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2017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申報辦稅指南
2017企業的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申報辦稅指南,下面是小編收集的相關資訊,歡迎大家閱讀了解。
一、資產損失扣除范圍
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以下簡稱實際資產損失),以及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資產,但符合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以下簡稱法定資產損失)。
以上所稱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各類墊款、企業之間往來款項)等貨幣性資產,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不得扣除的資產損失范圍
下列股權和債權不得作為損失在稅前扣除:
(一)債務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未按期償還的企業債權;
(二)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借口逃廢或懸空的企業債權;
(三)行政干預逃廢或懸空的企業債權;
(四)企業未向債務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
(五)企業發生非經營活動的債權;
(六)其他不應當核銷的企業債權和股權。
三、資產損失申報方式
資產損失申報按企業資產損失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具體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其中屬于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后將匯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須逐項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
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將資產損失申報材料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一并向稅務機關報送。
四、資產損失申報期限
企業應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的同時,申報發生的資產損失。其中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的時限內報送相關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后,可適當延期申報(注意:清單申報沒有延期的規定)。
企業補申報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應在補申報當年的匯算清繳期內報送。
采用網上申報方式進行年度匯算清繳申報的納稅人,其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的資料隨同年度申報表等申報資料一起按主管稅務機關通知的時間報送,逾期未報送的,其資產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注:已開通數字證書(CA)認證的納稅人,由于不需報送年度申報表,資產損失申報資料應按年度申報資料的規定時限單獨報送。
五、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的具體劃分
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前條以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于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企業補申報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一律采用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六、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資產損失申報要求
在中國境內跨地區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以下規定申報扣除:
(一)跨省(市)或省內跨市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除應將自身發生的資產損失,按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的有關規定,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外,還應將各分支機構上報的資產損失,以清單申報的形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稅務機關另有規定除外);
(二)跨省(市)或省內跨市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二級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匯總到二級分支機構報送),除應按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的有關規定,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外,同時還應上報總機構;
(三)市內跨鎮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統一由總機構申報,分支機構不需申報;
(四)總機構將跨地區分支機構所屬資產捆綁打包轉讓所發生的資產損失,由總機構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
七、資產損失申報報送資料
(一)清單申報報送資料:
1、《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資料封面》;
2、《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申報表》(清單申報適用)。
(二)專項申報報送資料:
1、《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資料封面》;
2、《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申報表》(專項申報適用);
3、資產損失申請報告。內容包括專項申報資產損失的基本情況、形成原因、會計和稅務處理等。如果企業當年度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不止一項,需逐項報送申請報告;
注:存貨和工程物資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應在申請報告中對該損失金額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的比例,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的比例是否達到10%以上的情況作出說明。
4、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記入損益的會計核算資料;
5、符合以下情形的,應附送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損失鑒證報告:
(1)存貨或工程物資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的,應就該項損失報送資產損失鑒證報告;
(2)存貨、工程物資、固定資產和生產性生物資產等各類資產盤虧、丟失損失金額超過十萬元(含十萬元)的,應就該項損失報送資產損失鑒證報告;
(3)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作為壞賬損失申報的,若合計金額超過十萬元的,應就該項損失報送資產損失鑒證報告;
(4)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發生的專項申報資產損失金額超過一百萬元(含一百萬元)的,應就其全部專項申報資產損失報送綜合資產損失鑒證報告。其中具備上述(1)、(2)、(3)項情形的,在綜合資產損失鑒證報告中對其項目作單獨說明。
6、按照資產損失類別報送的證據資料(詳細資料要求見第八點:“資產損失證據資料要求”);
7、屬于企業按獨立交易原則向關聯企業轉讓資產而發生的損失,或向關聯企業提供借款、擔保而形成的債權損失,企業還應提交關于獨立交易原則處理的專項說明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
(三)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補充報送資料:
除上述資料外,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還需報送《跨地區匯總納稅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明細表》。
八、資產損失證據資料要求
納稅人專項申報資產損失時,需按不同類別的企業資產損失分別報送證據材料:
第一類:貨幣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銀行存款損失和應收及預付款項損失等)
(一)現金損失
現金損失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現金保管人確認的現金盤點表(包括倒推至基準日的記錄);
2、現金保管人對于短缺的說明及相關核準文件;
3、對責任人由于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的說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現金損失,應有司法機關出具的相關材料;
5、被金融機構收繳假幣造成的現金損失,金融機構出具的假幣收繳證明。
(二)銀行存款損失
企業因金融機構清算而發生的存款類資產損失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企業存款類資產的原始憑據;
2、金融機構破產、清算的法律文件;
3、金融機構清算后剩余資產分配情況資料。
特別規定:金融機構應清算而未清算超過三年的,企業可將該款項確認為資產損失,但應提供法院或破產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證明(這種情況下不再提供2、3項資料)。
(三)壞賬損失
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1、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2、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造成的壞賬損失,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3、屬于訴訟案件造成的壞賬損失,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4、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造成的壞賬損失,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5、屬于債務人死亡、失蹤造成的壞賬損失,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6、屬于債務重組造成的壞賬損失,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7、屬于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無法收回的壞賬損失,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8、屬于企業對外提供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責任,經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而無法追回造成的擔保損失,應提供被擔保單位與本企業應稅收入、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證明材料。
特別規定:
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提 供第1項資料,并出具專項報告說明情況。
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提供第1項資料,并出具專項報告說明情況(筆數較多的,統一出具專項報告即可,不需逐筆出具)。
第二類:非貨幣資產損失(存貨損失、固定資產損失、無形資產損失、在建工程損失、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等)
(一)存貨損失
A.存貨盤虧損失
存貨盤虧損失為其盤虧金額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存貨計稅成本確定依據;
2、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
3、存貨盤點表;
4、存貨保管人對于盤虧的情況說明。
B.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
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殘值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
2、企業內部關于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殘值情況說明及核銷資料;
3、涉及責任人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說明;
4、該項損失數額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企業內部專業技術鑒定報告。
C.存貨被盜損失
存貨被盜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保險理賠以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
2、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
3、涉及責任人和保險公司賠償的,應有賠償情況說明等。
(二)固定資產損失
A.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損失
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
2、固定資產盤點表;
3、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4、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情況說明。
B.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損失
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2、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
3、企業內部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材料;
4、涉及責任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的說明;
5、該項損失金額超過十萬元(含十萬元)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資產毀損、報廢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企業內部專業技術鑒定報告。
C.固定資產被盜損失
固定資產被盜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2、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
3、涉及責任賠償的,應有賠償責任的認定及賠償情況的說明等。
(三)在建工程損失
在建工程停建、報廢損失,為其工程項目投資賬面價值扣除殘值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工程項目投資賬面價值確定依據;
2、工程項目停建原因說明及相關材料;
3、如屬于因質量原因停建、報廢的工程項目和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停建、報廢的工程項目,應出具專業技術鑒定意見和責任認定、賠償情況的說明等。
(四)工程物資損失
A.工程物資盤虧損失
工程物資盤虧損失為其盤虧金額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工程物資計稅成本確定依據;
2、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
3、工程物資盤點表;
4、工程物資保管人對于盤虧的情況說明。
B.工程物資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
工程物資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殘值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工程物資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
2、企業內部關于工程物資報廢、毀損、變質、殘值情況說明及核銷資料;
3、涉及責任人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說明;
4、該項損失金額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企業內部專業技術鑒定報告。
C.工程物資被盜損失
工程物資被盜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保險理賠以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工程物資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
2、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
3、涉及責任人和保險公司賠償的,應有賠償情況說明等。
(五)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
A.生產性生物資產盤虧損失
生產性生物資產盤虧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生產性生物資產盤點表;
2、生產性生物資產盤虧情況說明;
3、責任認定及其賠償情況的說明。
B.因森林病蟲害、疫情、死亡而產生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
因森林病蟲害、疫情、死亡而產生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保險賠償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損失情況說明;
2、責任認定及其賠償情況的說明;
3、該項損失金額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
C.被盜伐、被盜、丟失而產生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
被盜伐、被盜、丟失而產生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保險賠償以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生產性生物資產被盜后,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或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
2、責任認定及其賠償情況的說明。
(六)未能按期贖回抵押資產,使抵押資產被拍賣或變賣的損失
企業由于未能按期贖回抵押資產,使抵押資產被拍賣或變賣,其賬面凈值大于變賣價值的差額,可認定為資產損失,按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抵押合同或協議書;
2、拍賣或變賣證明、清單;
3、會計核算資料等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七)無形資產損失
被其他新技術所代替或已經超過法律保護期限,已經喪失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尚未攤銷的無形資產損失,應提交以下證據備案:
1、會計核算資料;
2、企業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說明;
3、技術鑒定意見和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無形資產已無使用價值或轉讓價值的書面申明;
4、無形資產的法律保護期限文件。
(八)投資損失
A.債權性投資損失
企業債權性投資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1、債權性投資的原始憑證;
2、債權性投資的合同或協議;
3、會計核算資料等;
4、屬于債務人或擔保人依法被宣告破產、關閉、被解散或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失蹤或者死亡等的債權,應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
5、屬于債務人或擔保人依法被宣告破產、關閉、被解散或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失蹤或者死亡等,又無法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且上述事項超過三年以上的,或債權投資(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學貸款)余額在三百萬元以下的債權,應出具對應的債務人和擔保人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證明或查詢證明以及追索記錄等(包括司法追索、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
6、屬于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企業對其資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應出具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證明、保險賠償證明、資產清償證明等;
7、屬于債務人因承擔法律責任,其資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的債權,應出具法院裁定證明和資產清償證明;
8、屬于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提出訴訟或仲裁的,經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債務人和擔保人均無資產可執行,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中止)執行的債權,應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書;
9、屬于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提出訴訟后被駁回起訴的、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經仲裁機構裁決免除(或部分免除)債務人責任,經追償后無法收回的債權,應提交法院駁回起訴的證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證明,或仲裁機構裁決免除債務人責任的文書;
10、屬于經國務院專案批準核銷的債權,應提供國務院批準文件或經國務院同意后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文件。
B.股權性投資損失
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1、股權投資計稅基礎證明材料;
2、被投資企業破產公告、破產清償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吊銷被投資單位營業執照文件;
4、政府有關部門對被投資單位的行政處理決定文件;
5、被投資企業終止經營、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證明文件;
6、被投資企業資產處置方案、成交及入賬材料;
7、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投資(權益)性損失的書面申明;
8、會計核算資料等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9、屬于被投資企業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吊銷營業執照、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失蹤等情形的,應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
上述事項超過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應出具被投資企業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吊銷等的證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說明。
C.委托理財損失
企業委托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款,或委托其他經營機構進行理財,到期不能收回貸款或理財款項造成的損失,比照上述(一)債權性投資損失和(二)股權性投資損失的適用情形提供證據資料。
(九)資產捆綁(打包)、出售的損失
企業將不同類別的資產捆綁(打包),以拍賣、詢價、競爭性談判、招標等市場方式出售,其出售價格低于計稅成本的差額,可以作為資產損失并準予在稅前申報扣除,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1、資產處置方案;
2、各類資產作價依據;
3、出售過程的情況說明;
4、出售合同或協議;
5、成交及入賬證明;
6、資產計稅基礎確定依據。
(十)企業正常經營業務因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現操作不當、不規范或因業務創新但政策不明確、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
企業正常經營業務因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現操作不當、不規范或因業務創新但政策不明確、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應由企業承擔的金額,可以作為資產損失并準予在稅前申報扣除,但應出具損失原因證明材料或業務監管部門定性證明、損失專項說明。
(十一)企業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或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兩年以上仍未追回的資產損失
企業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損失,應由企業承擔的金額,或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兩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額,可以作為資產損失并準予在稅前申報扣除,但應出具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的立案偵查情況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等損失原因證明材料。
九、以上未涉及的資產損失事項,只要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也可以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申報辦稅指南】相關文章: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原則及扣除憑證01-18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03-28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資產損失申報03-28
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哪些項目03-19
企業“白條入賬”的費用能否稅前扣除03-28
所得稅匯算清繳扣除項目匯總(不得稅前扣除的支出項目)01-18
廣州個人所得稅辦稅指南03-01
26種有效的稅前扣除憑證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