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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籌建期開辦費的稅務處理
甲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至2013年12月,未實際生產經營,仍處于籌建期。本年度發生的經濟事項包括:在“管理費用”中列支業務招待費6萬元,“營業外支出”中反映向市教育局捐贈助學5萬元,“利潤表”反映利潤總額-30萬元。
依據稅法規定,分析甲公司2013年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由于企業在籌辦期間無生產經營收入,這項規定實際上是對籌建中企業的一種稅收優惠,避免了按業務招待費按銷售(營業)收入5‰與實際發生額的60%兩者孰低原則而無法稅前扣除問題。2013年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在以后生產經營年度可稅前扣除金額為6×60%=3.6(萬元)。
關于捐贈支出。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年度會計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甲公司在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不符合資產定義,計入當期損益,確認會計利潤-30萬元,賬務處理是恰當的。但稅法未對籌建期間公益性捐贈支出作出特別規定,所以可稅前扣除金額為0,應納稅調增5萬元。
籌建期間不確認為虧損年度。《國家稅務總局有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的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文件執行,即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甲公司當年會計利潤-30萬元,經納稅調整計算,以后年度可稅前扣除金額為30-5-(6-3.6)=22.6(萬元),應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處理,在以后生產經營年度選擇一次性扣除,也可按不低于3年期限均勻稅前扣除,而不認定為2013年的稅收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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