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申報期限
(一)各稅種的申報期限
1、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于期滿后十日內申報,以一天、三天、五天、十天、十五天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并結算上月應納稅款。
2、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辦理預繳所得稅申報;內資企業在年度終了后四十五日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向其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辦理所得稅申報。
3、其他稅種,稅法已明確規定納稅申報期限的,按稅法規定的期限申報。
4、稅法未明確規定納稅申報期限的,按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的期限申報。
(二)申報期限的順延。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的期限最后一日,如遇公休、節假日的,可以順延。
(三)延期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委托代征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人因不可抗力情形,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或委托代征稅款報告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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