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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是出口退稅辦稅指南
一、基本制度
我國的出口貨物退稅制度是根據我國國情建立起來的、相對獨立于其他因內稅收管理的一種專項稅收制度。1994年我國對工商稅制進行了全面改革。根據改革的指導思想,國家稅務總局先后制定并頒布了《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辦法》等規定,對退稅范圍、計算辦法、常規管理、清算檢查等作了具體規定。近年來。又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了多次改革和完善。目前,我國出口退稅制度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享有出口退稅權的企業,是指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主要是外貿公司和有進出口權的生產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另外還有出口量較小的一些特殊企業,如外輪供應公司、免稅品公司等等。目前這類企業約為10萬戶。今后隨著出口經營權的放開,辦理出口退稅的企業戶數將逐漸增加。
享受退稅的出口貨物,除免稅貨物、禁止出口貨物和明文規定不予退稅貨物外、其他貨物都可享受退稅政策。退稅的稅種為增值稅和消費稅。從2004年起,增值稅的退稅率共有5檔,分別是17%、13%、11%、8%、5%,平均退稅率為12%左右。消費稅的退稅率按法定的征稅率執行。
出口退稅主要實行兩種辦法:一是對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稅和退稅的辦法,即對出口貨物銷售環節免征增值稅,對出口貨物在前各個生產流通環節已繳納增值稅予以退稅;二是對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對出口貨物本道環節免征增值稅,對出口貨物所采購的原材料、包裝物等所含的增值稅允許抵減其內銷貨物的應繳稅款,對未抵減完的部分再予以退稅。
出口退稅的稅款實行計劃管理。財政部每年在中央財政預算中安排出口退稅計劃,同國家稅務總局分配下達給各省(區、市)執行。不允許超計劃退稅,當年的計劃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出口企業的出口退稅全部實行計算機電子化管理。通過計算機申報、審核、審批,從2003年起啟用了“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出口退稅子系統.對企業申報退稅的報關單、外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稅憑證,實現了與簽發單證的政府機關信息對審的辦法,確保了申報單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二、免抵退稅額的計算
1、一般的計算公式:
免抵退 出口貨 外匯 免抵退
=( 物離岸× 人民幣 )× 退稅率 - 稅額
稅額 價 牌價 抵減額
2、公式中各項數據解釋:
、“出口貨物離岸價”是指當月單證齊全的出口貨物銷售額(包括當期單證齊全的銷售和前期出口貨物當期收齊單證銷售額)。其金額乘以“外匯人民幣牌價”等于《匯總表》的第6欄“單證齊全出口貨物銷售額”。
、“外匯人民幣牌價”根據稅務機關公布的當月匯率進行計算。
、“退稅率”根據出口貨物的商品編號進行確定。如果出口貨物的商品編號不是“基本代碼”時,必須上報主管國稅分局,以確定其具體出口貨物的商品編號的明細碼。
④在實際計算中,考慮到直接出口貨物適用多種“退稅率”的情況;考慮到免抵退稅額只能為正數,若為負數只能留至下期抵減的規定;考慮到有“上期結轉免抵退稅稅額抵減額”存在時,其免抵退稅額的計算公式變為:
B =∑(直接出口額n ×退稅率n)-當期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上期結轉的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補充說明:
、僦苯映隹陬~=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
、∑(直接出口額n ×退稅率n)——是指不同退稅率的產品其相應的直接出口額×退稅率之和。
③當B>0時,“免抵退稅額”=B,“結轉下期免抵退稅額抵減額”=0;當B<=0時,“免抵退稅額”=0,“結轉下期免抵退稅額抵減額”=B的絕對值。
三、“免、抵、退”稅額抵減額的計算
1、一般的計算公式:
免抵退稅 免稅購
= 進原材 ×退稅率
額抵減額 料價格
2、公式中各項數據解釋:
①由于我市取用的是“購進法”,因此“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一般來說指的是當月取得的所有進口材料的人民幣價格。
、“退稅率”:原則上是根據其出口貨物的商品編號進行確定。但實際操作中,日常的計算是根據進料加工合同手冊登記時的“復出口商品碼”進行確定的。直到該進料加工合同核銷時,才根據整個合同的出口產品去確定其實際適用的“退稅率”。
③當期的具體金額可以根據《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上第11欄金額進行確定。
四、“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的計算
1、一般的計算公式:
免抵退稅不 免稅購 征 退
得免征和抵扣= 進原材 ×(稅-稅)
稅額抵減額 料價格 率 率
2、公式中各項數據解釋:
、儆捎谖沂腥∮玫氖“購進法”,因此“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一般來說指的是當月取得的所有進口材料的人民幣價格。
、“征稅率”和“退稅率”,原則上是根據其出口貨物的商品編號進行確定。但實際操作中,日常的計算是根據進料加工合同手冊登記時的“復出口商品碼”進行確定的。直到該進料加工合同核銷時,才根據整個合同的出口產品去確定其實際適用的“征稅率”和“退稅率”。
五、“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的計算
1、 一般的計算公式:
免抵退稅 出口貨 外匯 征 退 免抵退稅不
不得免征=( 物離岸×人民幣 )× (稅-稅)-得免征和抵扣
抵扣稅額 價 牌價 率 率 稅額抵減額
2、公式中各項數據解釋:
、“出口貨物離岸價”是指當月發生的直接出口貨物的出口離岸價(包括當期單證齊和單證不齊兩部分,不包括前期單證不齊當期收齊部分)。其金額乘以“外匯人民幣牌價”等于《匯總表》的第2欄“當期免抵退出口貨物銷售額”。
、“外匯人民幣牌價”根據稅務機關公布的當月匯率進行計算。
、“征稅率”和“退稅率”根據出口貨物的商品編號進行確定。如果出口貨物的商品編號不是“基本代碼”時,必須上報主管國稅分局,以確定其具體出口貨物的商品編號的明細碼。
(4)在實際計算中,考慮到直接出口貨物適用多種“征稅率”和“退稅率”的情況;考慮到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只能為正數,若為負數只能留至下期抵減的規定;考慮到有“上期結轉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存在時,其免抵退稅不予免征抵扣稅額的計算公式變為:
A =∑[直接出口額n ×(征稅率n -退稅率n)]
當期免抵退稅 上期結轉免抵退
-不得免征和抵- 稅不得免征和抵
扣稅額抵減額 扣稅額抵減額
補充說明:
、僦苯映隹陬~=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
、∑[直接出口額n ×(征稅率n -退稅率n)]——是指不同征稅率或退稅率的
產品其相應的直接出口額×(征稅率-退稅率)之和。
、郛擜>0時,“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A,“結轉下期免抵退稅不得
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0;當A<=0時,“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0,
“結轉下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A的絕對值。
六、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地點
退(免)稅地點,是出口企業按規定申報退(免)稅的所在地,按有關規定,出口退(免)稅的地點劃分為下幾種情況:
一、是外貿企業自營(委托)出口的貨物,由外貿企業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的國稅機關申報辦理。
二、是生產企業自營(委托)出口的貨物,報經其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審核后,再向其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
三、是兩個以上企業聯營出口的貨物由報關單上列明的經營電位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的國稅機關申報辦理。
四、是出口企業在異地設立分公司的,總支機構有出口權,分支機構是非獨立核算的企業,一律匯總到總支機構所在地辦理退(免)稅,經過外經貿部批準設立的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且有自營出口權,可以在分機構所在地申報辦理退(免)稅。
五、是其他特準寓意退稅的出口貨物,如外輪供應公司等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匯的貨物等,由企業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的國稅機關申報辦理退稅。
七、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方法
一、出口貨物退(免)增值稅的方法
現行出口貨物增殖稅的退(免)稅辦法主要有五種:
一是退稅,即對本環節增值部分免稅,進項稅額退稅;二是對銷項稅額先征后退,即“先征后退”辦法;三是對本環節增值部分免稅,進行稅額準予低扣的部分在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低扣,不足的部分實行退稅,即“免、抵”稅辦法;五是免稅,對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第一辦法是適用于外貿企業和實行外貿企業財務制度的工貿企業,企業財團等;第二、三種辦法主要適用于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本身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適用于第二種辦法。第四種辦法適用于國家列名的鋼鐵企業銷售“以產頂進”鋼材。第五種辦法適用于來料加工等貿易形式和出口有單項特殊規定的指定貨物,如卷煙等等。對按國家統一規定免稅的貨物,不分是否出口銷售一律給予免稅,如出口企業直接收購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古舊圖書等,這類貨物在國內生產、流通環節均已免稅,因此出口后也不再退稅。
二、出口貨物退(免)消費稅的辦法
現行出口貨物消費稅,除規定不退稅的應稅消費品外,分別采取免征生產環節消費稅,“先征后退”和退稅三種辦法即一是對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應稅消費品,一律免征消費稅;二是對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其他生產企業委托出口的應稅消費品,實行“先征后退”的辦法;三是對外貿企業收購后出口的應稅消費品實行退稅。
八、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計稅依據
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計稅依據是具體計算應退(免)稅款的依據和標準。正確地確定退(免)稅依據,是做好出口退稅工作的前提,既關系到征稅和退稅多少的問題,又關系到國家財政收入和支出。所以,正確確定出口退(免)稅的計稅依據十分重要。
(一)外貿企業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稅額的計稅依據
1、出口貨物單獨設立庫存帳和銷售帳記載的,應依據購進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進項金額為計稅依據;對庫存出口商品采用加權平均價核算的企業,也可按適用不同退稅率的貨物分別依下列公式確定:
退稅計稅依據=出口貨物數量*加權平衡購進單價
2、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特準退稅的出口貨物,退稅依據按下列公式確定:
退稅計稅依據=普通發票所列銷售金額/(1+征收率)
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持有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出口貨物退稅依據按下列公式確定:
退稅計稅依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金額
3、外貿企業委托生產企業加工回收后報關出口的貨物,退稅計稅依據為購買加工工資物的原料、支付加工貨物的工繳費等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進項金額。應按原材料的退稅率和加工費的退稅率分別計算應退稅款,加工費的退稅率按出口產品退稅率確定。
(二)外貿企業出口貨物應退消費稅稅額的依據
凡屬從價定率計征消費稅的貨物應依外貿企業從工廠購進貨物時征收消費稅的價格為依據;凡屬從量定額計征消費稅的貨物應依貨物購進和報關出口的數量為依據。
(三)自營生產企業出口貨物應退(免)增值稅稅額的計稅依據
自營生產企業出口貨物退(免)增值稅稅額的計稅依據為“離岸價格”、“海關已核銷的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和“當期進項稅額”。
1、 采用“先征后退”辦法計算出口退稅的,退稅計稅依據為出口貨物的離岸價乘以外匯人民幣牌價,即為外銷收入。
2、 采用“免、低、退”辦法計算退稅的,退(免稅)依據當期進項稅額或出口貨物離岸價乘以外匯人民幣牌價。
3、 有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的退稅計稅依據,一是外銷收入,除上述依據外增加海關已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
沒有自營出口權的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退稅依據可以比照上述第1條辦理。但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和委托出口的貨物,一律免征增值稅。
(四)出口貨物應退(免)消費稅稅額的依據
有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出口的消費稅貨物,依據其實際出口數量或出口收入予以免征消費稅。
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應稅消費的貨物,屬從定價率計征的,按增值稅計稅價格為依據;屬從量定額計征的,按出口數量為依據,
另外,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的外銷收入屬于免稅收入,不計算退稅額。
九、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企業范圍
所謂出口企業,一般是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門及其授權單位批準,享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和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的生產企業,并根據有關規定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證。現行出口企業主要包括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工貿企業、生產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特準退(免)稅企業。
我國現行享受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出口企業具體有下列八類:
第一類是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單位批準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含外貿總公司和到異地設立的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對出口企業在異地設立的分公司,凡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可匯總到出口企業總部統一向其主管部門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對只是提供貨源,而沒有取得外經貿部批準進出口經營權的市(縣)外貿企業不可以申報辦理退(免)稅。
第二類是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單位批準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自營生產企業和生產型集團公司。以及經省級外經貿部門批準的實行自營進出口權登記制度的國有,集體生產企業。
第三類是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門批準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工貿企業、集生產與貿易為一體的集團貿易公司等。這類企業,既有出口貨物生產性能,又有出口貨物經營(貿易)性能。對此,凡是執行外貿企業財務制度、無生產實體、僅從事出口貿易業務的,可比照第一類外貿企業的有關規定辦理退(免)稅;凡是有生產實體,且從事出口貿易業務,執行工業企業財務制度的,可比照第二類自營生產企業的有關規定辦理退(免)稅。
第四類是外商投資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貨物的外貿投資企業;收購貨物出口的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在規定退稅投資總額內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以貨幣采購的國產設備也享受退稅政策。
第五類是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企業。有進出口權的外貿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無進出口經營權的內資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含擴散產品、協作生產產品),亦可辦理退稅。
第六類經國務院批準設立,享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中外合資企業和合資連鎖企業(簡稱“商業合資企業”),其收購自營出口業務準予退稅的國產貨物范圍,按外經貿部規定出口經營范圍執行。
第七類是特準退還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的企業。這類企業有:
1. 將貨物運出境外用于對外承包工程公司;
2. 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
3. 將貨物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匯的外輪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
4. 在國內采購貨物并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企業;
5. 利用國外政府貸款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通過國際招標機電產品的中標的企業;
6. 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所使用處境設備、原材料和散件的企業;
7. 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方式下出口貨物的企業;
8. 對外進行補償貿易項目和易貨貿易,以及對港澳臺貿易而享受退稅的企業;
9. 按國家規定計劃向加工出口企業銷售“以產頂進”鋼材的列名鋼鐵公司;
10. 國家旅游局所屬中國免稅品公司統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稅店。
第八類指定退稅的企業。為了嚴防假冒高稅率貨物和貴貨物出口,杜絕騙取出口退稅行為的發生,對一些的貴重貨物的出口,國家指定了一些企業經營。由這些企業出口的這類貨物,可予以退稅,不屬于國家的指定企業,即使有出口經營權,出口這類貨物也不予退稅。但對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貴重貨物,給予退(免)稅。
十、出口退(免)稅的貨物范圍
確定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貨物范圍,是確定執行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政策的基本依據,我國出口貨物在現階段的退稅是以海關報關出口的增值稅、消費稅應稅貨物為主要對象的,但考慮到國家宏觀調控的需要和國際慣例接軌,對一些非海關報關出口的特定貨物也實行了退(免)稅。
一、一般退(免)稅的貨物范圍
《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規定:對出口的凡屬于已征或應征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除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稅的貨物和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并持普通發票的部分貨物外,都是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貨物范圍。均應予以退還已征增殖稅和消費稅或免征應征的增值稅和消費稅?梢酝(免)稅的出口貨物一般應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須是屬于增值稅、消費稅征稅范圍的貨物。
這兩種稅的具體征收范圍及其劃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對其稅目、稅率(單位稅額)均以明確。強調要具備這一條件,主要是考慮我國退稅以征稅為前提這一基本原則,因此,我門講退稅,只能是對已征稅的出口貨物退還其已征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不征稅的出口貨物則不能退還上述“兩稅”。否則,所退稅額就沒有來源。免稅也只能是對應的貨物免稅,不屬于應稅的貨物,則不存在免稅問題。
2、必須是報關離境的貨物。所謂報關離境,即出口,就是貨物輸出海關,這是區別貨物是否應退(免)稅的重要標準之一。凡是報關不離境的貨物,不論出口企業以外匯結算還是以人民幣結算,也不論企業在財務上和其他管理上作任何處理,均不能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免)稅。
3、必須是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的貨物,F行外貿企業財務會計制規定:出口商品銷售陸運以取得承運貨物收據或鐵路聯運運單,海運以取得出口貨物的裝船提單,空運以取得空運單并向銀行辦理交單后作為銷售收入的現實。出口貨物銷售價格一律以離岸價(FOB)折算人民幣入帳。出口貨物只有在財務上作銷售后,才能辦理退稅,這是因為:
目前,我國對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規定只能適用于貿易性質的出口貨物,非貿易性質的出口貨物,如:向國外捐贈;不作對外銷售而在國外展出的樣品貨物;個人在國內購買、國家又允許自帶離境的已征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等是不予退(免)稅的。
4、必須是出口收匯并核銷的貨物。將出口退稅與出口收匯核銷掛鉤可以有效地防止出口企業高報出口價格騙取退稅,有助于提高出口收匯率,有助于強化出口收匯核銷制度。
出口貨物只有在同時具備上述四個條件情況下,才能向稅務部門申報辦理退稅。否則,不予辦理退稅。
二、特準退(免)稅貨物范圍
在出口貨物中,有一些雖然不同時具備上述四個條件的貨物,但由于這些貨物銷售方式、消費環節、結算辦法的特殊性,以及國際間的特殊情況,國家特準退還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這些貨物主要有:
1、 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于對外承包項目的貨物;
2、 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于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
3、 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匯的貨物;
4、 企業在國內采購并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
5、 利用外國政府貸款或國際金額組織貸款,通過國際招標由國內企業中標的機電產品;
6、 對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所使用的出境設備、原材料和散件;
7、 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貨物;
8、 對外補償貿易及易貨貿易、小額貿易出口貨物;
9、 對港澳臺貿易的貨物;
10、 列名鋼鐵企業銷售給加工出口企業用于生產出口貨物的鋼材;
11、 從1995年1月1日起,對外國住華使館、領事館在指定的加油站購買的自用汽油、柴油增值稅實行退稅;
12、 保稅區內企業從區外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購買貨物,保稅區內企業將這部分貨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貨物;
13、 對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委托保稅區內倉儲企業倉儲并代理報關離境地的貨物;
14、 從1995年7月1日起,對外經貿部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性公司,為其所投資的企業代理出口該企業自產的貨物,如其所投資的企業屬于外商投資新企業及老企業的新上項目,被代理出口的貨物可給予退(免)稅;
15、 從1996年9月1日起,對國家旅游局所屬中國免稅公司統一管理的處境口岸免稅店銷售的卷煙、酒、工藝品、絲綢、服裝和保健品(包括藥品)等六大類國產品;
16、 從1997年12月23日起,對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人員購買的列名中國產物品;
17、 從1999年9月1日起,對國家經貿委下達的國家計劃內出口的原油;
18、 從1999年9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
19、 從2000年7月1日起,對出口企業出口的甲胺磷、羅菌靈、氰戊菊脂、甲基硫菌靈、克百威、異丙堿、對硫磷中的乙基對硫磷等貨物;
20、 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并持普通發票的抽紗、工藝品、香料油、山貨、草柳竹藤制品、魚網魚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紙制品等12類貨物。
三、特準不予退稅的免稅出口貨物
對一些企業,雖具有進出口經營權,但出口的貨物如屬稅法規定免征增值稅、消費稅,不予辦理出口退稅。這類特案不予退稅的出口貨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
2、 避孕藥片和用具、古舊圖書;
3、 有出口卷煙經營權的企業出口國家出口卷煙計劃內的卷煙;
4、 軍用以及軍隊系統企業出口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
5、 國家規定的其他免稅貨物:
(1) 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
(2) 飼料;
(3) 農膜;
(4) 化肥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碳酸氫銨、普通過磷酸鈣、復混肥、重鈣;原生產碳酸氫銨、普通過磷酸鈣鈣鎂磷肥產品的小化肥生產企業改生產銷售的尿素、磷銨和硫磷銨;
(5) 農藥生產企業銷售的敵敵畏、氧樂果、六硫磷等;
(6) 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
(7) 電影制片廠銷售的電影拷貝;
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稅的貨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出的進項稅額,包括準予低扣的運輸費用所含的進項稅額,不能從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中低扣,應計入產品成本處理。
四、特準不予退(免)稅的出口貨物
對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出口企業出口的一些特定貨物,雖然已經征收了增值稅、消費稅,但先行出口貨物退(免)稅辦法規定,除經國家批準屬于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外,不予退還或免征增值稅、消費稅,主要以下幾方面:
1、 原油(指國家計劃出口的原油)以及中外合作油(氣)田開采的天然氣;
2、 柴油;(1999年12月1日起恢復退稅)
3、 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包括天然牛黃,麝香,銅及銅基合金白金等(進料加工復出口除外);
4、 援外出口貨物(利用中華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的貨物除外);
5、 外貿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并持普通發票的一般貨物(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可享受出口退稅的特殊貨物除外);
6、 非指定企業出口的貴重產品;
7、 有出口卷煙經營權的企業出口國家出口計劃外的卷煙;
8、 從1995年7月1日起,非保稅區運往保稅區的貨物;
9、 生產企業(包括外商投資新企業及老企業的新上項目)自營或委托出口的非自產貨物;
10、 從1996年4月1日起,非生產企業、非市縣外貿企業、非農業產品購買單位、非基層供銷社和非成套機電設備供應公司銷售給出口企業出口的貨物(非生產性出口企業購進原材料委托生產企業加工并回收出口的貨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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