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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女子“買”來代理權去騙老百姓
“買”來代理權騙他人加盟
王某,52歲,初中文化,在合肥經營著一家酒店和超市;黃某,28歲,初中文化,肥西人。
2011年10月,王、黃二人經人介紹到江蘇南京考察了汪某(另案處理)經營的“中國商盟項目”,并決定在合肥發展該項目。
王某隨即投資150萬元成為合肥市級代理商,聘用黃某為宣傳活動的講師,并任命其為該項目的副總裁。
隨后,黃某和汪某派遣的人員多次在王某經營的大酒店召開招商宣傳會,騙取多名受害人簽訂了加盟協議,并繳納了加盟費。
去年5月,王、黃二人相繼歸案。據了解,王某累計獲取分紅款78萬余元,另收到汪某支付的招待費20萬元。黃某則獲取工資、講課費等收益12萬余元。
涉嫌非法“吸金”612萬余元
在此案中,王某的合作伙伴汪某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2012年1月和3月,汪某以其本人和女友常某(另案處理)作為股東,先后注冊設立了兩家公司。
此后,他們和黃某等人繼續在王某經營的酒店舉行宣傳、推廣活動,先后與120余名被害人簽訂了合作協議等,并收取加盟費、代理費共計612萬余元。
2012年10月,這兩家公司均關停,汪、常二人又以公司出現經營困難,已找到上海某公司接手為由,誘使多名被害人交出加盟協議和付款收據等憑證,重新與該公司簽訂協議。隨后,兩人潛逃,新協議也未履行。據了解,案發前,120余名受害人已收到分紅返利款151萬余元,損失數額共計460多萬元。
據公訴機關指控:王某、黃某伙同他人借用加盟、代理商業廣告的經營形式,通過公開宣傳,許諾給予高額回報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人員吸收資金計612萬余元,并造成被害人損失460多萬元,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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