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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檢查
【 一、組織納稅自查 】
(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建立自查制度,結合財務核算過程和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對照現行稅收法律、法規檢查有無漏報應稅收入、多列支出、虛增抵扣稅額、漏報或錯報代扣(收)稅項目、錯用稅率或計算錯誤等情況。
(二)對于國家稅務機關組織的各類納稅檢查,應當按照國家稅務機關通知的內容、要求、時間等,組織力量認真開展自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日常自查中,發現納稅錯誤,應當自行糾正;對于在國家稅務機關組織的自查中發現的納稅錯誤,除主動改正存在的問題,自覺補繳稅款和調整有關帳務外,還要如實填報自查情況報告表。如自查無問題,亦應按規定填表上報。
【 二、配合稅收檢查 】
(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國家稅務機關布置的各類稅務檢查活動,應當積極配合。對主管部門或按行業組織的聯查、互查,要有專人參加,協助開展工作,主動提供帳證資料和情況。檢查結束要協助檢查人員核實問題。對國家稅務機關檢查后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立即執行,按規定限期補繳稅款、滯納金和罰款;進行帳務調整,建立健全相應的制度,以免今后發生類似問題。
(二)國家稅務機關需要對納稅人或其他單位、個人的納稅情況采用錄音、錄像、照像、復印等方式進行調查取證時,有關人員應如實提供情況,出具證據,予以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公民對于不按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和違反稅法的行為,有權向國家稅務機關檢舉揭發,為稅務檢查提供線索,由國家稅務機關按規定給予獎勵并為其保密。
(四)納稅人外出經營應當自覺服從所在地國家稅務機關的管理,及時辦理有關手續,按規定申報納稅。
(五)納稅人在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應當配合國家稅務機關檢查,如實提供其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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