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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農民工工資的承諾書

        時間:2020-12-18 11:43:31 承諾書 我要投稿

        農民工工資的承諾書

          你們是不是在找關于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承諾書呢?下面小編整理了一篇農民工工資的承諾書范文,供大家參考,還附上了如何維護農民工的權利,大家可以看看。

        農民工工資的承諾書

          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承諾書

          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我公司承建 工程,對本工程支付農民工工資作出如下承諾:

          一、將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

          二、按勞動合同要求的工資結付清全部農民工工資。

          三、不是跨年度的工程,按形象進度結付清農民工資。

          四、跨年度的工程,按形象進度結付清全部農民工工資,確保當年不拖欠農民工工資。

          如違背了以上四款承諾,同意按嚴重不良行為記錄進行公示并接受壹年不進入 建筑市場承接業務的處罰。

          工程名稱(蓋章):

          法人代表(簽字或蓋章):

          201 年 月 日

          如何維護農民工的權利

          1。勞動者在權益受到用人單位或非法職業中介機構等侵害時,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根據《勞動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梢酝对V的事項包括:(1)用人單位違反錄用和招聘職工規定的。如招用童工、收取風險抵押金、扣押身份證件等。(2)用人單位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如拒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后不按國家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國有企業終止勞動合同后不按規定支付生活補助費等。(3)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如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禁忌勞動、未對未成年工進行健康檢查等。(4)用人單位違反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如超時加班加點、強迫加班加點、不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等。(5)用人單位違反工資支付規定的。如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拒不遵守最低工資保障制度規定等。(6)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如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農民工不參加工傷保險,工傷責任由農民工自負等。(7)用人單位違反社會保險規定的。如不依法為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不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等。(8)未經工商部門登記的非法用工主體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9)職業中介機構違反職業中介有關規定的。如提供虛假信息、違法亂收費等。(10)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違反勞動能力鑒定規定的。如提供虛假鑒定意見、提供虛假診斷證明、收受當事人財物。(11)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等侵犯其其他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

          勞動者對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體投訴,投訴人可推薦代表投訴。投訴應當由投訴人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遞交投訴文書。書寫投訴文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投訴,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筆錄,并由投訴人簽字。投訴文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投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被投訴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2)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和投訴請求事項。

          2。勞動者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違法行為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提供便利條件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等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應當設立舉報、投訴信箱和電話,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處:

          (一)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發生在2年內的;

          (二)有明確的被投訴用人單位,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所造成的;

          (三)屬于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并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投訴人。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知投訴人補正投訴材料。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投訴,即對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訴投訴人;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但不屬于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投訴,應當告知投訴人向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可通過多種程序解決

          根據《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可按照以下幾個程序解決:(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進行協商,達成協議。(2)調解程序。不愿雙方自行協商或達不成協議的,雙方可自愿申請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對調解達成的協議自覺履行。調解不成的可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直接申請仲裁。(3)仲裁程序。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作出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調解書或裁決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程序是人民法院處理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說,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沒有經過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4)法院審判程序。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將對方當事人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法院審判程序是勞動爭議處理的最終程序。

          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符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可以提出仲裁申請

          根據《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及原勞動部《關于勞動爭議仲裁工作幾個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5]338號)等有關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下列勞動爭議,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2)因執行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3)因履行、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4)因認定無效勞動合同、特定條件下訂立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5)因職工流動發生的爭議;(6)因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發生的爭議;(7)因經濟補償和賠償發生的爭議;(8)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9)因用人單位錄用職工非法收費發生的爭議;(10)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受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5。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首先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進行,即應當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第二,應當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訴書,并按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職工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3)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申訴書內容不完整的,當事人可在仲裁委員會指導下進行補正,并按規定時間提交。第三,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

          仲裁委員會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仲裁裁決。由于案件情況復雜,在六十日內不能結案,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6.勞動者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根據《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部門或具有行政職能的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勞動保障部《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辦法》第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作出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1)對勞動保障和行政部門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2)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許可證、資格證等行政許可手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拒絕辦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的;(3)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有辦許可證、資格證等變更、中止、取消的決定不服的;(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審核、登記有關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依法辦理的;(5)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權、工資分配權等經營自主權的;(6)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履行保護勞動者獲取勞動報酬權、休息休假權、社會保險權等法定職責,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依法履行的;(7)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8)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9)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勞動保障部《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勞社部令第13號)第六條規定:下列社會保險爭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1)認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依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或者注銷手續的;(2)認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按規定審核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3)認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按規定記錄社會保險費繳費情況或者拒絕其查詢繳費記錄的;(4)認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違法收取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5)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社會保險待遇標準有異議的;(6)認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支付其社會保險待遇或者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停止其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異議的;(7)認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依法為其調整社會保險待遇的;(8)認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依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或者接續手續的;(9)認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合法權益的。屬于上述第(2)、(5)、(6)、(7)項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先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復查,對復查決定不服,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時發生的勞動爭議;(2)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不服的;(3)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委員會作出的仲裁決定或者裁決不服的;(4)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除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勞動保障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申請。

          7.勞動者申請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復議應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行政復議法》、勞動保障部《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勞動和社會保障具體行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自然災害以及社會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未告知申請人有權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從申請人知道行政復議權或者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超過二年。

          申請人申請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復議,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頭形式提出?陬^申請的,接到申請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請求事項、主要事實和理由、申請時間等事項,并由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

          對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但是對勞動保障部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向勞動保障部申請行政復議。對依法受委托的屬于事業組織的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指導機構、鄉鎮勞動工作機構等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委托其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該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委托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被申請人。

          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政府其他部門組織執法檢查,以共同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其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共同被申請人。

          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該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依法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三、目前農民工維權意識

          標點匯報道:在聯合國千年發展目標基金“中國青年農民工”項目成果發布會上,中國社科院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副研究員程杰在題為《中國青年農民工項目綜合政策建議報告》中指出,我國青年農民工的收入僅為本地城鎮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的30%,大約60%的本地城市人認為他們是“半個城市人”,他們的勞動權益也時常遭到侵害。

          程杰:很多行業至少有超過20%的青年農民工沒有與雇主簽訂勞動合同,當他們與雇主發生勞動爭議時,有10%的人選擇了沉默,因為他們屬于權益的`一個弱勢地位。

          其中,女性農民工更是處在弱勢地位。《報告》指出,平均每3名家政工中就有1名每天工作時間超過10個小時,他們的健康風險意識相對薄弱。國家發改委社會發展司統計發展處副處長陳磊建議,以居住證和社會保險為平臺促進農民工有序融于城市。

          (標點匯記者)劉芳俠:我們建議可以對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制度的進行適當補貼,以保證更多的農民工愿意繳納社保,而且能享受到社保的福利和待遇,可以參照城鎮就業困難群體的社保補貼制度,把這個制度擴展到全體就業從業人員。

           四、農民工維權困難的障礙主要在哪些環節

          一是不能及時地維權,往往因為錯過了最佳的時機而不能很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比如,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時效為60天,因為很多民工不知道這一時間,超過了60天后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時,就會以超過申訴時效為由進行駁回。二是很多民工不知道他去哪些部門要求保護自己的權益,按照現在法律的規定,民工的權益遭到侵害,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也可以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由于很多民工不知道這些部門的職責,而不能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相反,部分民工采取一些極端的、違法的行為,不但自己的權益沒有得到維護,反而走上犯罪道路,或者造成自傷自殘。三是個別勞動部門不能盡職盡責,導致民工對其失去信任,或者因為時間過長,而放棄維護自己的權益。四是維權成本過高。標點匯中的一篇網文描述:“[老鷂子]:討1000元錢要花3000塊錢,你們是怎么統計出來的?”【時福茂】:這3000元包括民工的時間成本、經濟成本,以及政府工作人員付出的時間成本及援助律師的成本等綜合成本。我們計算的是民工為討1000元的工資全社會所支出的所有綜合成本,而不是民工本人所支出的時間或者是經濟成本。“

           五、給農民工朋友提個醒 編輯

          1。不要到非法職業介紹機構求職

          勞動保障部《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規定,職業介紹機構分為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辦的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其他非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開辦職業介紹機構或其他機構開展職業介紹活動,須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其中,屬于事業單位的,還應到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辦理事業單位登記或備案;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應到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屬于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的,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登記注冊。職業介紹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合法證照、批準證書、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監督機關名稱和監督電話等。農民工到職業介紹機構求職時,應注意觀察該機構是否有合法證照、批準證書,不要在沒有合法證照、批準證書的非法職業介紹機構求職。

          《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規定,禁止職業介紹機構有下列行為:(1)超出核準的業務范圍經營;(2)提供虛假信息;(3)超標準收費;(4)介紹求職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5)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或者無合法身份證件的求職者進行職業介紹服務活動;(6)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進行職業介紹等活動;(7)偽造、涂改、轉讓批準文件;(8)以職業介紹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職業介紹機構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提請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撤銷登記;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農民工在求職時受到職業介紹機構以上違法行為侵害的,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2.勞動者在平時的工作中應注意保留有關證據

          勞動者通過勞動保障監察、勞動爭議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或者申請工傷認定、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等,都需要提供證明自己主張或案件事實的證據。如果勞動者不能提供有關證據,可能會影響自身權益。因此,勞動者在平時的工作中,應該注意保留有關證據。主要的證據包括:

          (1)來源于用人單位的證據,如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工資單、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等的收條、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出勤記錄等;

          (2)來源于其他主體的證據,如職業中介機構的收費單據;

          (3)來源于有關社會機構的證據,如發生工傷或職業病后的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寄出舉報材料等的郵局回執;

          (4)來源于勞動保障部門的證據,如勞動保障部門告知投訴受理結果或查處結果的通知書等。

          另外,《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13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3.勞動者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一定要注意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限

          勞動者通過勞動爭議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或者申請工傷認定、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等,一定要注意在法定的時限內提出申請。如果超過了法定時限,有關申請可能不會被受理,致使自身權益難以得到保護。主要的時限包括:

          (1)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應當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即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4)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5)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6)申請工傷認定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4.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也依法享有勞動保障權利

          事實勞動關系,指的是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后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前簽訂過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繼續在本單位工作卻沒有與其及時續訂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勞動法》。事實勞動關系的雙方當事人之間也存在勞動關系,因此,雙方均享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一切權利,并應履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一切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這表明對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前簽訂過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后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繼續享有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并應履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勞動保障權益受到用人單位侵害時,同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一樣,可以通過勞動保障監察、勞動爭議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等途徑,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對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造成事實勞動關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應給予通報批評。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并拒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經濟補償,并可責令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勞動者應該堅決要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盡管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也依法享有勞動保障權利,但是,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的權益仍然有可能難以得到全面保護。一是由于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必須通過其他途徑證明其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如果勞動者不能證明其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則其各種勞動保障權益將難以得到保護。二是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則勞動者難以證明雙方有關工資等事項的一些口頭約定,致使這些雙方口頭約定的勞動保障權益難以得到保護。所以,勞動者應當堅決要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6.用人單位不能以招用“臨時工”為借口,侵害勞動者的權益

          《勞動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于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名稱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有有關的福利待遇,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區別。用人單位不能以招用的是臨時工為借口,侵害勞動者的勞動保障權益。

          7.非法用工主體招用的職工也享有勞動保障權益

          對于存在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為的用人單位,勞動行政部門應依據《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對未經工商部門登記的用人單位,勞動行政部門除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其勞動違法行為進行處理外,還可以提請有關部門對其非法經營行為進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和勞動保障部-農民工維權手冊標點匯-專題文章-《農民工維權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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