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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法學教育中法律職業道德品格的培養
論文摘要:高等法學教育是我們培養法律人才的重要陣地。但是,長期以來我國法學教育中往往忽視一種至關重要的教育---法律職業道德教育。這就導致我們的法學教育失去了“一條腿”,因為法律人不僅要有知識,還必須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培養法科學生良好的法律職業道德品質是現代法學教育不可推卸的任務和責任。
論文關鍵詞:法學教育;法律職業道德教育;內涵
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的治國方略,充分反映出法律與道德的密切關系。隨著法律職業化的全面展開,以培養“法律職業人”為宗旨的法學教育在法治社會中的基礎性地位日益凸顯。法學教育的使命不僅在于傳授法律知識,更在于涵養職業道德精神,傳承法律職業道德,解析正義成為法學教育不可或缺的使命。然而,綜觀我國法學教育現狀,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缺失問題已經成為影響我國法學教育健康發展的關鍵性因素。
一、法律職業道德的內涵
法律職業道德是指法律從業人員如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在從事法律活動的過程中所應遵循的行為規范的總和.各行各業都在遵循一定職業道德的約束,醫生有醫德,教師有師德,法律職業者也當然要受到法律職業道德的約束。在法治建設的時代,法律職業道德教育是“法治”
和“德治”的共同要求。法律職業作為一個特殊的行業涉及國家法律的實施,為社會活動提供最普遍也是最主要的保障,法律職業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是否遵守和體現了法律職業道德的基本要求,關涉到國家法律尊嚴的維護、社會矛盾與糾紛的公正解決、社會正義的弘揚。正如孫曉樓先生所指出的:“法律倫理的重要,大概是人所共知的。因為一個人的人格或道德若是不好,那么他的學問或技術愈高,愈會危害社會。學法律的人若是沒有人格或道德,那么他的法學愈精,愈會玩弄法律,作奸犯科。”
法律職業道德規范體現在法律、法規和行業自律規范中,正如恩格斯所說的一樣,“實際上,每一個階級,甚至每一個行業,都各有各的道德”.法律職業者從事的具體工作不同,所適用的道德要求當然也不 同。如法官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法官行為規范》等,檢察官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試行)》律師有《律師法》《律師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等。雖然法官、檢察官、律師的職業道德要求各有不同,但是所有“法律人”必然需要遵守的一些最為核心的道德規范是相同的,比如說公平、正義、忠誠、廉潔等是法律職業者需要遵守的首要的、最基本的職業道德規范。
二、現代法學教育中法律職業道德教育存在的問題
(一)對法律職業道德教育地位的忽視
法律職業道德教育在我國法學教育中一直處于邊緣位置,高校作為法律人才的培養基地,一直沒有重視法律職業道德教育。因為人們常常持懷疑論,認為職業道德是一種特殊的情感教育,沒有辦法直接教,單純在法學院校的學習經歷和專門的法律職業道德規范課程無法對法科學生的職業道德培養發揮有效作用。而且持懷疑觀點的人根據經驗證據認為,“無論是第一學年的法律實踐,還是一學期的、獨立的法律職業倫理課程,對學生的價值觀都沒有影響。”一方面法學教育不能缺少它,另一方面法學教育又沒有恰當有效的途徑將法律職業道德規范轉化為學生的內在道德素養。這就使法律職業道德教育在法學教育中被淡化或流于形式,使其在法學教育中處于一個尷尬的境地。
(二)課程設置的不足
目前,我國教育部確定的法學專業16 門核心課程,包括法理學、憲法學、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中國法制史、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經濟法學、環境資源法學、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民法學、民事訴訟法學、商法學、知識產權法學、國際法學、國際私法學和國際經濟法學。但這其中沒有“法律職業道德”課程?v使它不能躋身于“核心課程”,作為一般課程來設置也有困難。因為我國設有法學本科專業的高等院校有600 多所,但專門開設法律職業道德課程的卻為數不多,如中國政法大學、中國人民大學等一些院校,但這與龐大的基數不相符合。
(三)考核方式的教條化
目前,開設法律職業道德課程的院校,一般還是都采取傳統的試卷考察的方式對學生進行課程考核。大批的法科學生之所以學習這門課程,往往在于為了應付書面的考試,而機械性地識記一些法律職業道德規范,這有背開展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初衷。始于2002 年的國家司法考試現已成為法科學生走向法律職業的必備選拔渠道,在國家允許在校畢業生參加司法考試后,大部分法科生在畢業前都加入了司法考試的大軍。在司法考試四卷600 分的考試中,除了16 門法學專業課程外,還有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法律職業道德方面的內容。統一的司法考試對促進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及選拔法律精英都確有重大意義。不過需要指出的是,作為“準入”法律職業的一道“門檻”,國家司法考試制度在選拔法律職業人員方面更多的是關注選拔對象對于法律專業知識的掌握及理解應用的程度,卻無從關注選拔對象的實際道德素養,因為僅僅通過幾個選擇題是無法真正考核法律職業道德素養的。難道關于法律職業道德的選擇試題都做對了,就是道德良好,都做錯了就是道德不合格嗎,顯然這樣的邏輯關系不成立。正如張文顯教授所指出的:“司法考試再怎么考,只能考出知識和部分能力,但考不出人的信仰、人格、修養。”因此,法律職業道德素養很難通過“書面考試”的方式培養和考核出來。
三、現代法學教育中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對策
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的治國方略,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國家建設的建設離不開廣大法律職業者的推進,那么法律職業者的道德素養直接決定著我國的法治建設和司法改革的進程。良好的法律職業道德是法律人才必備的條件之一,系統的法律職業道德教育機制的形成有助于良好的法律職業道德的形成。因此,以培養“法律人”為使命的法學教育必須實行改革,才能尋求長遠的發展,為國家和社會培養出德、智合格的法律職業者,推動我國的法治建設進程,早日實現法治中國。
(一)更新法學教育關于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理念
由于長期以來受“道德無法教”“教育無用”的觀念影響,通常認為法律職業道德只是一系列的規范,法律職業道德教育就是把這些規范的具體規定當作條文知識傳授給法學專業學生,使法學專業學生了解什么是法律職業道德,記憶法律職業道德都包含哪些東西,便于應付國家司法考試中法律職業道德的考核性試題。但法學教育中法律職業道德教育更主要的是一種法律職業信仰的培養,它所要求的遠非簡單的知識傳授,更是一種對學生將來從事的職業態度、觀念的培養。因此,在現代法學教育中必須拋棄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無用論的觀點。
(二)法律職業道德教育要以培養法律職業道德認知為前提
在法學知識的教學中貫穿法律職業道德教育,是法律職業道德教學的重要途徑之一,也是進行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必要前提。德國教育家赫爾巴特有一句名言:“教學如果沒有進行道德教育,只是一種沒有目的的手段;道德教育如果沒有教學,就是一種失去了手段的目的。”只有通過對法律職業道德知識本身的學習,才能使學生對法律職業道德認知更充分,才會對法律的正義、公正有更深的理解。
人們常說:“知之深,則愛之切”,這句話很有道理。在心理學理論中,認識過程與情感過程是密切聯系的。認識過程是產生情感的前提和基礎,人只有在認識事物的過程中,才能了解主客體之間的需求關系,從而產生情感;情感體驗又隨著認識的加強而增強。法學專業學生在法律職業道德知識的學習過程中,只有充分地認識和了解了法律職業道德,才會對法律職業者維護公平和正義這一使命有更深的理解和認同,才能增強法科學生對法律職業的使命感和責任感,也才能培養法科學生“用法律拯救人們于苦難的情懷”,法律職業道德信念也更容易在他們內心形成和產生認同感。
(三)法律職業道德教育教學模式的轉變
目前我國的法律職業道德教學陷入了概念化、教條化和形式化之中,而忽視了對“法律人”正義價值觀的教育、缺少了一些對法律職業道德的終極關懷,僅僅是局限于講授法律職業的道德規范,還停留在教科書的“說教”層面。
然而,作為法律職業道德課程教學,主要應當考慮的是如何讓學生感悟和相信所授內容,讓他們形成情感體驗。而不是教什么道德知識和學生學會什么道德知識的問題。所以,傳統的講授法對于闡釋法律職業道德的原則、具體規則及要求可能是比較有效的,但是對于使法律職業道德要求向法律職業人格的轉換可能作用就不會很明顯。“講演式教學法除對一些有限的教學目標會起作用外,在課堂上的這種苦心規勸不是培養律師對個人行為負責的責任感的一種方式。這種單純說教的作用是有限的”
法律職業道德涉及的是法律職業活動中的人與人的關系,即法官、律師和當事人等不同角色的倫理關系。大量的職業道德規范需要法律職業人員通過親身經歷的關系才能形成。這就決定了法學教育必須尋求一種能夠讓學生體驗角色的教學方式,為學生提供情感體驗的場所,使學生將道德認知內化為道德判斷和推理能力,并最終促進學生道德人格養成。體驗式職業道德訓練方法多種多樣。例如,通過組織學生提供法律咨詢、觀看案件審判、開展模擬審判、法律診所等使學生在親身體驗中不斷提高職業道德認識,提煉職業道德標準,從而達到形成優良職業道德的結果。
(四)考核方式的轉變
關于法律職業道德的考核方式主要是通過試題考試的方式進行,如國家已經將法律職業道德作為司法考試的一項內容,但司法考試也僅僅是考核考生對法律職業道德規范的掌握程度,并不能考核考生的真實法律職業道德狀況。而且,我國目前的法學專業教育畢業資格取得中,并沒有將法律職業道德作為一項內容納入其中,因此,為了適應國家和社會發展的要求,還應將法律職業道德內容作為畢業考核的一項內容。但僅僅通過“書面考試”的這樣一種簡單的方式是考核不出來的,需要轉變考核方式。比如建立學生不良行為記錄淘汰制,這種淘汰制可以將書面考核轉為實踐考核,有利于對存在不良法律職業道德傾向的人進行初步淘汰,以免道德不良的人進入法律職業隊伍,更有利于培養和選拔出法律職業道德良好的法律人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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