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稅務
辦理時限:
主管稅務機關或稅務登記中心自受理納稅人申請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核完畢,并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是否制發新的稅務登記證件。
申辦對象資格:
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納稅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申辦材料:
(一)凡屬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第一至第八分局征管的內外資納稅人,以及上述八個分局征管的內資納稅人投資參股成立的由各區、縣分局征管的內資納稅人,其變更稅務登記均由稅務登記受理處直接受理;屬第五分局征管的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其變更稅務登記由第五分局直接受理。凡屬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各區、縣分局征管的外資納稅人,其變更稅務登記由稅務登記受理處直接受理。
(二)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或稅務登記受理處領取《變更稅務登記申請表》,并按規定填寫。
(三)納稅人將填寫好的《變更稅務登記申請表》送交主管稅務機關或稅務登記受理處,并按下列情況分別提供有關證件、證明、資料:
1、納稅人變更登記事項涉及到稅務登記證件上內容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證件、證明、資料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1)工商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的證件;
(2)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
(3)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證明、資料。
2、納稅人變更登記事項不涉及稅務登記證件上內容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證件、證明、資料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1)工商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的證件;
(2)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證明、資料。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被取消資格需變更稅務登記的,應當提供下列證件、證明、資料: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書原件;
(2)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證明、資料。上述證件、證明、資料,除稅務登記證件應提供正副本外,其他證件、證明、資料,納稅人應提供副本和復印件各一份,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后,其他證件、證明、資料的副本原件退還納稅人,復印件留存主管稅務機關歸檔。
(四)主管稅務機關或稅務登記受理處對納稅人提供的證件、證明、資料和《變更稅務登記申請表》進行審核,涉及到稅務登記證件上內容發生變更的,原稅務登記證件收回,制作并發給新稅務登記證件,同時收取稅務登記工本管理費。
辦理程序:
(1)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或稅務登記中心領取《變更稅務登記申請表》,并按規定填寫。
(2)納稅人將填寫好的《變更稅務登記申請表》送交主管稅務機關或稅務登記中心理變更稅務登記。
(3)主管稅務機關或稅務登記中心對納稅人提供的證件、證明、資料和《變更稅務登記申請表》進行審核,涉及到稅務登記證件上內容發生變更的,原稅務登記證件收回,制作并發給新稅務登記證件,同時收取稅務登記工本管理費。
收費標準及依據:
(1)收費標準 變更國、地稅稅務登記證件每套各收人民幣30元整。
(2) 收費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 上海市物價局、上海市財政局《關于核定本市外商投資企業和國內企業稅務登記證工本費標準的復函》[滬價行(1997)第136號、滬財綜(1997)第034號]。
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第四十九號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1993年8月4日, 國務院第123號令發布)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1998年5月22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8]81號)其他法律、法規、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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