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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優惠政策有什么變化和要點?
應屆畢業生網小編幫大家分析小微企業優惠政策的四個變化和兩個注意事項:
變化一:小型微利企業優惠的范圍擴大了。
財稅〔2015〕34號通知將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范圍,從原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擴大到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凡是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都可以享受優惠。
變化二:優惠期間順延了一年。
財稅〔2015〕34號通知將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優惠期間改為“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 日”,對此需注意兩點:一是執行期雖仍為三年,但順延了一年;二是2014年仍然應該按照原規定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的標準執行,不可以追溯執行。
變化三:判斷小型微利企業的相關指標或標準發生了變化。
財稅〔2015〕34號通知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由此可見,財稅〔2015〕34號通知僅是將財稅〔2009〕69號第七條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的規定,改為按照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為: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但是,對于以上判斷指標或標準,必須注意三點:一是注意掌握判斷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的范圍,僅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二是上述判斷小型微利企業的指標或標準必須同時具備;三是企業不能為了滿足相關指標或標準而故意人為調節與指標或標準相關的數據或信息,更不能為了相關指標或標準而弄虛作假,如不能故意壓低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防止產生不必要的涉稅風險。
變化四:對小型微利企業界定的稅法依據發生了變化。
此前的規定為“本通知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而財稅〔2015〕34號通知的規定為:“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新規定比原規定少了“以及相關稅收政策”,而此處的“相關稅收政策”則是指被財稅〔2015〕34號通知廢止的財稅〔2009〕69號第七條的規定。但必須注意的是,由于財稅〔2015〕34號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所以,2014年度享受優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仍然執行財稅〔2009〕69號第七條規定的指標和標準。
注意一:小型微利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不需審批。由于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第二條明確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按照規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需稅務機關審核批準,但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同時將企業從業人員、資產總額情況報稅務機關備案。” 所以,今后小型微利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不再實行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的管理方法,統一改為備案方式。即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年度中間可以自行享受優惠政策,年度終了進行匯算清繳。同時,將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從業人員和資產總額情況說明,報稅務機關備案即可,該條規定財稅〔2015〕34號通知沒有涉及,更未廢止,所以仍繼續執行。
注意二:注意及時、正確執行財稅〔2015〕34號通知。由于財稅〔2015〕34號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所以,眼下正在進行的對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工作無需考慮財稅〔2015〕34號通知的規定,但必須注意的是,2015年一季度的企業所得稅預繳工作即將開始,因此凡是符合財稅〔2015〕34號通知規定優惠范圍,特別是優惠范圍擴大后,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但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新增的小型微利企業,必須注意及時、正確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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