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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的依據和程序
檢驗的依據和程序
1、依據:對外貿易關系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檢驗。
(1)出口商品品質檢驗依據:
A、強制性檢驗標準:
a、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中的規定標準。
b、國家政府間的雙邊協議的規定。
B、合法檢驗依據(合同、信用證等)。
C、對于其它的新商品、尚未制定包裝標準的商品按有關法令規定和實際情況處理。
(2)出口食品、畜產品的獸醫衛生檢驗依據:
A、出口食品、畜產品獸醫衛生檢驗依據:
a、我國法律行政的規定。
b、合同、信用證。
c、我國有關衛生質量標準。
d、國家商檢局對出口食品、畜產品的有關規定。
e、進口國的有關獸醫衛生法規規定與我國簽訂的雙邊檢疫協定的有關規定。
f、其它規定,除規定的檢驗項目外,不能含有有害物質或惡性雜質等。
B、出口水產品的獸醫衛生檢驗依據:
a、合同、信用證。
b、標準:對水產品的條件沒有規定時按有關出口標準檢驗。
c、樣品或函件。
d、有關規定:對于需要進行理化、微生物或其它衛生項目檢驗的,按照出口水產品檢驗操作規程和有關規定檢驗。
e、其它規定:對于地方性少量水產品沒有出口標準的可以按照工貿檢協商提出暫定品質條件進行檢驗。
2、程序:
(1)受理報驗
(2)抽樣
(3)檢驗
(4)簽發商檢證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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