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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進我市微型企業發展工程實施方案》全文
《加快推進我市微型企業發展工程實施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已經實施頒發。
加快推進我市微型企業發展工程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抓大壯小扶微工程的意見》(桂發〔2012〕10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加快推進微型企業發展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桂政發〔2012〕30號)精神,加快推進微型企業發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義
大力扶持加快推進微型企業發展是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創業促就業的創新之舉。大力扶持微型企業發展有利于改善民生,實現百姓創業致富;有利于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加快推進微型企業健康發展,可以增加市場主體總量,優化產業結構,擴大就業,改善民生,推進城鄉統籌發展。
二、發展目標
“十二五”期間,通過實施“微型企業發展工程”,加強對微型企業發展趨勢和規律的統計分析,實施重點行業幫扶和指導,有針對性地加快推進微型企業發展。到2015年,力爭發展微型企業2000戶,帶動就業20000人,新增注冊資本1億元以上。
三、主要措施
(一)強化宣傳引導,促進微型企業發展。各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的發展微型企業氛圍,在全市掀起大力發展微型企業的熱潮。通過開展“微型企業發展宣傳月”活動,舉辦新聞發布會、營業執照頒發儀式以及利用電視、報紙、網絡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各界宣傳微型企業的相關政策;通過宣傳板報、發放資料等形式在全市各人才交流中心進行政策宣傳;通過宣傳演講、派發宣傳單等活動,深入高校、中職院校、社區、鄉鎮進行宣傳;通過宣傳發展微型企業的成果和典型事例,提高社會各界對發展微型企業相關政策認識的知曉率,掀起全民創業熱潮。在強化宣傳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各部門的職能作用,建立創業指導、產業分析工作機制,為企業提供服務咨詢、產業導向、前景分析等服務,增強微型企業的生命力,提高微型企業存活率。
(二)認真履行扶持微型企業發展責任,積極做好微型企業發展協調工作。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微型企業發展工作,認真履行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工作職責,盡快搭建公開服務平臺,建立健全扶持微型企業工作責任追究和效能考核制度,對完不成微型企業發展工作目標任務或是阻礙發展微型企業工作的,實行責任倒查追究。各級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要認真督促、指導成員單位積極做好微型企業發展協調工作,工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稅務、金融、質監等部門要按照自治區及我市的有關要求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微型企業發展工作,并將有關微型企業的發展信息反饋給相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三)擴大享受優惠政策人群范圍,加強微型企業登記注冊指導。從2012年3月1日起,將發展微型企業的扶持對象由“八類人群”擴大到“九類人群”,把在申辦微型企業的所在地居住,經營范圍為文化創意、信息技術及高新技術等產業,注冊地為各大學創業園、科技園及創業孵化基地等的“在校大學生人群(含高職?啤⒈究、碩士、博士,限畢業年級學生)”列入微型企業扶持對象范圍。在辦理微型企業登記注冊時,工商部門要做好微型企業的宣傳、指導等工作,建立“綠色通道”,并按規定免收微型企業注冊登記費。
(四)加強創業培訓,落實創業培訓補貼政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認真做好創業培訓定點機構的'認定管理工作,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培訓機構,應及時給予認定。要加強創業培訓,對創業培訓定點機構提出開班申請并符合開班條件的,應及時批準開班培訓。要加強對創業培訓的監督檢查,指導微型企業創業者或創業培訓定點機構按規定申請創業培訓補貼,對符合補貼條件的,及時發放創業培訓補貼。
(五)強化財政資本金補助資金保障,提高縣區資本金補助資金比例,加快資本金補助資金撥付。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我市確定的每年安排發展戶數,將微型企業財政資本金補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簡化微型企業資本金補助資金審批程序,“接受創業培訓”作為扶持措施之一,不列為撥付微型企業資本金補助資金的前置條件。各級微型企業資金評審委員會在審核微型企業申請資本金補助資金時要實行每月定期集中評審,并在審批結束后的3個工作日內將結果通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微型企業資本金補助資金審批結果后7個工作日內將資本金補助資金劃入微型企業按照規定開立的銀行賬戶或通知其開展資本金補助資金報賬。
(六)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完善金融擔保扶持政策。鼓勵和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符合有關政策的前提下,成為微型企業的開戶銀行,并為微型企業提供快速、便利的開立賬戶服務,開通“綠色通道”,鼓勵當天當場辦結。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結合本地區實際,積極研發針對微型企業個性化的信貸創新產品和金融服務方式,努力為微型企業提供優質的金融服務。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切實加大對微型企業的信貸扶持力度,探索對微型企業開展信用貸款,并為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法人代表、股東提供小額擔保貸款等金融扶持。各有關部門應有序推動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為微型企業貸款的擔保工作,并對融資擔保公司開展評級,保證擔保公司擔保實力,對尚未成立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縣城,可在符合《廣西小額擔保貸款實施管理辦法》有關小額擔保貸款基金規定的前提下參照執行。加快發展小額貸款公司和融資擔保業務,充分發揮小額貸款公司對微型企業的資金支持。充分發揮現有融資擔保機構的作用,擴大銀擔合作,鼓勵和扶持融資擔保機構為微型企業進行融資擔保服務。允許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參照個體工商戶提供貸款的方式給微型企業法人代表、股東提供創業扶持貸款。
(七)認真做好微型企業稅收獎勵工作。各級財政部門按要求將微型企業上年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由企業所在地財政部門統一獎勵給企業,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按分享比例負擔,在年度所得稅清算期結束后1個月內將獎勵資金撥付給微型企業,獎勵總額以微型企業實繳到位的注冊資本或出資數額金額為上限。
(八)完善稅收扶持政策,進一步做好稅收優惠政策工作。對于微型企業中的個人獨資企業,可以比照《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的規定,采取定期定額征收方式;對于管理較為規范的微型企業,要輔導建帳,引導納稅人改善經營管理,符合條件的實行查帳征收。
(九)積極落實微型企業經營場地扶持政策,建立微型企業孵化園。各縣區應當保障微型企業發展用地,新建專業市場、新建工業園要留出一定份額給微型企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托企業、大中專院校等單位,建立微型企業孵化園,健全創業服務體系,開展咨詢服務、創業指導活動,幫助微型企業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困難和問題。已經建立的科技園區、大學生創業基地等,要降低門檻,促進科技型微型企業入駐。
(十)各級政府相關部門應積極出臺扶持各類人群創辦微型企業的優惠政策。各級政府部門應出臺相應的優惠政策,在現行資金政策和項目安排上對微型企業給予與其他企業同等待遇。在各種專項扶持資金、項目資金以及扶持創業人員的專項貸款等政策性扶持資金安排上向微型企業傾斜,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優先予以扶持。各級各部門在部門的公開服務平臺應公布扶持項目資金、專項貸款等情況,并做出微型企業申辦扶持、項目資金和專項貸款的指引說明。教育、婦聯、工會等部門應指導大學生、婦女、下崗工人等創辦微型企業。
(十一)鼓勵和支持創建微型企業協會。微型企業自愿組建的微型企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微型企業行業建設,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推動微型企業發展。同時,協助有關部門擬訂微型企業發展規劃,督促微型企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十二)確立微型企業市場地位。微型企業在市場準入、競爭中應當享有與其他經營主體同等的待遇,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市場交易和行政管理過程中不得歧視或者變相歧視微型企業。
(十三)表彰獎勵。對在微型企業發展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十四)疊加扶持。微型企業按照相關規定符合其他稅收、產業發展資金、政策性貸款等扶持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十五)認真清理不相適應的政策性文件。已出臺的關于發展微型企業相關工作的政策性文件中,凡是與自治區發展微型企業政策不相符合且阻礙微型企業發展工作的,應立即予以修改或廢止。
(十六)貫徹落實深化措施,認真總結經驗,做好信息反饋報送工作。各級政府及各部門要對發展微型企業的工作業績、工作亮點、政策宣傳、經驗措施和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遇到的問題、困難、建議及時進行總結上報,并于每年7月10日及12 月10日前將工作總結(小結)報送市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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