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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殘疾人取得收入個人所得稅有哪些優惠政策?下面YJBYS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一、標題:
殘疾人就業個人所得稅優惠
二、業務概述:
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經批準可以按照省(不含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征幅度和期限減征個人所得稅
三、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 )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機構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9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殘疾人所得征免個人所得稅范圍的批復》(國稅函〔1999〕329號 ) 6.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
四、辦理部門:
主管稅務機關
五、納稅人辦理時限:
暫時沒有內容!
六、稅務機關辦結時限:
有審批權的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減免稅申請,應按以下規定時限及時完成審批工作,作出審批決定: 縣、區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減免稅,必須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地市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省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6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納稅人。 稅務機關作出的減免稅審批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送達減免稅審批書面決定。
七、辦理地點:
主管稅務機關
八、應提供資料:
納稅人申請報批類減免稅的,應當在政策規定的減免稅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報送以下資料:(一)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減免稅理由、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等。(二)財務會計報表、納稅申報表。(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九、辦事程序:
暫時沒有內容!
十、告知文書:
根據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十一、其他說明: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第四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四十四號)第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42號)第十六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勞動所得,按照省(不含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征幅度和期限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和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和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本通知所述“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注明屬于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的人員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本通知所述“個人”均指自然人。”
第九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采用簽訂虛假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偽造或重復使用殘疾人證或殘疾軍人證、殘疾人掛名而不實際上崗工作、虛報殘疾人安置比例、為殘疾人不繳或少繳規定的社會保險、變相向殘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資等方法騙取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外,其實際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內實際享受到的減(退)稅款應全額追繳入庫,并自其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起三年內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機構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9號)第四條規定:“個人投資或個人合伙投資開設醫院(診所)而取得的收入,應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殘疾人、轉業軍人、隨軍家屬和下崗職工等投資開設醫院(診所)而取得的收入,仍按現行相關政策執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 )第四條規定:“殘疾人員投資興辦或參與投資興辦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殘疾人員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征個人所得稅條件的,經本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減征的范圍和幅度,減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殘疾人所得征免個人所得稅范圍的批復》(國稅函〔1999〕329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五條第一款及其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僅限于勞動所得,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所列的其他各項所得,不屬減征照顧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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