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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誤區:所有的補繳稅款都要繳納滯納金
稅收是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組織財政收入是稅收的基本職能。稅收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的特點,籌集財政收入穩定可靠。稅收的這種特點,使其成為世界各國政府組織財政收入的基本形式,中國稅收收入占國家財政收入的90%以上。
稅收是調控經濟運行的重要手段。經濟決定稅收,稅收反作用于經濟。這既反映了經濟是稅收的來源,也體現了稅收對經濟的調控作用。稅收作為經濟杠桿,通過增稅與減免稅等手段來影響社會成員的經濟利益,引導企業、個人的經濟行為,對資源配置和社會經濟發展產生影響,從而達到調控經濟運行的目的。政府運用稅收手段,既可以調節宏觀經濟總量,也可以調節經濟結構。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誤區解讀:
一、應加收稅收滯納金相關規定
1.稅務機關在追征期內追征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應加收滯納金,含追征期延長到五年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2.稅務機關追征偷、抗、騙稅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應加收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應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之日補繳稅款應加收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三條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補繳和追征稅款、滯納金的期限,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之日起計算。
4.不予批準延期繳納稅款應加收滯納金。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5.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可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補繳稅款應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嚴厲打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違法行為的緊急通知》(國稅函〔2004〕536號)明確,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可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憑證)的企業,除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外,各地稅務機關要依法從嚴、從重處罰。對涉嫌構成犯罪的,要按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6.非居民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匯算清繳發生稅款滯納應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6號,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對于非居民企業,無論盈利或者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辦法》的規定參加所得稅匯算清繳,而對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主管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辦理外,對發生稅款滯納的,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加收滯納金。
7.企業清算所得稅逾期應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84號)規定,企業清算時,應當以整個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依法計算清算所得及其應納所得稅。企業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清算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結清稅款。
企業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應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加收滯納金。
8.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未依法履行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應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規定,對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未依法履行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
9.代理人經信息交換認定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補征稅款應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0號)明確,在判定締約對方居民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時,其代理人應向稅務機關聲明其本身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一旦通過信息交換可以認定代理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稅務機關可改變此前的審批結果(即批準相關稅收協定待遇),向原受益所有人補征稅款,并按照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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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單位未按時足額代繳的社會保險費應加收滯納金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第十一條規定,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預或者拒絕。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代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二、不應加收稅收滯納金的情形
1.因稅務機關責任少繳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2.經批準延期繳納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根據上述規定,對批準延期繳納的稅款,在延期繳納的期限內不加收滯納金。
3.預繳結算補稅不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期申報預繳稅款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753號)規定,對延期申報納稅人按照規定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其不適用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關于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而被加收滯納金的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當預繳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結算退稅但不向納稅人計退利息;當預繳稅額小于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在納稅人結算補稅時不加收滯納金。
4.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240號)明確,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不屬于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形,不適用該條“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規定。
5.企業所得稅預繳匯繳期內不加收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規定: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在次年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補繳的稅款在5月31日前繳納入庫的,不加收滯納金。
6.申報期內更正申報不加收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申報期內,納稅人對已申報內容進行更正申報的為“更正申報”,企業所得稅更正申報不加收滯納金。
其他稅種也類似,申報期內更正申報不加收滯納金。
7.清算補繳土地增值稅不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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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對于土地增值稅清算后應補繳的土地增值稅加收滯納金問題明確規定,納稅人按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后,清算補繳的土地增值稅,在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補繳的,不加收滯納金。
8.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不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199號)關于應扣未扣稅款是否加收滯納金的問題,明確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的原則,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無論適用修訂前還是修訂后的《稅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
9.年所得達到12萬元的納稅人,平時有應扣未扣稅款的,在辦理年度自行納稅申報時只要如實申報收入情況,稅務機關只補征其應扣未扣的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7〕25號)在“致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一封信”中明確規定,年所得達到12萬元的納稅人,平時有應扣未扣稅款的,在辦理年度自行納稅申報時只要如實申報收入情況,稅務機關只補征其應扣未扣的稅款,不加收滯納金,也不罰款,更不會作為偷稅處理,體現了稅收法治、人性的雙重原則。
10.特別納稅調整補稅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入庫不收滯納金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依照本章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企業作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應當對補征的稅款,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的期間,按日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一百零九條進一步明確:特別納稅調整應補征的稅款及利息應在稅務機關調整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入庫。逾期不申請延期又不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二條及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特別納稅調整補稅在稅務機關調整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入庫的,只加收利息不加收滯納金;但如果未在調整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入庫的,將轉執行加收滯納金的規定,這樣納稅人將承擔更大的經濟負擔。
11.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1元以下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1元以下應納稅額和滯納金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5號)規定,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繳稅憑證上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1元以下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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