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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許經營的守則政策
應屆畢業生創業網訊
1.香港特許經營權協會會員須遵守所有適用的法律及規例。
2.會員須以專業態度經營業務,不得損害香港特許經營權協會的聲譽。
3.會員不得利用任何能欺騙或誤導潛在買家的明示或暗示的陳述提供、出售或促銷任何特許經權。
4.會員不得以任何可能誤導或欺騙或引致混淆的方式或形式模仿他人的商標、牌子、商號、廣告口號或其他辨識標記。
5.特許經營權協議須以書面締結,并須清楚訂明關系條款及每一方的權利及責任。
6.各方于洽談特許經營權協議時提供的所有資料均須絕對保密,除非事先雙方已達成書面協議,否則不得加以利用或向任何其他方面披露。
7.總店主、加盟者及/或特經營權顧問之間的交易須以合作及公平為原則,在考慮特許經營權申請人時,不得因為種族、膚色、宗教、國籍、年齡、性別或身體傷殘等理由而加以歧視。
8.總店主及加盟者須盡力維持及保存特許經營業務,并且隨時合力或各自采取一切所需行動,以保護有關特許經營權及其財產。
9.總店主及加盟者須盡一切努力,透過公平和合理的直接溝通及磋商,以誠信及友好的態度解決爭議。假如仍然無法解決爭議,則應適當地考慮欣諸仲裁程序。
10.總店主及加盟者須證明本身具備足夠的經濟能力,以發展有關特許經營權。
與總店主有關的規定
11.總店主須于任何具約束力的文件簽署前的一段合理時間內,以書面方式向每一位潛在的加盟者提供所有被認為對特許經營權關系不可或缺的詳細及準確資料(包括但不限于總店主目前的營運情況、所需資金、潛在利潤、業績等)。
12.總店主須強烈建議潛在的加盟者在接受任何承擔前尋求獨立的專業法律意見。
13.總店主須盡可能鼓勵潛在的加盟者與現有的加盟者接觸,藉此讓他加深對有關特許經營業務的瞭解。
14.總店主只可挑選及接納經過合理審查后認為是已具備足以履行責任及達到有關特許經營權所需及規定的基本技能、教育、個人才能及財政資源的加盟者。
15.總店主須向加盟者提供合理的指導,以維護整個特許經營制度的完整性。
16.總店主須時刻保持根據特許經營協議所提供的貨物或服務的質素,并確保可長期供應優質的材料、產品及服務。17.總店主須確保加盟者能夠與他接觸,并且就加盟者的通訊盡快作出回應,以促進雙方的瞭解。
17.在合理適當及本著誠信的情況下,總店主須就任何違反合約的情況知會加盟者,并且給予加盟者合理的時間補救過失。
與加盟者有關的規定
18.加盟者須詳盡及坦白地披露所有被視為在總店主甄選合適的加盟者的過程中不可或缺的資料。
19.加盟者經營及推廣特許經營業務時,須充份發揮本身的才能,并力求達到最高的專業水平。
20.加盟者經營特許經營業務時,須遵守所有適用的法律,并經常保持準確的紀錄,以供總店主在認為有需要時加以審閱。
21.加盟者須尊重與特許經營權有關的一切資料的保密原則,無論特許經營的關系仍然有效或者已經終止,除非獲得總店主的書面同意,否則不得披露或容許披露任何該等資料。
22.加盟者須接受及完成一切所需的訓練,以確保特許經營業務的管理能配合特許經營制度的均衡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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