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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賬核算
記賬核算
(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根據合法、有效憑證進行記賬核算;
(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報送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備案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財務、會計處理辦法,真實、序時逐筆記賬核算;納稅人所使用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具體的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有關稅收方面的規定不一致時,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原有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具體的財務、會計處理辦法,進行會計核算,但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必須按照稅收法規的規定計算納稅。
賬簿保管
(一)會計人員在年度結束后,應將各種賬簿、憑證和有關資料按順序裝訂成冊,統一編號、歸檔保管。
(二)納稅人的賬簿(包括收支憑證粘貼簿、進銷貨登記簿)、會計憑證、報表和完稅憑證及其它有關納稅資料,除另有規定者外,保存十年,保存期滿需要銷毀時,應編制銷毀清冊,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批準后方可銷毀。
(三)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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