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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重新發放
一、業務概述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務證件遺失后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機關在核實相關材料后對遺失證件重新發放。
二、法律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無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稅務機關的相關處理決定資料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無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審查相關稅務處理決定是否真實。
2、核準
符合條件的,核準重新發放證件,稅務登記證件需進行工本費收取。
3、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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