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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業被代扣代繳營業稅,是否可以不繳營業稅?
問題:我是一家建筑施工企業,我公司在開發區承建一工程項目,開竣工期是2008年10月至2009年9月。甲方2008年沒有給我們撥付工程款,在2009年4月撥付第一筆工程款時代扣代繳了營業稅。請問有此代扣代繳的完稅證明,我公司是否可以不再繳營業稅了?
答復: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規定,你單位應從2009年1月1日(含本日,以下同)起,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業勞務應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2009年4月30日前,已由建筑業扣繳義務人扣繳并申報解繳的建筑業營業稅(含已申報但尚未入庫的欠繳稅款),暫不進行納稅地點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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