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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在何時?
由于增值稅實行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制度,因此對納稅人的會計核算水平要求較高,要求能夠準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但實際情況是有眾多的納稅人達不到這一要求,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將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大小以及會計核算是否健全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分兩種情況:
1.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的,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當天;
(7)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行為的,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2.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報關進口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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