的本質決定的,文、景二帝本身的節儉、克制、寬和、重農等個人品質,絲毫未改變剝削制度給勞動人民帶來的災難!

        【略論西漢前期芻稿稅制度的變化及其意義論文】相關文章:

        企業人力資源策劃及其提升策略論文12-11

        應對國際大宗商品價格變化的策略論文02-25

        論孔子權變思想及其在現代的意義論文03-21

        我國農村電子商務建設的意義和策略論文01-12

        高中美術教學中禪文化的意義及策略論文11-17

        石油企業經營管理存在問題及其策略論文03-04

        淺析山塘水庫土質堤壩滲漏的主要成因及其相關加固策略論文02-24

        汽車營銷策略論文03-23

        CKM的實施策略論文04-02

        • 相關推薦
        国产高潮无套免费视频_久久九九兔免费精品6_99精品热6080YY久久_国产91久久久久久无码

        1. <tt id="5hhch"><source id="5hhch"></source></tt>
          1. <xmp id="5hhch"></xmp>

        2. <xmp id="5hhch"><rt id="5hhch"></rt></xmp>

          <rp id="5hhch"></rp>
              <dfn id="5hhch"></df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