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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稅基本情況
問:什么是“免、抵、退”稅?
答:“免、抵、退”稅是出口退稅的一種方式!敦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動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規定,我國對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除另有規定外,增值稅一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
“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征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
生產企業出口自產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產品,實行免征消費稅辦法。
問:為什么要實行“免、抵、退” 稅辦法?
答:與原來的“先征后退”辦法相比,“免抵退”稅辦法有其自身的優越性。一方面,對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全面實行“免、抵、退”稅辦法,使得出口貨物的相關進項稅額能夠先抵頂內銷應納稅額,未抵頂完的部分再予以退稅,減少了企業資金占壓,減輕了企業負擔,有助于提高生產企業出口的積極性和競爭力,有利于推動外貿出口進一步健康發展。另一方面,實行“免、抵、退”稅辦法能夠減少退稅的現金流,并且出口貨物的征稅、免稅、抵稅和退稅都在同一地區、同一國稅機關辦理,有利于解決征退脫節、信息不暢的問題,從而有助于稅務部門切實加強出口貨物稅收管理,更有效地防范騙取出口退稅。
問:“免、抵、退”稅辦法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免、抵、退”稅辦法適用于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另有規定的除外)。生產企業承接國外修理修配業務以及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采用國際招標方式國內企業中標或外國企業中標后分包給國內企業的機電產品,比照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對生產企業出口的非自產貨物的管理辦法,將另行規定。
這里的生產企業是指獨立核算,經主管國稅機關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具有實際生產能力的企業和企業集團。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自產貨物仍繼續實行免征增值稅辦法,相關進項稅額不予退還或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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