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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對于下崗職工還有稅收優惠嗎?
獲下崗職工的稅收優惠到2008年12月31日就截止了,請問還有新的稅收優惠嗎?
答:財稅[2009]23號: 一、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二、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三、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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