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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稅收政策效應分析
小微企業在增加就業、促進經濟增長、科技創新與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 。以下是小編J.L分享的小微企業稅收政策效應分析,更多熱點創業項目歡迎您繼續訪問(www.oh100.com/chuangye)。
為了支持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后出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優惠力度逐年加大,扶持作用漸趨明顯。本文通過專題調研的方式,旨在從微觀層面分析稅收優惠政策的實際效果,查找政策落實中遇到的問題,為進一步完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提供盡可能科學、可行的對策建議,以促進小微企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一、現行稅收優惠政策的實際效果
(一)現行政策規定
貨物勞務稅方面: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對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營業稅 。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下同)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對月營業額2萬元至3 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征營業稅 。企業所得稅方面:2008年1月1日起,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010年1月1日起,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012年1月1日起,將年應納稅所得額的上限由3萬元提高至6萬元 ;2014年1月1日起,進一步將年應納稅所得額的上限由6萬元提高至10萬元 ,且所有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方式,還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按照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財產行為稅方面: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微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
(二)政策落實情況
以安徽國稅為例,全省各級國稅機關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優化稅收服務手段,強化日常督促檢查,多措并舉、積極作為,有效推動了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全面貫徹、深入落實。從全省的統計數據來看,受惠于小微企業暫免征增值稅政策的納稅人由2013年9月份納稅申報期的5.2萬戶(含增值稅零、負申報,下同)增加至2014年7月份納稅申報期的11.39萬戶,該項政策實施以來累計免征增值稅超過1億元。實際受惠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逐年增加,2010年度3.38萬戶,減免企業所得稅0.54億元;2011年度3.69萬戶,減免企業所得稅0.74億元;2012年度3.76萬戶,減免企業所得稅1.04億元;2013年度4.30萬戶,減免企業所得稅1.33億元。
(三)政策效應分析
稅收優惠政策的有效落實,對安徽省小微企業的健康發展起到了積極的助推作用。一是稅收優惠惠及的納稅人越來越多。以小微企業暫免征增值稅政策為例,2014年7月份納稅申報期受惠的小微企業11.39萬戶,同期辦理納稅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企業13.46萬戶,惠及面達84.62% 。以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為例,惠及企業逐年增加,特別是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提高至10萬元,范圍擴大至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后,將有更多的小微企業享受到更大的稅收優惠。二是小微企業持續發展的能力逐步增強。小微企業在經濟下行壓力不減的背景下,稅費高、融資難等問題突出,在最需要解決的資金、技術、人才、政策等諸多因素中,資金問題的占比近56%。稅收優惠政策的全面實施,一方面,起到了較好的導向作用,使大多數小微企業感到了溫暖,看到了希望,增強了自身應對經濟下行壓力的信心;另一方面,通過多重政策效應的相互疊加,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小微企業的資金壓力,有利于增強其自身造血功能,促進其不斷發展壯大。三是稅收政策的正向激勵作用不斷發揮。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全面、有效落實,進一步激發了全社會的創業熱情,從而增加了就業崗位,促進了民生改善,有利于社會和諧穩定。以小微企業暫免征增值稅政策為例,政策實施以來,安徽省累計新開業小微企業1.43萬戶,提供就業崗位16.6萬個 ,較好地促進了民生改善。
二、影響政策落實效果的主要因素
(一)小型微利企業認定與小微企業劃型標準存差異
小型微利企業是企業所得稅法明確的一個法定概念,具體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下列企業:(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小微企業則是一個約定概念,是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的統稱。根據《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 表述,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具體標準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同時進一步明確,規定適用的行業包括:農、林、牧、漁業,工業(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批發業,零售業,交通運輸業(不含鐵路運輸業),倉儲業,郵政業,住宿業,餐飲業,信息傳輸業(包括電信、互聯網和相關服務),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其他未列明行業(包括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據此分別設定了上述 16個行業中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標準。由此可見,小型微利企業和小微企業在劃型標準上存在明顯差異。這一差異,使得相當一部分企業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標準,且屬于《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劃定的小型企業或微型企業,但無法享受企業所得稅稅率優惠。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家在有關稅收政策上支持和鼓勵中小企業的創立和發展。顯然,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標準與這一規定存在不相協調之處,相當一部分企業認為是一種政策歧視,從而增加了稅務機關在政策落實過程中的解釋難度,降低了社會各界對稅收政策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認同度。
(二)增值稅暫免征政策與起征點制度競合導致誤解
從2011年11月1日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作如下調整: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據此,全國絕大多數省份結合本地區經濟發展實際,均將增值稅起征點調高至幅度上限,即銷售貨物、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2萬元。由于決定對調整目的的界定是“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要求”,導致一些地方將增值稅起征點適用范圍擴大至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企業。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第九條第二款同時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它個人。由此可見,增值稅起征點調整,與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并無明顯關聯。為了彌補稅收政策疏漏,糾正政策執行上的混亂,在進一步大力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背景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從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但由于增值稅暫免征政策與增值稅起征點制度均將月銷售額的限額確定為2萬元,使得相當一部分納稅人對增值稅暫免征政策產生了模糊認識。同時,受增值稅“以票控稅”征管模式的影響,不少納稅人因經營業務需要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并未完全享受稅收優惠。此外,也有一部分納稅人認為月銷售額2萬元的標準過低,實際免征的稅額很小,尚達不到本地區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與經濟發展現狀明顯不適應,只能算是一種政策導向,對小微企業的作用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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