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養老保險論文
論文常用來指進行各個學術領域的研究和描述學術研究成果的文章,它既是探討問題進行學術研究的一種手段,又是描述學術研究成果進行學術交流的一種工具。論文一般由題名、作者、摘要、關鍵詞、正文、參考文獻和附錄等部分組成。論文在形式上是屬于議論文的,但它與一般議論文不同,它必須是有自己的理論系統的,應對大量的事實、材料進行分析、研究,使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
農民工養老保險論文1
農民工養老保險統籌收入再分配主要是為了解決農民工不同收入差距和利于流動人口養老金異地接轉兩大主要功能,這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我國的發展。本文從農民工養老保險統籌收入再分配功能入手,通過構建農民工養老保險統籌收入再分配系數總模型和分系數模型,提出“兩類型”、“五方案”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再根據分層平均統籌類型與分比例統籌類型下全國農民工養老保險統籌方案,并依據生存公平、勞動公平、兩種檢驗,結合理論分析與數據分析計算農民工養老保險統籌各方案下的收入再分配系數,評估全國農民工養老保險統籌各方案的收入再分配效果,將替代率為10%的中央統籌模式為當下農民工養老保險統籌開端的有效方案,進一步提出了相關建議。
一、具體方案設計與收入再分配系數模型
1.農民工養老保險統籌類型與方案設計
為有效解決當前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問題,還需要進一步重視省級統籌,并從省級統籌實行解決方案,發展農民工養老保險統籌的自然過渡模式,也就是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兩類型”,其中主要類型有分層平均統籌類型和分比例統籌類型。分層平均統籌類型主要由現行省級統籌式演變而來,是生存公平與勞動公平原則的實現載體,對我國各地區之間養老金收入的再分配力度有較大促作用,同時還有利于減少一些高收入地區之間的利益損失,降低全國統籌阻力。而分比例統籌類型則主要由中央調劑金制度衍生而來,具有低成來、低風險、可操作性的優勢。其主要規則是將一部分養老金拿到中央統收統支以確保生存公平,另一部分則留在地方用以實行省級統籌模式以確保勞動公平,這種模式既考慮了勞動公平平生存公平,解決一定范圍的權利流失、障礙流動以及負擔不公等現狀,也將中央的調劑功能有效突出,使各省之間有明顯的責任制。
2.農民工養老保險統籌收入再分配系數總模型分析
本文分析養老金替代率可以直接體現出養老金分配關后的收入差異,而養老保險統籌不同類型之間同樣存在有不同收入再分配水平。但因為個體收入水平不同,使其在年限繳費參與基礎上有差異性,替代率不能完全準確的體現統籌層次的提升。因此,本文總結出不同統籌收入再分配系數(SR)進行構建,以測量和析養老保險統籌收入再分析水平,以此反映養老金領取者中不同人群、代際、個人生命周期內的福利轉移程度的大小,根據數量表達形式用文字表達為:收入再分配系數(SR)=0期的初始值-1期的分配結果/0期的初始值,其中若收入再分配系數(SR)值為正值,也就是0期初始值大于1期配結果,則為收入較高者為養老保險收入再配做出貢獻,此時SR為收入再分配“貢獻系數”;但如果收入在分配系數(SR)值為負值,也就是0期初始值小于1期分配結果,則表示統籌標準高于個人基礎養老金水平,在這種現象下收入較低者就可以從養老保險收入再分配中得到自身利益需求,收入再分配系數(SR)此時被稱為收入再分配獲得系數。因此,收入在仇配系(SR)數值無論是大于0還是小于0都可簡單、直觀地反映個人在基礎養老金收入再分配中的付出與獲得、流出和流入。隨著我國農民工養老保險統籌的實行,農民工的基礎養老金可以個人自由支配。如果說養老金的替代率為30%,而以15年為最低年限,實行養老保險繳納的農民在城鎮繳納了X年的城鎮農民工養老保險(其中X要大于15年)之后,由于返回到了農村,且在農村繳納了Y年的農村農民工養老保險,此時農民工養老保險統籌收入再分配系數就可以表示為:收入再分配系數(SR)=農村農民工養老金收入水平-(城鎮繳費年限比例與城鎮養老金收入水平的乘積+農村繳費年限比例與農村養老金收入水平的乘積)/農村養老金收入水平。
二、農民工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收入再分配實證分析
1.農民工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給付水平
根據上文的數據分析及理論分析,可列舉出我國典型省份返鄉農民工統籌前養老金給付水平分析,20xx年我國四川省的返鄉農民工統籌前養老金給付是660元,而重慶省則是960元,20xx年四川省1001元,重慶省1416元,以此計算下去,20xx年四川是5969元,重慶是9105元,20xx年四川9033元,重慶12236元,20xx年四川13681元,重慶16444元,再根據農民工養老保險統籌收入再分配系數模型方案,對我國一些典型省份統籌返鄉農民工養老金給付水平進行一系列分析,由方案一得出,20xx年,廣東至四川回流農民工的養老金為4380元,20xx年為5940元,根據方案模型依此進行計算,20xx年是30108元,20xx年是34548元,而相應年份間上海至重慶回流是7469元,9770元,45556元,51470元。造成這兩者間差距的原因依次是制度差異與收入差距、兩地區收入差距較大。
2.農民工養老保險統籌收入再分配水平分析
對農民工養老保險統籌收入再分配水平及其收入再分配系數進行相關分析,我國農民工統籌各方案下農民工養老金給付水平高于非農民工統籌水平,其在不同地區接轉中獲得收益明顯,屬于收入再分配獲得系數,在根據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省份返鄉農民工養老保險統籌收入再分配系數定量進行相關分析,明顯發現農民工養老保險統籌利益存在有較大的系數,這顯然使農民工養老保險利益損失度得以降低,收入再分配水平與地區經濟差異處于正相關關系,在農民工養老保險統籌方案中,比例越高的中央統籌,其收入再分配就會體現出不錯的效果,隨著各地區間首次養老保險統籌收入再分配差距的縮小,不同統籌方案下的養老金給付差異逐漸減小,農民工養老保險收入再分配系數得到控制。
三、基本結論及政策建議
本文通過對分層統籌類型和分比例統籌類型的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方案進行相關分析,并對分層統籌類型和分比例統籌類型的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方案進行設計,以農民工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收入再分配系數為標準對各統籌方案的收人再分配程度進行理論和實證分析,旨在為實現我國農民工養老保險統籌收入再分配。據此,本文提出以下幾點具體政策建議:第一,建立專屬機構,將替代率10%作為全國統籌,以實現我國整體統收統支水平和余缺調劑,將替代率20%實行省級統籌,這有利于降低繳費標準,減少經濟負擔,提高農民工參保率,實現全國統籌和省級統籌的合理對接。第二,建議建立“三賬戶”發放養老金制度,全國范圍內建立養老保險信息管理聯網系統,并為農民工實行勞動保障,建立農民工勞動保障機構,確保農民工養老保險有效轉移接續。
農民工養老保險論文2
一、建立和完善河南省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緊迫性
(一)實現河南省“三化”的需要
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推進城鎮化的重要制度保證,也是順應城鎮化發展趨勢的戰略舉措。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道路的實現離不開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和農業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從長期來看,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有利于緩解農村人地關系緊張的矛盾,促進農村土地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但是當前土地的雙重功能即生產資料和農民的社會保障功能表現得依然突出,只有完善外出農民工包括養老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障,才能弱化土地的保障功能,從而促進農村土地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促進農業現代化的最終實現。
(二)完善河南省農民工權益保障的需要
河南在過去的幾年中,已經逐步建立了農民工養老保險的相關政策體系。早在20xx年3月,鄭州市就出臺了《關于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后參加我市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并規定:“農民工轉移到我市就業后,應依法納入社會養老保險范圍,執行我市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政策,與同類型城鎮企業職工享有同等的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這為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率先提供了政策依據。為了適應農民工的流動性,河南省于20xx年4月出臺了《河南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規定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適用于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從以上出臺的政策可以看出,河南省把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納入了“城!钡闹贫瓤蚣,即把農民工納入了“城!敝贫鹊姆秶,和城鎮職工執行完全統一的政策。但在實際操作中,當農民工和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社會保險機構大都將其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一次性發給農民工本人,同時終結養老保險關系,這使得農民工實際的養老保障沒有得到落實。也即是說,通過這種“城!钡臄U面,雖然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社會公平,使農民工和城市居民享受同等的待遇,但從當前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的具體效果來看,卻不容樂觀。具體表現為企業方和農民工不愿參保,地方政府積極性不高,整體參保率低,農民工的正當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有必要對農民工養老保險問題做進一步探討,對亟待解決的上述問題做更深入的分析,以期制定更具操作性的政策措施來完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
二、河南省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困境及其成因
總的來說,導致河南省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困境的因素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河南省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設計的問題;二是農民工主體性實現程度不夠,主體性實現面臨著自我約束和社會約束雙重困境。
(一)河南省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設計的困境及成因
河南省關于農民工養老保險相關制度的出臺,為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參保及轉移提供了政策依據,但是“一刀切”的辦法并不適用于所有農民工,沒能考慮到農民工群體自身的特點及其多層次性,歸納起來主要呈現出以下矛盾:
1.農民工養老保險繳費金額與農民工生存理性的矛盾
生存理性是農民工選擇社會養老保險模式的最主要因素,農民工是否選擇養老保險,或者選擇何種形式的養老保險,首先是基于保證個人及家庭成員的基本生存之上的,農民工要考慮自己的經濟收入、子女數目、家庭開支等各項約束條件。農民工群體來自農村,家庭條件普遍較差,進城打工的主要目的是賺錢。同時與城市居民相比,農民工的收入普遍偏低,其繳費承受能力遠遠低于城市居民。20xx年河南全省范圍內全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6604.03元,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194.80元。由此可見,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收入差距較大。又如在20xx年,鄭州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17元,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8121元,20xx年鄭州城鎮企業在職職工的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基數最少為105.9元,這也就意味著農村居民雖然收入較低,但按照政策規定,在鄭州企業就職的農民工其養老保險中個人所繳金額最低也為105.9元。20xx年國家統計局發布的《20xx年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顯示,20xx年中部地區農民工平均工資僅為1350元,顯然,相對于工資而言,農民工養老保險的繳費金額仍超出農民工的經濟承受能力。
2.農民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與農民工高流動性的矛盾
20xx年2月8日清華大學發布的《農民工就業趨勢報告》顯示,農民工就業“短工化”趨勢愈演愈烈,根據這項調查,66%的農民工更換過工作,25%的人在近7個月內更換了工作,50%的人在近1.8年內更換了工作;農民工平均每份工作的持續時間為2年,兩份工作的時間間隔約為半年。按照政策規定,農民工參保繳費后,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含15年)及其以上者,退休后按月享受基本養老待遇;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后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這就意味著,農民工只有在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時,才可以享受到正常的養老保險待遇,然而,農民工的“旅游式打工”可以跨越企業、產業、地區等,這種高流動性使得他們往往都達不到15年這個最低的繳費年限,從而形成“參保-退保-再參保-再退!钡膼盒匝h。
3.“城保型”農民工養老保險設計與農民工養老定位多層次性的矛盾
雖然“融入型”農民工養老保險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社會公平,使農民工和城市市民享受同等的待遇。但是由于農民工年齡、家庭結構、收入狀況、土地保障等情況各不相同,使得農民工的最終流向也不確定,不像城鎮企業職工那樣最終會在城鎮養老。農民工最終的養老定位選擇在城鎮還是農村,對養老保險的需求狀況也存在較大差別。“城保型”養老保險把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雖然實現了城鎮職工與農民工的平等,有利于保障農民工在城鎮養老,但忽視了農民工養老最終定位的多層次性,對于暫時返鄉和永久返鄉的農民工實行一刀切的養老保險設計,阻礙了農民工對于“城保型”養老保險的選擇。
4.地方性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與全國范圍低統籌的矛盾
目前關于農民工養老保險,中央政府只有原則性政策規定,既沒有法律規定,也沒有具體的可操作的政策措施,不同地區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制度設計存在很大差別,使得各地區繳費基數、繳費比例、領取標準迥異。盡管有關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已經出臺,但由于統籌層次過低、統籌單位數量龐大且轉移接續工作繁雜,都使農民工在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中遇到了許多困難,農民工為了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常常奔波于轉出、轉入兩地,費時費力,影響了農民工對養老保險的參與積極性。
(二)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的主體性實現程度的困境及其成因
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也受到其主體性實現程度的制約,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農民工主體性實現的自我約束阻礙了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
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離不開農民工主體性的確立與實現。這里分別從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的意愿和能力兩個方面予以分析:首先,農民工之所以愿意參加養老保險,一定程度上是因為農民工預期參與養老保險能夠為他們帶來收益,并且這個收益要大于付出的成本。農民工到城市打工是一個復雜的社會經濟過程,對農民工的影響是全方位的,這不僅涉及到經濟方面,還涉及到政治、社會、文化及心理等方面。正如上文分析指出的那樣,河南省現行的農民工養老保險模式設計,沒有完全考慮到農民工自身的特點,使得農民工群體并不能真正享受到養老保險帶來的養老保障。同時,由于農民工對制度缺乏相應的了解,他們擔心今后因政策多變而使得已繳納的養老保險金無法兌現,認為參保的錢不如拿到手里放心,于是農民工往往更愿意選擇眼前可以看得見的利益。再者,現行農民工可以選擇的養老保險體系除了“融入型的城保”外,還可以選擇“新農保”來替代,農民工往往會選擇可以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保險制度,所以,農民工選擇現行“融入型”養老保險的熱情度并不高。其次,由于農民工人力資本存量低,導致他們進城大都從事餐飲業、制造業、建筑業、服務業等重、累、臟、險的粗活,收入普遍低于城市居民的平均工資。同時農民工的流動性強導致其工作不固定,使得他們的收入也難以固定,甚至會處于暫時性或較長時間收入中斷的困境。另外,現行土地政策也不能給農民工帶來高收益,面對現實的生存壓力,大多數農民工仍然依靠在城鎮打工來滿足家庭的基本生存需要。這些原因都直接限制了農民工參與“城保型”養老保險的繳費能力,影響了農民工選擇養老保險的積極性。
2.農民工主體性實現的社會約束阻礙了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
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除了受到自我制約之外,主要還受到企業和政府這兩大外部條件的影響和制約。政府作為養老保險政策的制定者和監管者,企業和農民工作為政策的執行者,都在以不同的方式影響著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首先是企業因素。我國農民工的養老保險費供給是通過個人和企業共同承擔的,企業支付養老保險費中的統籌部分,其最終來源還是農民工的工資,政府只承擔管理責任。根據我國現有國情,大部分吸納農民工多的企業,其利潤絕大部分來自于廉價勞動力,為農民工提供養老保險就意味著勞動力成本的增加,這自然就打破了企業的這種優勢,影響了企業的利潤,因此企業對農民工養老保險持消極態度,嚴重影響了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其次是政府因素。政府在養老保險政策的制定過程中,雖然初衷是為了保障農民工的權益,但是由于沒有完全考慮到農民工自身特點的復雜性,使得制定的政策呈現如上表述的種種缺陷,實施起來顯得蒼白;同時,政府又擔心強制本地企業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會影響本地的投資環境,影響政府招商引資的力度,從而影響政績,因此對于養老保險的監管也不到位;另一方面,受農民工自身文化素質和所處環境的限制,多數農民工只顧眼前利益,偏好當前收益,對養老保險不了解甚至產生誤解,而政府對相關政策的宣傳力度又不夠,導致大量農民工回避養老保險。
三、完善河南省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
(一)完善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
第一,在保費繳納方面,要充分考慮農民工收入水平低的特點,建立多檔次、可選擇的養老保險制度,將繳費基數和比例分為不同的檔次,供其靈活選擇。同時,對于累計15年的繳費年限也應該加以適當放松,使制度和政策具有彈性和適應性。在制度設計方面,要加大財政支持力度,針對大部分農民工的收入水平相對較低、無力承擔養老保險費這一現狀,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應該對其進行資助,可以采取類似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辦法進行補貼。補貼款進入統籌賬戶隨著農民工一起流動,這樣就不會對轉入地的統籌基金帶來壓力,也有利于實現地區間的轉移。同時,對于農民工參保率較高的企業實行稅收優惠,加大財政支持力度,也可以提高企業參保的積極性。
第二,在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方面,考慮到農民工流動的多層次性,對于農民工養老保險金的繳納設計應該體現不同的流向需求,對于部分最終可能回到農村生活的農民工群體,其養老金計發標準可以用相對發達地區農村居民的生活水平為參照基點,實施的保障水平應在高于農村實際生活水平與略低于城鎮企業職工養老金標準之間浮動。
第三,在制度銜接和養老保險關系接續方面,由于當前農民工養老保險賦予了地方政府利益,地區條塊分割明顯,基于本地區社;鸸芾淼目剂浚胤秸鶗室庠O置障礙阻止外來社保關系的轉入。這種全國低統籌的現狀,使農民工養老保險的轉移和接續實現起來困難重重,因此要打破現有局面,努力實現全國高層次統籌,使其與地方財政脫鉤,收支不影響地方財政,就比較容易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
第四,在養老保險資金賬戶的構成方面,由于現行的統籌賬戶不能續接和轉移,使農民工弱勢群體不僅得不到城鎮職工和政府的補貼,反而往往被其所工作的城市截留,使其基本的養老權利被侵害。因此,放棄統籌賬戶,建立完全積累式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制度,使其個人賬戶由個人和企業繳費構成,所有權明確,賬戶隨參保人轉移,這樣才能真正維護農民工的養老權益。
第五,在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的技術層面,要求有與之相適應的現代化的網絡技術,以方便農民工養老保險的繳費、查詢,同時減少和簡化繁冗的工作手續,使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更加順暢。
(二)創造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主體性實現的環境
第一,政府和社會要加強宣傳引導。農民工是游離在社會的“邊緣人”,受自身文化素質和所處環境的限制,很多農民工關于養老的觀念還很陳舊,僅僅局限在土地養老、家庭養老的傳統觀念之下,對于農民工養老保險的認識也很不到位。因此,必須通過宣傳教育,增強農民工對于養老保險的認同感及參與感。同時通過宣傳教育,轉變企業認為“為企業內的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是增加企業負擔”的觀點,增強企業的社會責任感,使企業能夠承擔起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社會重任。
第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確保制度的有效實施。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存在立法不足、執法不嚴等現象,并且缺乏明確的責任追究機制。法律缺失同樣體現在農民工養老保險問題上,因此要加快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通過法律來規范企業和員工個人購買養老保險的行為,使之成為企業的法定義務,成為農民工應有的權利,為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施行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支撐。
第三,加大對農民工的教育培訓力度。崔祥民通過對農民工人力資本與收入影響的實證研究發現,“受教育年限是對農民工收入影響最大的因素,技能狀況也是農民工收入的重要影響因素”。由此可見,提高受教育程度和技能狀況可以提高其收入,增強農民工的繳費能力。但接受教育要花費大量成本:一方面,大量民辦培訓機構以營利為目的,較高的培訓費用成為農民工接受培訓的“經濟門檻”;另一方面,企業迫于企業利潤和經營壓力,也不愿意或不能夠獨立承擔起培訓農民工的任務。因此,政府就應該提供公益性的培訓,設計滿足市場需求的培訓內容,創新合理的教育培訓形式,籌集充足的教育培訓經費,構建有效的教育培訓網絡,利用自己的優勢,通過集中辦學、頂崗實習等模式,加大對農民工技能的培養力度。
第四,探索有利于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的土地政策。土地本身并不是一種社會保障方式,但在中國卻承載著社會保障的基本功能。這種“社會保障功能”對于農民工而言,是一種無奈的心理慰藉式的低水平保障。土地制度的合理設定是解決農民工問題的長遠之策,要建立完善的土地權益出讓、轉租、轉包、抵押、流轉和退出機制。對轉讓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農民工,根據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成一定年限的個人賬戶積累額,從而促進農民工從依靠土地保障到社會養老保障的平穩過渡,增強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和可能性。
第五,改變企業發展模式,增強企業參與農民工養老保險的能力。在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企業要從根本上改變原有的發展模式,走出一條科技含量高、污染少、能耗低、經濟效益好的可持續發展道路。通過產業升級、運用科技、提高管理,擺脫一味依靠勞動力優勢降低產品成本、壓低產品價格的作法,使企業有能力更好地參與農民工養老保險。
第六,加快農民工的自我改變。從農民工自身的角度來講,應該轉變觀念,拋棄傳統落后的思想,深化對農民工養老保險的認識,積極參與養老保險;另外,農民工應該主動學習科學文化知識,樹立活到老學到老的終身學習理念,強化相關的技能培訓,提高人力資本存量,使自己具備更強的參與養老保險的能力。同時,農民工要不斷了解國家相關的保險政策,增強自身維權意識,學會通過正當途徑去維護自己的權益。
農民工養老保險論文3
一、我國針對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實踐探索及立法模式
(一)各地對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實踐探索
1.“城保模式”“城保模式”其突出特點是將農民工納入到城鎮社會保險中,與城鎮居民承擔相同的責任享受相同的待遇,但是在這一模式中農民工的流動性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當農民工離開城市返鄉的時候,當地社保機構基本上都會將農民工累計繳納的資金返還給個人,并終止與農民工個人的養老保險關系。
(1)該模式將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等對待!俺潜DJ健币步兄苯訑U面模式,是指直接將農民工納入統一的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障體系中,規定企業與農民工共同負有參加社會保險的基本權力與義務。目前,主要有廣東、甘肅、河南等省份采用該模式,但在這些省份參保率比較低,參加養老保險率還不到10%,其他的醫療、工傷等參保率更低。
(2)城保模式的優缺點。優點在于:農民工在社保這一層次獲得了城鎮居民的待遇,同時相同的社會保險機制為農民工創造了與城鎮居民一樣的競爭條件,客觀上有利于農民工在城鎮的就業。缺點在于:現階段農民工的收入水平較低,直接將農民工納入到城鎮醫療保險體系中來沒有考慮到農民工的承受能力實際,過高的費用限制了城保模式的推廣應用;累計15年的繳費期限過長,農民工在一個城市工作的時間普遍達不到這一水平,進而產生了一系列的社保轉出和終止問題;在退保過程中,農民工多年累計繳納的社保費用只能退換本金,對于農民工個人而言是損失極大;當前在“城保”模式下農民工享受養老保險的限制條件還是太多。
2.“獨立模式”
(1)獨立模式的概念。該制度是專門針對農民工而制定的養老保險法規或政策,這類單項行政策既與農民工其它險種無關,也與城鎮養老保險政策無關,是專屬“農民工”養老保險的政策。北京、青島等地采用的就是該模式。
(2)獨立模式的優缺點。優點在于:以誠征社會保險的形式讓農民工獲得了“準市民待遇”;因為是專門針對農民工制定的社會保險模式所以其充分的考慮到了農民工的流動性、低負擔能力等特性,對農民工實際情況的適應性比較強;“出入自由”的原則打消了農民工參與社保的顧慮,賦予農民工更大的選擇權。缺點在于:單獨形成農民工社保模式,與現行的城鎮社會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都不兼容,未來的發展存在一定的問題;農民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不再具有流動再分配的功能,讓獨立模式失去了社會保險的現實意義,成為解決農民工社保問題的政策形式。
3.“綜合模式”該制度是指在城鎮職工社會保險體系之外,結合農民工流動性強和收入水平低下等特點,將農民工的養老保險、醫療、工傷等多種風險放在一個制度框架下統一承辦的一種社會保障方式。上海、成都采用的為該模式。
(1)不將農民工養老保險作為獨立險種。即把農民工的工傷、醫療、養老三項保險捆綁在一起,按比較低的費率繳費。養老保險是“綜合模式”險種中的一種,不將農民工養老保險作為獨立的險種。
(2)該模式的優缺點。優點在于:一改傳統社保由農民工個人承擔社保資金缺口的做法,減輕了農民工的負擔;在社會保險中引入了商業保險資源,解決了農民工社會保險的資金轉移問題,并且也提高了農民工退保以后的返還率;以為商業保險的參與有效的降低了綜合型社保的門檻。缺點在于:從政治角度來看這一模式還會導致農民工與城鎮居民的不平等問題,對農民工生存和發展較為不利;因為引進了大量商業保險的內容所以其未來的應用層次不會太高,規模效益不會很好;綜合社會保險以保費的繳納年限計算養老待遇,農民工的部分工資會被截流;其保費繳納和資金管理與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資金管理政策法規有所沖突。
4.雙低模式
(1)采取低成本進入,低標準享受標準。“雙低”模式,即低成本進入,低標準享受,它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上,主要通過降低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等方式,降低農民工的參保成本。相對應的養老保險待遇也適當降低,重慶就采取了這種模式。
(2)該模式的優缺點。其優點是繳費水平遠低于城鎮職工,而享受的待遇只略低于城鎮職工。但是,這種待遇與繳費比之間的巨大反差把當期的支付壓力留給了后任政府,人們稱之為“小斗進,大斗出”。
5.“農保模式”
將農民工人員納入農村養老保險體系當中。這也被稱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即將農民工納入流出地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二)目前我國關于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地方性立法模式
1.“進城”模式的相關問題“進城”模式是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又一創新模式,其主要特點是擴大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范圍,將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囊括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中,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標準和形式為其提供養老保險服務,這種制度本身是對農民工養老保險工作的積極探索,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農民工養老保險問題的解決。但是依然存在不小的問題:首先,我國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還不是很成熟,各地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工作的具體標準還在逐漸完善的過程中,直接將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中,會給農民工養老保險帶來極大的不確定性,而且由于這種不確定性,農民工對這種形式的養老保險制度興趣也不大,參與的熱情不高。其次,當前我國農民工群體以中青年人為主,部分農民工是希望留在城市的,而很多年齡較大的農民工卻是希望回到自己的家鄉的,在不遠的將來他們必然會回到家鄉,隨之而來的養老保險賬戶遷移問題會嚴重困擾養老保險制度。
2.“返鄉”模式的相關問題“返鄉”模式,即鄉鎮企業中具有農村戶口的職工參加農村養老保險,如山西省、黑龍江省。
3.專門立法模式專門立法模式,即既不將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適用范圍,也不將其納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適用范圍,而是針對農民工專門制定養老保險制度。目前專門立法模式又可以劃分為綜合保險模式乙級單獨保險模式:前者是指針對農民工建立專門的綜合涵蓋養老、醫療、工傷等多險種的社會保險制度。如《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等;后者是指根據農民工的特點設置單獨的養老保險制度,其繳費、待遇的給付等都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以及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同,如《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二、我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各地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較大的差異
農民工流動性較大,有可能在短時間內更換很多工作地點。但各地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都不一樣,采取不同的保險模式。
(二)農民工參保率低下
根據調查顯示,我國農民工參保比率基本處于15%,最高地方也不會超過20%或25%之間。養老保險立法不完善,加上政策層面的層次不高,強制力度不大,農民工自身文化程度,認識不夠,法律意識淡薄,參保率自然低下。
(三)農民工退保率增大
一直以來,農民工存在退,F象,當下退保越來越嚴重。
(四)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接困難
農民工流動性大,數量多,轉移速度較快。所以養老保險的轉移問題就比較困難。
(五)農民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長,繳費資金過高
農民工養老保險要繳費15年之久,加上繳費金額不低,農民工自身條件不高,很難參保。
三、我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
1.立法的完善完善的法律體系是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有效施行的基礎,當前我國的養老保險法律,主要是針對城市和農村人口的實際情況制定的,理論上可以囊括所有的社會主要勞動者。但是在實際應用中,往往會因為農民工的特殊情況而產生實質性和操作性的問題。在我國農民工發展的這種形勢下,沒有一部專門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法律,只有一些零散見于中央和地方的通知和決定,有一些區域根據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了適用于本區的養老保險辦法,而有的地區卻沒有,這就導致了我國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地區差異較大,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由此可見建立一個全國范圍的統一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是是非必要的。加快建立、健全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是促進社會公平與正義的重要舉措。首先,就是要從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制定一部專門針對農民工群體的養老保險法律。針對我國農民工群體存在的流動性強、流動范圍廣等特點,制定針對性的單行立法,這樣就可以以農民工自身為中心統籌各種社會資源和社會保障制度,為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制度,依法享有公民權利,奠定堅實的法律基礎。其次,要結合我國農民工群體的實際情況對農民工保障的專門立法進行完善,一定要從從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角度出發,從社會經濟、政治、文化方方面面為保障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高效施行提供法律保障。只有這樣才能讓社會注意到農民工群體,給予他們更多的幫助和支持,只有這樣才能獲得農民工群體的信任,引導他們積極的參與養老保險。
2.政府責任的加強政府有責任為農民工的養老保險籌集資金。農民工的身份較為特殊,既是農民的一部分,卻也是城鎮居民的一部分,為社會的發展有很大的推動作用。所以單單靠企業和個人來承擔保險資金是遠遠不夠的,政府應該加強自身責任,發揮行政能力積極擴展籌集渠道,為企業和農民工個人減輕負擔。
3.完善監督機制由于農民工自身屬性和分布特點的限制,農民工養老保險構建工作注定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不是借助單一的政策管理機構就能夠實現的,其具體工作會涉及到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的各個領域。要想建立一個公平、公正、公開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就需要建立健全必要的監督機制和監督機構。具體而言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監督機制應該包含有外部監督和必要的內部監督。其中內部監督方面,要對農民工養老保險涉及的用人單位、管理主體和農民工個人多個主體進行權利和責任的明確,要求用人單位依法履行應盡的義務,認真做好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登記申請和繳費工作;要求管理主體嚴格按照我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依法、公正、公開的行使管理權力、承擔管理責任;農民工個人要深刻認識到農民工養老保險的重要性,提高思想認識,積極的參與到社會養老保險中來。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外部監督主要表現在農民工養老保險工作的信息公開上,要做到養老保險政策公開、收費標準公開、收繳資金的運行管理公開,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切實將農民工養老保險工作落到實處。外部監督工作還可以適當引入媒體和輿論的參與,為農民工養老保險工作的順利施行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在具體的監督活動中還應該針對當前普遍發生的勞動保障問題設置監察制度,對違反規定的用人單位,予以從嚴、從重處理,切實保證農民工的社會權利。
4.加大宣傳當前農民工養老保險工作面對的主要困難,是農民工的思想意識較為落后,權利意識不完善,大量的農民工只重視眼前利益,沒有認識到養老保險的重要性,普遍不愿意參加農民工養老保險,導致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參保率一直較低,限制了養老保險制度的功能發揮。同時因為農民工自身的維權意識不強,沒有認識到企業主體的不愿登記申請、繳納農民工養老保險費用的行為,是對其基本權利的侵犯,或者想反對卻不知道如何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這就需要農民工養老保險管理主體加大宣傳的力度,采取多種形式不斷提升農民工的素質,增強其對養老保險的認識,吸引其參加養老保險,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2015我國“多數農民工無養老保險”亟待妥善解決
“多數農民工無養老保險”亟待妥善解決
在今年的“兩會”上,就業問題依然是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熱議的焦點問題之一。記者在采訪中發現,打零工的農民工基本都沒有養老保險。沒有養老保險,就意味著未來生活沒有保障。沒有保障,是許多背井離鄉進城務工農牧民的心病。(據1月29日《北方新報》)
勞動力是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最為寶貴的財富。近些年來,我們欣慰地看到,越來越多的用人單位不僅能夠大幅提升員工的薪酬水平,同時,他們還著力解決員工的.福利待遇,及時為員工繳納醫療保險、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等,這樣一來,既營造了拴心留人的環境,也有助于進一步激發大家的主人翁情懷,激勵大家為企業的長遠發展不懈努力。
可是,也有一些用人單位不僅想方設法壓榨員工的工資,更是不擇手段逃避其理應繳納的福利待遇,在這樣的情況下,又怎能讓員工安心工作呢?尤其是在進城務工的農民工當中,也有不少人屬于“打短工”的情況,即便用人單位明確不為員工解決養老保險等,務工人員也心甘情愿,正是在這樣的一種現狀下,導致多數進城務工農民工缺乏保障。
面對絕大多數進城務工農牧民沒有養老保險的尷尬現狀,既需要廣大用人單位能夠自覺恪守《勞動合同法》,切實妥善解決農民工的福利待遇問題,同事,各級政府以及勞動監管部門也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的監管,督促用人單位能夠嚴格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最大程度維護農民工權益。當然,在當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還應當通過更多的政策宣傳,引導農民工明白自身應當享受的權益,在就業過程中,當應依法妥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談我國農民工養老保險問題及對策
關鍵詞:農民工;養老保險?
1 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1.1 構建和諧社會的重大舉措?
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是提高城鎮化水平,轉移農村人口,優化城鄉結構,推進城鄉先進生產力發展的重大舉措。以現代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替代傳統的土地保障,解除農民工的后顧之憂,有助于農民工思想觀念和消費觀念的現代化,有助于城鄉精神文明建設,是先進文化發展的必然方向。根據農民工流動性強,工資收入低等特點,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養老保險制度,是最大限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滿足農民工利益要求的具體體現。?
1.2 維護社會穩定的客觀需要?
我國現階段農民工總數在1.5億以上,80%的農村家庭有人外出務工,如果農民工老年生活沒有保障,勢必影響整個農村的穩定。今后大量生活無著落的老年農民工滯留城市,將會對社會和諧與穩定、城鎮經濟的發展造成重大影響。且農民工主要是以年輕人組成的一個高活力群體,如果失去經濟生活來源,又不被城市社會保障體系所接納,對城市沒有任何歸屬感,將會給社會治安帶來隱患。為農民工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也為構建和諧社會打下堅實的基礎。?
2 農民工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與原因剖析?
2.1 農民工流動性大的特點與制度設計之間的矛盾?
農民工流動性大的特點與養老保險長期穩定繳費需求之間的矛盾。農民工流動性較大的特點決定了大多數農民工很難滿足現行養老保險制度設計要求的連續、且長期的繳費時間規定。而繳費時間過短一方面直接導致參保農民工享受不到應有的保障待遇;一方面使得個人賬戶的積累額,由于頻繁流動而過少,不能實質性的滿足未來養老的需要。流動頻繁帶來的繳費時間的不確定與繳費穩定性與持久性的需求之間的矛盾,是影響農民工參保積極性的一個重要原因。?
農民工流動性大的特點與各地繳費基數、繳費比率差異大,無法順利實現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與接續的'矛盾。繳費基數和繳費比率是養老保險制度設計必備的兩個基本要素,它們的確定決定保險基金數額的大小。目前來看,在各地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實施辦法中,存在著繳費基數與繳費比率地區之間差異較大的現實。當然,考慮到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繳費基數與繳費比率的多樣化對于公平目標的實現是合理的,但是,確定繳費的標準和依據不同,不僅造成農民工養老保險費用及待遇標準地區性差異較大,更是直接增加了農民工流動時保險關系遷出地與遷入地之間的轉移與對接的困難。?
2.2 養老保險費率過高與資金供給困難之間的矛盾?
養老保險制度的責任主體是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我國農民工的養老保險費率也由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就各地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實踐情況來看,繳費率普遍是參照當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交費率制定的,存在著普遍過高的現象。當前各地普遍參照現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率,來設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費率,忽視了農民工工資水平普遍偏低的實際情況,超出了農民工的承受能力。所以一方面造成農民工對參加養老保險的抵制情緒;另一方面,過高的繳費率也加重了企業的負擔。企業往往為了降低產品成本,逃避繳費,使得需要劃歸個人賬戶的部分也難以到位。尤其是在“綜合保險型”模式中,全部保險費用由企業負擔,一旦企業拒絕繳納保費,那么農民工則無保障可言。?
2.3 養老保險統籌層次不高,且封閉運營與農民工社會保障利益流失之間的矛盾?
制度的統籌層次越高,越有利于不同收入人群之間社會保障風險的分散,越有利于體現社會公平與社會正義的涵義。對于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而言,統籌的層次越高,越有利于農民工的流動,有利于更好的實現人力資源的最優配置;也利于制度管理成本的節約。目前我國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制度基本上都只在縣、市、區級內實現統籌,且在本區域內封閉運營。這種低層次的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導致農民工即使參加務工地區的養老保險制度,但由于工作地轉移、“返鄉”等遷出該地區時,雖然原則上可以自由遷轉社會保險關系,或一次性退還保險費,但都只能帶走個人賬戶里的錢,而無法帶走其務工期間企業為該地區繳納的社會統籌部分。同時,當農民工流入新的城市務工時,更不可能享受該地區社會統籌部分的福利待遇。這種情況導致的直接后果就是農民工在務工期間,對統籌賬戶的資金貢獻被無償“侵占”,社會保障利益消解以致流失。? #p#分頁標題#e#
2.4 農民工養老保險的理念落后?
農民工自身的養老保險認識不足,維權意思較差。農民工的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社會保障意識普遍較低,絕大多數農民工沒有風險防范意識,即使意識到未來養老的問題,也多寄希望于農村的“土地保障”以及傳統的“養兒防老”等方式。?
3 完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建議?
3.1 實行全國統籌?
現行的以市縣為統籌區域的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著地方政府不積極,轉移接續難等諸多問題,影響了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效果。如果該制度實行全國統籌,使其與地方財政脫鉤,收支不影響地方財政,也就比較容易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同時會增加農民工投保的積極性。?
3.2 推進立法?
強化執行。通過法律手段促使用人單位嚴格遵守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的規定,保證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時簽訂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明確法律責任和法律制裁措施,依法嚴懲虛報職工人數、逃脫繳納保險責任等現象。?
3.3 養老保險網絡的信息化建設?
加快研制和設置社會保險關系信息庫。在以農民工為主題的靈活就業群體日益增多、工作崗位變換日益頻繁的情況下,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的變動、接續和管理的工作量越來越大,只有盡快研制和建立專門的信息庫及相應的管理制度,才能適應這種發展趨勢。要以建立地市一級社會保險關系信息庫為基礎,逐步實現社會關系信息庫在地市間、省市間的聯網與信息共享,是這一系統能為頻繁變動就業單位的農民工和靈活就業者建立、接續社會保險關系提供快捷、準確的服務。?
3.4 加強社會保障的理念宣傳?
僅有硬件制度環境上的建設是不夠的,農民工養老保障制度能否建立,最終還是取決于參與主體的觀念。如果農民工、企業、用人單位的觀念不能轉變,那么硬件的建設只會變成一種形式。所以,政府要積極的加強法制宣傳,改變農民工對養老保障包括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的看法,改變他們依靠家庭養老、子女養老的傳統觀念,消除他們對社會保障體系的不信任;同時,還應該對整個社會進行公民平等的教育宣傳,消除人們對農民工的歧視心理,讓農民工真正的融入到城市的生活中去。?
農民的身份與工人的職業使得他們處于城市與農村之間的“邊緣地位”,這種尷尬的身份不僅給農民工的心靈帶來創傷,更使許多本應屬于他們的社會權益得不到實現。關注農民工的生存環境,關注農民
農民工養老保險斷保原因及對策論文
摘要:“農民工”是指擁有農村戶口和擁有承包土地,進入城市后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員。所謂的“斷!笔侵赋婪ㄏ硎芑攫B老保險而不需繼續繳納保費的退休人員以外,已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由于各種原因暫時中斷繳納保費的現象。
關鍵詞:農民工;斷保;對策
據統計,中國有27395萬農民工,這些農民工大多集中在二三產業當中,尤其以制造業、建筑業、批發零售業、交通運輸業、住宿餐飲業為主。其中1.68億人在城鄉間頻繁流動,7867萬人涉及跨省流動。截止2013年末,全國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數為32218萬人,其中累計有3800萬人中斷繳納社會保險。斷保人群主要集中在靈活就業人員和建筑工人等職業不穩定、流動性較大的農民工群體。本文就以青島市的農民工為調查對象,試圖摸清農民工斷保的原因與規律,以便尋求出降低農民工斷保的措施。
1農民工養老保險從退保到斷保
早在20xx年,媒體就曾報道出珠三角地區出現了農民工“退保潮”。每逢春節返鄉時,珠三角的外來務工人員就主動將自己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的資金提取出來。這種將個人賬戶中部分養老金提取出來的現象被稱為“退!。但是20xx年7月《社會保險法》的正式實施,規定參保者只有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才可以提取個人賬戶中的資金,否則只能轉移接續。至此“退保”現象退出了歷史舞臺,取而代之的是大量農民工中斷繳納養老保險,從此“斷!爆F象出現。
2農民工斷保原因
2.1經辦管理滯后,轉移接續不暢
淺談農民工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摘要:目前,我國大批農民工以中青年為主,大都沒有達到養老年齡。在不久的將來,農民工年老體衰后的養老問題將發展為十分復雜的社會問題。本文就農民工養老保險工作中存在的制度缺陷、立法滯后、企業不愿參保、農民工自身缺乏保障意識等問題,提出了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具體措施。
關鍵詞:農民工 養老保險 問題 對策
將農民工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是保障其基本權益的措施之一。近年來我國每年進城農民工一般保持在1.5億左右,由于農民工以中青年為主,大部分都還沒有達到養老年齡,農民工養老問題目前還不突出,沒有成為社會問題。但若現在不重視,在不久的將來,大規模的農民工年老體衰后的養老問題將發展為十分復雜的社會問題。農民工年老后在哪里養老,城市還是農村?誰將承擔養老義務,是農民工自身、是其子女還是國家和社會?這些問題不解決,將給社會穩定和構建和諧社會帶來巨大的沖擊,因此,解決好農民工的養老問題刻不容緩。
一、當前農民工養老保險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997年國務院頒發《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標志著我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確立。到目前為止,全國已有2億人被納入該制度的覆蓋范圍。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范圍包括各類企業及其全部職工,明確規定包括1年以下的農民工,而且農民工對于養老保險有強烈的需求。但從現實情況看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情況并不樂觀,存在許多障礙。
(一)制度有缺陷
農民工養老保險思路初定 最終有望納入城保體系
惠及2億人的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有望在今年內推出;诜謱臃诸惐U系脑瓌t,穩定就業的農民工,其養老保險有望納入現行的城保制度;不穩定就業者,則可能將其社會保障權益直接記入個人賬戶。
知情人士向《第一財經日報》表示,這一政策的思路已經確定,只是還未形成正式文件。預計最快今年底推出該政策。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研究所副研究員華迎放認為,醞釀中的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是一套過渡性辦法,隨著社保制度不斷完善,在基礎養老金實行全國統籌之后,農民工最終應當逐步納入統一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
大賬戶,低繳費
2007年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2007年末,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為1846萬人。這意味著,在全國2億農民工中,只有不到10%的人有可能享受到“老有所養”的保障。
“解決農民工養老保障的問題已經迫在眉睫了。”曾參與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前期研討的專家、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社會保障系主任褚福靈對本報記者表示。
據了解,正在醞釀中的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是一套以個人賬戶為基礎、費率較低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適應農民工流動性強和收入低的`兩大特點。根據該特點,辦法將為他們建立個人大賬戶,將個人繳費和單位的全部或絕大部分繳費都納入這個賬戶。這個賬戶可以隨著農民工流動而在全國進行流動,農民工的權益在流動過程中不受損失。
而根據農民工收入較低的特點,辦法在費率方面也會比現行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低?赡懿扇〉馁M率政策是個人交4%,單位交10%,只相當于現行城保繳費的一半。
“高門檻、高繳費、高收益”為特征的城保制度,不能適應農民工的特點。比如深圳將農民工納入當地城保制度,但由于農民工流動性強,城保制度又不能異地轉移,也不能累加,農民工怕白交了錢,無奈之下只能選擇“退!薄獙⒆约豪U納的個人賬戶的錢退回來。
據媒體報道,2007年,深圳共有439.97萬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而退保人數竟然高達83萬人,一年中,退保人就把8億多元企業繳費貢獻給了當地社保。
從2003年前后開始,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把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障制度納入議事日程,最開始幾年由該部農村社會保險司負責,后來轉入養老保險司,后者是專門負責城保的部門。上訴知情人士表示:“這種轉移的意義在于,要在城保制度體系之下考慮農民工的養老問題,而不是在農村體系之下!
統籌考慮,分類保障
“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是個過渡性的辦法,主要針對不能穩定就業的農民工!比A迎放對記者表示,農民工是一個復雜而又龐大的群體,很難用一種制度安排將所有的農民工覆蓋,應該對其實行分層分類保障。
華迎放認為,對于穩定就業(從事正規就業、建立勞動關系及事實勞動關系5年以上或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的農民工,可以納入現行的城保制度。對于不穩定就業(簽訂短期合同、頻繁流動以及從事各種靈活就業的)的農民工,則引入這套過渡性的辦法,將其社會保障權益直接記入個人賬戶。
記者了解到,醞釀中的辦法充分考慮到了農民工分類情況,將可以實現與城保和農保的“兩頭銜接”。如果農民工能夠穩定就業,他就可以帶著個人賬戶進入工作地城保;如果他選擇回鄉,有農保的可以納入當地農保,沒有農保也可以納入當地城保。
褚福靈認為,這套制度在實踐中可能會面臨兩個問題:一是專門為農民工設置一個制度,將導致中國社保制度更加碎片化,二是以完全積累制的個人賬戶為特征的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與統賬結合的城保制度之間很難銜接。
但華迎放認為,這兩個問題是可以解決的。其建議是,對轉入城保的農民工,可按照繳費比例和個人賬戶規模折算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并根據折算后的繳費年限建立城保個人賬戶。他甚至提出了具體折算辦法:以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20%繳費比例作為基準,對農民工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10%的地區,按每2年折算為城保1年的比例進行換算。
華迎放說,對回鄉務農的農民工,可繼續在原籍所在地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本人達到領養老金最低年齡、經本人申請經辦管理部門批準的,也可將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積累額并入本人在原籍的農保制度,并改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執行待遇計發;本人不同意合并的,待遇分別計發。
華迎放說,待將來基礎養老金實行全國統籌之后,農民工最終應可以逐步納入統一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
常州農民工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以下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常州農民工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江蘇省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試行):
第一條為統一規范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程序,根據《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衛生廳財政廳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財政部關于印發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通知的通知》蘇人社發[2010]272號)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保中心《關于印發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試行)的通知》(入社險中心函[2010]58號),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適用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保(合)人員[不含退休、退職人員,以下簡稱參保(合)人員)]流動就業時跨制度、跨巰籌地區轉移接續基本醫療保障關系的.業務經辦。
第三條本規程所稱經辦機構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本規程所稱憑證是指參保憑證。
第四條參保(合)人員在省內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按以下流程經辦:
。ㄒ唬┝鲃忧坝杀救嘶蛟蜆I單位到原參保地經辦機構指定窗口申請辦理憑證,填寫《申請表》,并按規定提供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2016山東省農民工養老保險補繳最新政策解讀
2015年6月,山東出臺統一規范省內職工養老保險補繳政策。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應保未保”或者“中斷過養老保險”的老人,都可以通過一次性補繳享受職工養老保險待遇。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讀一下該政策的具體內容。
這一從去年開始在山東實施的“新政”,逐漸得到很多農村老人的關注。長期以來的參保問題此前一直難獲解決,使得他們正在毫無外部保障地老去。
退而不休的農民工
目前,全國有超過4600萬的50歲以上農民工仍工作在城市流水線上。
山東費縣的袁新梅就是在自己55歲的時候跟隨女兒來到北京,在一家制衣廠做裁衣工。長期的裁剪工作使她雙眼布滿血絲,并患上白內障。
對她來說,已過“退休”年齡卻退而不休,完全因為廠里沒給她繳過社保,而在北京做裁衣工月均能賺四五千塊錢,還可以維持生活。
兒女們在幾年前想給老人補繳社保,但他們知道作為外地農民工在北京補繳養老保險很難。北京當地對補繳養老保險的規定是:限于本市及外部的“非農業戶籍”城鎮職工,以及本市“非農業戶籍”靈活就業人員。
兒女們考慮在山東幫老人繳納社保。此前山東曾允許有城鎮戶口、曾在省內國有企業工作過的“五七工”補繳養老保險。也有很多農村老人通過找關系托人情,做假資料“證明”,進行了補繳。但因為沒有這樣的“路子”,袁新梅的社保又一直耽擱下來。
關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擬定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
不但要讓農民工可以參加養老保險,還要讓他們無障礙地參保,比如,在廣東參保繳費了,回到家鄉可以接續轉移,在老家就可領取養老金。在今天的泛珠三角區域勞務合作聯席會議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張小建透露,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已經研究擬定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將進一步修改完善后報國務院審批。屆時,包括養老保險接續轉移在內的一系列困擾農民工參保的問題將得到解決。
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擬定
張小建說,按照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已經研究擬定的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具體是: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繼續參加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沒有條件的農民工可以參加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按本人工資5%繳費,用人單位執行所在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規定;社保機構按農民工本人工資收入的15%建立完全積累式的個人賬戶,每年負責將其繳費信息及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回原籍;在城鎮靈活就業的農民工,如果本人愿意并有繳費能力,可以自愿參加農民工養老保險;剞r村的農民工可以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符合規定的`條件時,分別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農民工養老保險基金由省級社保機構統一管理運營。
轉移接續問題有望解決
從目前看來,建立泛珠三角區域跨省區務工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新制度的難度很大,條件尚不成熟。農民工養老保險的跨省轉移接續問題,一直是九省區勞動部門交流和探討的難點焦點。今天與會的各省區勞動保障行政首長一致呼吁,加快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全國性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
農民工對城鄉養老保險并軌的疑惑
農民工三問城鄉養老保險并軌:養老金夠花嗎?職工保險和新農保都交,將來怎么算?換工作后職工養老保險如何續接?
2月初,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合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下稱“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下稱“城居保”),建立全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隨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與財政部又專門下發了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從兩項制度的銜接時點、銜接方式、資金轉移、待遇領取、經辦規程等方面做出了統一規定。據了解,暫行辦法將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業內人士普遍表示,暫行辦法的實施,將有利于保障城鄉參保人員特別是廣大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權益,農民工進城可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并享受相應的待遇,退可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兜底。
那么,作為城鄉養老保險并軌這項政策的受益者之一的農民工,他們對這項政策怎么看?
養老金夠花嗎?
今年36歲的吳增水目前已將戶口由山東遷至北京延慶縣某村,并且自去年起開始繳納每年1000塊錢的新農保。吳增水表示,他所工作的餐館并沒有替他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
“國家不強制要求,小型私人企業通常不會主動幫員工繳納保險。”吳增水坦言,他和很多外出打工的人一樣,都不太關心公司是否提供五險一金。“只要保證月休四天,月底按時發工資我就滿足了,其他福利待遇暫時還沒有,我也不太關注。”
人社部:統一城鄉養老保險最大收益是農民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副部長胡曉義今日指出,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一起來,最大的收益群體應該說是在城鄉之間流動的或者是轉移的群體,當然也包括農民工及其家屬。
國新辦26日上午舉行新聞發布會,胡曉義介紹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等方面情況。關于統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對農民工群體會有什么樣的影響,胡曉義指出,首先,把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一起來,最大的收益群體應該說是在城鄉之間流動的或者是轉移的群體,當然也包括農民工及其家屬。過去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這兩項制度是分別建立的,在城鄉之間沒有一個轉移的政策安排,而中國城鎮化的進程是非常迅速的。
胡曉義表示,如果按照兩套制度分立的結構,即使是農民在農村參加了新農保,如果戶口遷移到別的地方或者是轉為市民了,過去的權益怎么累計,過去沒有非常明確的政策規定。而現在這兩項制度合并起來了,即使是農民進城了變為城鎮人群,這個權益的累計是有明確的規定,這是一方面。
胡曉義表示,第二方面,原來兩項制度分設,交費標準也是分別設置的,原來關于新農保試點文件國務院規定農民繳費是五檔標準,從一年100塊錢到一年500塊錢,城鎮居民交費10檔標準,從一年100塊錢到一年1000塊錢,這次把兩個制度合并起來統一規定了城鄉居民的消費標準,維持原來100—1000的標準,同時又增加了兩檔,1500塊錢和2000塊錢這樣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