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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稅法》草案
引導語:近期,環境保護稅正式進入立法程序,環保稅有望在2017年1月1日正式實施。對此,業內人士表示,環保稅的開征并不是那么美好,其自身也無法擔負起環境保護的重任。
8月2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初次審議環境保護稅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擬將現行的排污費制度改為環境保護稅制度。草案以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稅額下限,規定:大氣污染物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固體廢物按不同種類,稅額為每噸5元~1000元;噪聲按超標分貝數,稅額為每月350元~11200元。
一、關于立法的總體考慮
按照“稅負平移”的原則進行環境保護費改稅這次提起審議的環境保護稅法草案由財政部、稅務總局、環境保護部三部門共同起草,全文共5章27條,明確環保稅的納稅人、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稅收優惠、征收管理等內容。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受國務院委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說明時表示,環境保護稅法的立法考慮,是按照“稅負平移”的原則,進行環境保護費改稅
二、關于征稅對象和征稅范圍
征稅對象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等4類
與現行排污費制度的征收對象相銜接,草案規定環境保護稅的征稅對象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等4類(第三條),
三、關于稅負
將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稅額下限
草案以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稅額下限,規定大氣污染物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固體廢物按不同種類,稅額為每噸5元至1000元;噪聲按超標分貝數,稅額為每月350元至11200元。同時,兼顧目前部分省、直轄市上調了排污費收費標準且有的省、直轄市收費標準較高的情況,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可以在《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標準基礎上,上浮應稅污染物的適用稅額,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第六條)
四、關于稅收優惠
企業減排顯著或享稅收優惠
草案規定了5種免稅情形:為支持農業發展,對農業生產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免稅,但鑒于規;B殖對農村環境威脅較大,未將其列入免稅范圍;2015年6月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征求意見稿),其中對規;B殖場的起征稅標準定義為存欄規模大于50頭牛、500頭豬、5000羽雞、鴨等的禽畜養殖場。
五、關于稅收征管
征收部門由環保部門改為稅務部門,同時又離不開環保部門的配合
草案規定:納稅人應當依法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對申報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第十九條);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管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依法對污染物監測管理(第十四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應當建立涉稅信息共享平臺和機制,定期交換有關納稅信息資料(第十五條)。此外,草案對環境保護稅應稅污染物計稅依據的確定方法(第七條),應稅污染物的計算方法和順序(第十條),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第十一條)等作了規定。征收環境保護稅不免除納稅人環境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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