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企業增值稅退稅所得稅籌劃
籌劃的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第一條規定,一般納稅人軟件企業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三規定:軟件企業自獲利年度起“兩免三減半”。
財稅〔2012〕27號文件第五條規定,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并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研發費用可以加計扣除。
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第八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均不允許計入研究開發費用。
籌劃的思路
如何使用增值稅退稅款,對繳納企業所得稅有著直接的影響。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為企業留下了選擇余地,從而提供了企業所得稅籌劃空間。軟件企業應綜合考慮是否處于優惠期、處于何種優惠期、研發項目能否享受加計扣除等情況,對退稅款的用途做出合理安排,以求最大限度節省企業所得稅。(為方便起見,設定用于擴大再生產就是用于購置固定資產。)
如果企業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稅款100萬元,購置100萬元的固定資產,采用直線折舊法,折舊年限10年,則每年平均的10萬元不能稅前扣除。等效于未來10年中每年多計1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
如果用于產品研發,則不允許列入研發費用。當研發項目可以據實扣除時,等效于多計1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當研發項目可以加計扣除時,等效于多計15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
一、當“兩稅三減半”優惠已結束時,首選用于購置固定資產
選擇1、用于購置固定資產,意味著未來10年每年多繳納所得稅10×25%=2.5(萬元);10年共計多繳納所得稅25萬元。
選擇2、用于據實扣除項目的產品研發,意味著當年多繳納所得稅100×25%=25(萬元);
選擇3、用于加計扣除項目的產品研發,意味著當年多繳納所得稅150×25%=37.5(萬元);
雖然選擇1與選擇2總計繳納所得稅數額相等,但考慮到資金的時間價值,選擇1優于選擇2.
二、當處于“三減半”優惠期時,首選用于據實扣除項目的產品研發
選擇1、用于購置固定資產
如果處于減半優惠期第1年,意味著未來10年中,前3年多繳納所得稅10×25%÷2×3=3.75(萬元);后7年多繳納所得稅10×25%×7=17.5(萬元);合計3.75+17.5=21.25(萬元);
如果處于減半優惠期第2年,則多繳納所得稅10×25%÷2×2+10×25%×8=22.5(萬元);
如果處于減半優惠期第3年,則多繳納所得稅10×25%÷2×1+10×25%×9=23.75(萬元);
選擇2、用于據實扣除項目的產品研發,
意味著當年多繳納所得稅100×25%=12.5(萬元);
選擇3、用于加計扣除項目的產品研發
意味著當年多繳納所得稅150×25%÷2=18.75(萬元);
三、當處于免征優惠期時,首選用于產品研發:
選擇1、用于購置固定資產
如果處于免征優惠期第1年,意味著未來10年中,前2年免征期無實質影響,第3~5年多繳納所得稅10×25%÷2×3=3.75(萬元);第6~10年多繳納所得稅10×25%×5=12.5(萬元);合計3.75+12.5=16.25(萬元);
如果處于免征優惠期第2年,則多繳納所得稅0×1+10×25%÷2×3+10×25%×6=18.75(萬元);
選擇2、用于產品研發
產品研發項目是據實扣除項目還是加計扣除項目沒有實質區別。因為當年免征所得稅,不管稅前扣除多少,所得稅額均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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