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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證明管理
稅收證明管理
(一)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到外地從事生產、經營、提供勞務的,應當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寫明外出經營的理由、外銷商品的名稱、數量、所需時間,并提供稅務登記證或副本,由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審查核準后簽發《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申請人應當按規定提供納稅擔保或繳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納稅保證金。納稅人到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國家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外出經營活動結束后,應當按規定的繳銷期限,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繳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辦理退保手續。
(二)鄉、鎮、村集體和其他單位及農民個人在本縣(市、區)內(含鄰縣的毗鄰鄉、鎮)集貿市場出售自產自銷農、林、牧、水產品需要《自產自銷證明》的,應持基層行政單位(村委會)出具的證明,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三)納稅人銷售貨物向購買方開具發票后,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如果購貨方已付購貨款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財務處理,發票聯及抵扣聯無法收回的,納稅人應回購貨方索取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者索取折讓證明,作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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