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要注意什么?
高校畢業生如何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國家鼓勵畢業生到基層就業的主要優惠政策包括哪些?以下是小編J.L分享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要注意的事項,更多熱點創業項目歡迎您繼續訪問(www.oh100.com/chuangye)。
1. 高校畢業生從企業到機關事業單位就業后工齡如何計算?
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1〕16號)等文件規定,高校畢業生從企業、社會團體到機關事業單位就業的,其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為連續工齡。
2. 高校畢業生到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就業可否在當地落戶?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2014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4〕2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2013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35號)文件規定,要簡化高校畢業生就業程序,消除其在不同地區、不同類型單位之間流動就業的制度性障礙。切實落實允許包括?粕趦鹊母咝.厴I生在就(創)業地辦理落戶手續的政策(直轄市按有關規定執行)。
省會及以下城市要放開對吸收高校畢業生落戶的限制,簡化有關手續,應屆畢業生憑《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書》或勞動(聘用)合同辦理落戶手續;非應屆畢業生憑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辦理落戶手續。高校畢業生到小型微型企業就業、自主創業的,其檔案可由當地市、縣一級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免費保管。辦理高校畢業生檔案轉遞手續,轉正定級表、調整改派手續不再作為接收審核檔案的必備材料。
3.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如何保管?
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90號)、《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規定,流動人員檔案具體包括:非公有制企業和社會組織聘用人員的檔案;辭職辭退、取消錄(聘)用或被開除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檔案;與企事業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關系人員的檔案;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及中專畢業生的檔案;自費出國留學及其他因私出國(境)人員的檔案;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中方雇員的檔案;自由職業或靈活就業人員的檔案;其他實行社會管理人員的檔案。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實行集中統一、歸口管理的管理體制,主管部門為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接受同級黨委組織部門的監督和指導。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具體由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以及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授權的單位管理,其他單位未經授權不得管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嚴禁個人保管本人或他人的檔案?绲貐^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可由其戶籍所在地或現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管理。
高校畢業生到具有檔案管理權限的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就業的,由單位直接接收、管理檔案。到無檔案管理權限的單位(私營企業、外資企業等)就業的,可由各地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負責提供檔案管理等人事代理服務。高校畢業生離校時沒有就業的,檔案可由學校統一發回原戶籍所在地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保管。檔案不允許個人保存。
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關系及檔案保管費、查閱費、證明費、檔案轉遞費等名目的費用。各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應提供免費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基本公共服務。
4. 高校畢業生如何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5. 目前國家對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參保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費率是如何規定的?
(1)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費率。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規定,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的費率,分別是原則上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6%左右和2%;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有關費率確定按照國家相應規定執行;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費率按照《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4〕504號)規定執行,由統籌地區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但不得超過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的1%。職工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的費率,分別為本人工資的8%、2%和1%。
(2)參保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費率。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規定,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費率為20%,其中8%計入個人賬戶;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費率,按國家有關規定,統籌地區可以參照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建立統籌基金的繳費水平確定。
(3)城鎮居民參加居民醫療保險和農村居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主要采取定額方式繳納社會保險費。
6. 高校畢業生如何處理勞動人事糾紛?
發生勞動人事爭議,可以通過協商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高校畢業生可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將依法受理,糾正和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7. 國家鼓勵畢業生到基層就業的主要優惠政策包括哪些?
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2014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4〕2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2013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35號)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1〕16號)等文件規定:
(1)完善工資待遇進一步向基層傾斜的辦法,健全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的服務保障機制,鼓勵畢業生到鄉鎮特別是困難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
(2)對高校畢業生到中西部地區、艱苦邊遠地區和老工業基地縣以下基層單位就業、履行一定服務期限的,按規定給予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本?茖W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
(3)結合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推進,在基層特別是街道(鄉鎮)、社區(村)購買一批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崗位,優先用于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
(4)落實完善見習補貼政策,對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50%以上的見習單位,適當提高見習補貼標準。
(5)將求職補貼調整為求職創業補貼,對象范圍擴展到已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
各地區要結合城鎮化進程和公共服務均等化要求,充分挖掘教育、勞動就業、社會保障、醫療衛生、住房保障、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及殘疾人服務、農技推廣等基層公共管理和服務領域的就業潛力,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要結合推進農業科技創新、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等,引導更多高校畢業生投身現代農業。
高校畢業生在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基層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申報相應職稱時,可不參加職稱外語考試或放寬外語成績要求。充分挖掘社會組織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潛力,對到省會及省會以下城市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就業的高校畢業生,所在地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協助辦理落戶手續,在專業技術職稱評定方面享受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同類人員同等待遇。
對到農村基層和城市社區從事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工作的高校畢業生,符合公益性崗位就業條件并在公益性崗位就業的,按照國家現行促進就業政策的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
(1)對到農村基層和城市社區其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就業的,給予薪酬或生活補貼,同時按規定參加有關社會保險。
(2)自2012年起,省級以上機關錄用公務員,除部分特殊職位外,均應從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中錄用。市(地)級以下機關特別是縣鄉機關招錄公務員,應采取有效措施積極吸引優秀應屆高校畢業生報考,錄用計劃應主要用于招收應屆高校畢業生。
(3)對具有基層工作經歷的高校畢業生,在研究生招錄和事業單位選聘時實行優先。
8. 到基層就業如何辦理戶口、檔案、黨團關系等手續?
對到西部縣以下基層單位和艱苦邊遠地區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實行來去自由的政策,戶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據本人意愿遷往就業地區;人事檔案原則上統一轉至就業單位所在地的縣級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由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提供免費人事代理服務;黨團組織關系轉至就業單位,在工作期間積極要求入黨的,由鄉鎮一級黨組織按規定程序辦理。
9. 中央有關部門實施了哪些基層就業項目?
近年來,中央各有關部門主要組織實施了5個引導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就業的專門項目,包括:團中央、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四部門從2003年起組織實施的“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中組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等八部門從2006年開始組織實施的“三支一扶”(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計劃;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編辦等四部門從2006年開始組織實施的“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中組部、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從2008年起組織實施的“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工作”;農業部、人社部、教育部等部門從2103年起組織實施的“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特設崗位計劃”。
10. 參加中央部門組織實施的基層就業項目,服務期滿后享受哪些優惠政策?
根據中組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財政部、共青團中央《關于統籌實施引導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基層服務項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42號)等政策規定,參加中央部門組織實施的基層就業項目、服務期滿的畢業生,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公務員招錄優惠:每年拿出公務員考錄計劃的一定比例,專門用于定向招錄服務期滿且考核稱職(合格)的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服務基層項目人員也可報考其他職位。
(2)事業單位招聘優惠:鼓勵在項目結束后留在當地就業,參加各基層就業項目相對應的自然減員空崗,全部聘用服務期滿的高校畢業生。從2009年起,到鄉鎮事業單位服務的高校畢業生服務滿1年后,在現崗位空缺情況下,經考核合格,即可與所在單位簽訂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同時,各省(區、市)縣及縣以上相關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應拿出不低于40%的比例,聘用各專門項目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高校畢業生。
(3)考學升學優惠:服務期滿后三年內報考碩士研究生初試總分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高職(高專)學生可免試入讀成人本科。
(4)國家補償學費和代償助學貸款政策:參加各基層就業項目的畢業生,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享受相應的學費補償和助學貸款代償政策。
(5)服務期滿自主創業的,可享受稅收優惠、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小額貸款擔保和貼息等有關政策。
(6)其他:各基層就業項目服務年限計算工齡。服務期滿到企業就業的,按照規定轉接社會保險關系。
11. 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可以享受哪些優惠政策?
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高等學校創新創業教育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5〕36號)等文件規定,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優惠政策主要包括:
(1)稅收優惠:簡化大學生創業流程,取消《大學生自主創業證》。持人社部門核發《就業創業證》(注明“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內(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創辦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的,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對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小型微利企業,按國家規定享受相關稅收支持政策。
(2)創業擔保貸款和貼息支持:對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可在創業地按規定申請創業擔保貸款,貸款額度為10萬元。鼓勵金融機構參照貸款基礎利率,結合風險分擔情況,合理確定貸款利率水平,對個人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在貸款基礎利率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以內的,由財政給予貼息。
(3)免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畢業2年以內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4)享受培訓補貼:對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學年(即從畢業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個月)內參加創業培訓的,根據其獲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或就業、創業情況,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
(5)免費創業服務:有創業意愿的高校畢業生,可免費獲得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提供的創業指導服務,包括政策咨詢、信息服務、項目開發、風險評估、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一條龍”創業服務。各地在充分發揮各類創業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礎上,因地制宜建設一批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并給予相關政策扶持。對基地內大學生創業企業要提供培訓和指導服務,落實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創業成功率,延長企業存活期。
(6)取消高校畢業生落戶限制,允許高校畢業生在創業地辦理落戶手續(直轄市按有關規定執行)。
12.大學生創業工商登記有什么要求?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進一步落實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堅決推行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意見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方案,實現“一照一碼”。放寬新注冊企業場所登記條件限制,推動“一址多照”、集群注冊等,降低大學生創業門檻。
13.對大學生自主創業學籍管理有什么要求?
對有自主創業意愿的大學生,實施彈性學制,放寬學生修業年限,允許調整學業進程、保留學籍休學創新創業。
14. 高校畢業生獲取就業信息的主要渠道有哪些?
(1)瀏覽各類就業信息網站,包括中央有關部門主辦的全國性就業信息網站、地方有關部門主辦的就業信息網站、各高校就業信息網站及校內bbs求職版面、其他專業性就業網站等;
(2)參加各類招聘和雙向選擇活動,包括國家有關部門、各地、學校、用人單位等相關機構組織的各類現場或網絡招聘活動;
(3)參與校企合作實習,包括社會實踐、畢業實習等活動;
(4)查閱媒體廣告,如報紙、刊物、電臺、電視臺、視頻媒體等;
(5)他人推薦,如導師、校友、親友等;
(6)主動到單位求職自薦等。
15. 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享受哪些服務和政策?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2013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35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促進計劃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41號)要求,為做好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從2013年起實施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促進計劃:
(1)地方各級人社部門所屬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和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臺要面向所有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包括戶籍不在本地的高校畢業生)開放,辦理求職登記或失業登記手續,發放《就業創業證》,摸清就業服務需求。其中,直轄市為非本地戶籍高校畢業生辦理失業登記辦法按現行規定執行;
(2)對實名登記的所有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提供更具針對性的職業指導;
(3)對有求職意愿的高校畢業生要及時提供就業信息;
(4)對有創業意愿的高校畢業生,各地要納入當地創業服務體系,提供政策咨詢、項目開發、創業培訓、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一條龍”創業服務。及時提供就業信息;
(5)要將零就業家庭、經濟困難家庭、殘疾等就業困難的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列為重點工作對象,提供“一對一”個性化就業幫扶,確保實現就業;
(6)對有就業見習意愿的高校畢業生,各地要及時納入就業見習工作對象范圍,確保能夠隨時參加;
(7)對有培訓意愿的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各地要結合其專業特點,組織參加職業培訓和技能鑒定,按規定落實相關補貼政策;
(8)地方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為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免費提供檔案托管、人事代理、社會保險辦理和接續等一系列服務,簡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效率;有條件的地方可對到小微企業就業的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提供免費的人事勞動保障代理服務;
(9)加大人力資源市場監管力度,嚴厲打擊招聘過程中的欺詐行為,及時糾正性別歧視和其他各類就業歧視。加大勞動用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方面的勞動保障監察力度,切實維護高校畢業生就業后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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