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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應松綁創業型企業
特約評論員 吳春波 近日,有一些學者呼吁 “對中小企業免除《勞動合同法》”,雖然筆者覺得這種“吁請”是可以理解,但鑒于我國中小企業的數量過于龐大,若90%以上的中小企業免除《勞動合同法》,只有不到10%的企業受《勞動合同法》的規范,而這恐怕是難以讓人接受的。
不過,我認為《勞動合同法》應該也必須對創業型企業“法外開恩”,《勞動合同法》應該赦免創業型企業。具體的建議是,在《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細則中,宣布創業型企業自創業開始,在一定時間內(如3-5年內),免除《勞動合同法》。老企業老辦法,新企業新辦法,老企業繼續由《勞動合同法》規范,新企業免除《勞動合同法》,勞動關系交由企業自由裁量(創業型企業和非創業型企業的判定,以《勞動合同法》實施時間為限)。
之所以應對創業型企業法外開恩,那是因為創業型企業甫一出世,面臨的競爭難度超越其他企業所想象。這些企業首先面臨的不是賺錢的問題,而是能否活下來和活多長的問題。正如法律對嬰幼兒有特殊保護一樣,《勞動合同法》對處于嬰兒期的創業型企業也應該予以特殊的保護。
創業型企業的勞動者(包含企業創辦者和雇傭的員工)的主要構成是弱勢人群,除少數就業后重新創業外,更多的人來自下崗工人和失業人口、結束人力資本投資的初高中學生和大學畢業生和來自農村的剩余人口。他們中的大多數人,面臨著的生存問題,面臨著持續投資后的人力資本回報的問題。相對于已就業人口講,他們的弱勢度更高,生存能力更差。以保護弱勢階層為立法宗旨的《勞動合同法》,責無旁貸地應對這些弱勢階層以保護。
創業型企業是緩解或解決我國嚴峻就業問題的重要出路之一。在我國,就業問題依然非常突出,農村尚有1.7億人口事實上處于失業狀態或潛在失業狀態,有515萬的企業下崗工人……而這些都沒有納入《勞動合同法》的保護范圍,相反因為《勞動合同法》的原因,使他們就業面臨更大的壓力。而創業型企業雖然就業規模小,但龐大的企業數量,可以大量地吸收剩余勞動力。
重要的是,《勞動合同法》在創業型企業實施貫徹是最難的。創新型企業自創業之初,關注在技術、產品、市場、客戶等經營層面,體系、制度、機制、文化的規范等管理層面往往無法關注。企業草創階段,企業沒有人力資源部,沒有專業的人力資源管理者,沒有職代會和工會,沒有規范的招聘、培訓、考核、薪酬、福利保險制度與體系(其實許多也沒有必要),沒有系統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沒有完善的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系統。如果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規范,諸多創業型企業是無法做到的……不是不愿為之,而是不能為之。
如果讓創業型企業自創業開始,就面臨著《勞動合同法》對勞動關系的嚴格規范,與現存企業相比,這本身就意味著不公平。給予創業型公司豁免《勞動合同法》的權利,既符合《勞動合同法》立法精神和立法宗旨,也更有利于創業型公司的生存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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