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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手經驗總結的稅務風險指標
總結是指社會團體、企業單位和個人在自身的某一時期、某一項目或某些工作告一段落或者全部完成后進行回顧檢查、分析評價,從而肯定成績,得到經驗,找出差距,得出教訓和一些規律性認識的一種書面材料,通過它可以全面地、系統地了解以往的學習和工作情況,不如立即行動起來寫一份總結吧?偨Y怎么寫才不會流于形式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高手經驗總結的稅務風險指標,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高手經驗總結的稅務風險指標
企業稅務風險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是企業的納稅行為不符合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納稅而未納稅、少納稅,從而面臨補稅、罰款、加收滯納金、刑罰處罰以及聲譽損害等風險;另一方面是企業經營行為適用稅法不準確,沒有用足有關優惠政策,多繳納了稅款,承擔了不必要稅收負擔。
一、稅收遵從風險管理
1.防范與應對
企業在報稅時數據填報準確,降低稅務風險,對于稅務局關注的指標,日常賬務處理時注意規避。
2.風險分析
稅務局根據風險分析系統中提示的風險,劃分等級,有需要的,要求企業說明風險原因,是否存在偷稅、漏稅行為。
3.排序
稅務局根據上一年納稅總額對企業進行劃分,如大于200萬元為大企業,100——200萬為中小企業,對大企業要求填報重點稅源,進行重點監察。
4.評估
稅務局按照指標體系對企業進行稅務風險評分。
二、評估指標體系
評估指標體系分為10個基本指標,10個修正指標。指標的選取是根據各稅種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第三方信息以及補充申報表中的項目和科目,通過財務分析、數理統計分析等方法演算成的特定分析指標。
基本指標主要針對企業的稅收負擔、申報合法、納稅能力、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五個方面設計,每個指標有個標準值,超過或者低于標準值,有固定的評分,通過得分,判斷企業的稅務風險。
PS:稅務局重點關注主營業務變動率,這個指標異常的,即認為企業有較高稅務風險,有可能是企業轉變主營業務或者銷售方式轉變造成指標異常。
三、財務報表中相關科目的涉稅風險分析
1.應收票據
票據貼息,屬于延期付款利息,是價外費用,要記入收入——開票
2.應收賬款
余額偏大——考慮是否存在虛開發票或者關聯交易
出現負數——是否存在滯后銷售或者預收與應收款對沖,結合現金流量看,是否存在賬外收入,特別注意取得虛開發票
3.其他應收款
偏大——是否存在“小金庫”,是否少列利息或者多列費用
變動大——是否通過往來款,轉移利潤
4.存貨
存貨與收入比>30%,屬于偏大——是否存在滯后銷售或者賬外收入;少結轉成本,<10%的企業,是否多結轉成本
5.固定資產
是否存在應資本化的,費用化;是否領用自產貨物,用于非增值稅項目,是都存在擴大抵扣(水電費進項稅額)
6.應付賬款
a.與存貨配比>2——是否虛開發票
b.余額大——是否存在滯后收入
c.偏小——是否存在與應收對沖或者關聯交易
d.長期掛賬無需支付,查明原因,確實無需支付的,應計收入處理
一般納稅人常見涉稅風險點
一、增值稅
1.存在混合銷售或兼營業務,未進行有效區分或人為將混合銷售作為兼營。
2.生產經營范圍涉及多個稅率,將高稅率經營項目使用低稅率申報。
3.既有適用簡易計稅的業務,同時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業務但未分開核算,計稅方法混淆不清。
4.增值稅申報收入與企業所得稅申報收入差異過大。
5.將開發產品用于捐贈、贊助、職工福利、集體福利、獎勵、分配給股東或投資入股、拍賣、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資產等,未視同銷售申報納稅。
6.發票開具金額大于申報金額。
7.《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進項稅額轉出為負,或一般納稅人進項抵扣稅率異常。
8.《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未開具發票的銷售額填報負數且無正當理由。
9.《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分次預繳稅款欄次填報數據大于實際預繳稅額;應納稅額減征額欄次填報數據與實際不符。
10.未發生經營業務但開具發票,或開具發票與實際經營業務不符。
11.當期填報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抵扣進項稅額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
12.納稅人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的計稅收入額不匹配。
13.出口退(免)稅備案內容發生變化,但未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變更。
14.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業務后15日內,未按規定進行單證備案。
15.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后,在次年申報期截止之日前仍未收匯。
16.外貿型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的計稅依據與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完稅價格或稅收繳款憑證上注明的金額不相符。
17.生產型出口企業申報免抵退稅的計稅依據與出口發票的離岸價(FOB)金額不相符(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除外)。
二、企業所得稅
18.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支出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支付對象、規定范圍、確認原則和列支限額等,未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已計提但未實際發生,或者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超過列支限額未作納稅調整。
19.更正申報以前年度增值稅,未調整對應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
20.錯誤申報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導致應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而未享受,或不應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而進行了享受。
21.申報時,是否國家禁止性行業、是否高新企業選擇錯誤導致應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而未享受或不應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而進行了享受。
22.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未依照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稅前扣除,超出部分未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23.加計扣除超出規定標準和范圍。
24.企業所得稅預繳及匯算清繳收入額明顯小于同期增值稅申報收入額。
25.納稅人將開發產品用于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分配給股東或投資入股、拍賣、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資產等,未視同銷售申報納稅。
26.罰沒支出、贊助支出等不應稅前扣除而進行了扣除。
27.捐贈支出不滿足稅法規定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條件,或者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未做納稅調增。
28.當年發生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超過部分未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29.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沒有按照稅前扣除標準(不超過發生額的60%且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千分之五)進行申報,超過部分未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30.關聯企業成本、投資者或職工生活的個人支出、離退休福利、對外擔保費用等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成本費用,以及各類代繳代付款項(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委托加工代墊運費等)在稅前扣除,未進行納稅調整。
三、個人所得稅
31.發放非任職于本公司的獨立董事報酬,未按“勞務報酬”所得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2.自然人投資方股權變更交易發生增值的,到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投資方變更前未進行個人所得稅的申報繳納。
33.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應享受未享受、或不應享受而進行了享受、或填寫扣除信息不真實。
34.支付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5.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辦法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多次使用。
36.個人多處取得的收入未合并繳納個人所得。
37.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支付給個人的一次性補償金,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未按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8.發放給職工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購物卡、禮品等,未折算價值作為工資薪金并按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
39.企業為員工繳納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超過允許標準的部分未扣繳個人所得稅。
四、房產稅
40.納稅人取得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價款未按規定計入房產原值申報繳納房產稅。
41.房屋租金收入未申報或未按期申報、未如實申報。
42.免稅單位將其自用房產用于非免稅用途(出租等)未進行申報繳稅。
43.因房產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納稅義務的,未及時報告修改稅源信息。
44.企業同時存在應稅和減免稅房產,征免界限劃分不清,導致錯誤申報繳稅。
45.請享受房產稅困難減免優惠的,沒有按規定辦理減免稅核準手續,自行少計算繳納稅款的。
46.跨區房產稅源未進行信息報告,導致房產稅漏繳。
五、土地增值稅
47.申請注銷前未按土地增值稅相關應稅項目進行清算,并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
48.在預售房地產時未按房地產類型和預征率分別申報預繳土地增值稅。
49.將開發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未視同銷售申報納土地增值稅。
50.預繳過程中有增值稅但無土地增值稅預繳。
51.增值稅和土地增值稅預繳計稅依據不匹配。
52.達到應清算或可清算條件而未進行清算。
53.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未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
54.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時,對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證而轉讓土地的情況,未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
55.在轉讓土地權屬時,轉讓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少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
六、契稅
56.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未對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和其他出讓費用等補繳相應契稅。
57.將國有劃撥用地改變土地性質為出讓地時,未以補繳的土地出讓價款為計稅依據繳納相應的契稅。
58.在轉讓房屋和土地權屬時,轉讓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導致少申報繳納契稅。
59.按規定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未納入計算繳納契稅。
七、城鎮土地使用稅
60.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按規定及時、準確進行稅源信息登記,未申報城鎮土地使用稅。
61.申報的城鎮土地使用稅面積少于土地信息登記面積或土地面積發生變化未及時報告修改稅源信息,導致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不實。
62.企業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應依法終止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未及時辦理義務終止。
63.企業同時擁有應稅土地和免稅土地,征免界限劃分不清,錯誤申報繳稅。
64.申請享受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優惠的,沒有按規定辦理減免稅核準手續,自行少計算繳納稅款的。
65.跨區土地稅源未進行信息報告,導致城鎮土地使用稅漏繳。
八、城市維護建設稅
66.未按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為計稅依據計算申報繳納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
67.未按所在地區適用稅率申報納稅,混淆適用稅率進行納稅申報。
九、車船稅
68.掛車等無需購買和未及時購買交強險的車輛,未申報繳納車船稅。
69.車船用于抵債期間,持有抵債車船方,未申報車船稅。
十、資源稅
70.開采或者生產能源礦產、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水氣礦產、鹽未申報資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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