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offer是什么意思
offer類型
offer,全稱是offer letter,漢語解釋為錄用信、錄取通知。所謂offer letter,還沒一個統一的名字,有人稱之為“錄取通知”,有人謂之“錄用信”,也有人稱為“要約函”。以前一般是說外企或國外學校發的表達自己愿意錄用的一封格式類似的信件,后來很多人都把自己接到公司的“offer letter”,電話通知等一類的叫offer,被公司通知面試合格能夠錄用就說收到了offer,而真正發offer letter的也只是很正規的'大企業。此外,也有人說offer是“錄取通知書加全額獎學金”。
面試成功后,企業一般可能會以以下幾種方式向求職者發放offer:
郵箱(E-mail)
電話、短信
口頭offer
因此,在面試程序結束后等待錄用結果期間,請經常查看當時留在簡歷上的郵箱,并保持手機暢通。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進行錄用決策后,公司發給候選人的錄取通知單,一般以電子郵件附件方式發送,offer單一經候選人確認后即可作為新人入職依據。Offer單是要約,發出offer單時,offer對單位已具有法律約束力。公司發offer單時,薪酬機要人員直接發送已錄取候選人。有的公司要求接收人須在約定時間到崗,有的公司到崗時間也是可以協商的,延遲幾天或者提前幾天。
offer小貼士
Offer單是要約。發出offer單時,offer對單位已具有法律約束力。公司發offer單時,薪酬機要人員直接發送已錄取候選人。有的公司要求接收人須在約定時間到崗,有的公司到崗時間也是可以協商的,延遲幾天或者提前幾天。
如果用人單位存在過錯,違反OfferLetter未訂立勞動合同則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而導致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Offer Letter發出后,用工雙方仍處于勞動合同的訂立過程中,此時,如果勞動者在充分信任用人單位的基礎上已經為簽訂勞動合同做了必要的準備和投入,而最終因用人單位的過錯未正式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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