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
建筑企業涉及的稅種較多,其中較重要的是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以下是小編分享的建筑企業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歡迎大家閱讀!
建筑企業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 篇1
建筑業企業所得稅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業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稅收政策的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建筑、修繕、安裝、裝飾和其他工程作業的企業(以下簡稱“建筑業企業”),應按本辦法規定分期預繳和年終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
第三條 建筑業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 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建筑業企業,其應納所得稅額按下列辦法計算繳納。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第四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準予扣除項目金額
一、收入總額 建筑業企業的收入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由于工程施工、提供勞務、作業以及銷售產品等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工程價款收入(含工程索賠收入,向發包單位收取的臨時設施基金、勞動保險基金、施工機構調遷費)、勞務、作業收入、產品銷售收入、設備租賃收入、材料銷售收入、多種經營收入以及其他業務收入。
(一)工程價款收入的確認
1、按目前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簽訂工程合同的,工程價款收入可按下列方式予以確認:
(1)實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結算工程價款辦法的工程合同,應于合同完成后,施工企業與發包單位進行工程合同價款結算時,確認為收入的實觀;
(2)實行旬末或月中預支、月末結算、竣工后清算辦法的工程合同,應接月確認收入的實現;
(3)實行按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分段(次)結算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的工程合同,應按合同規定的形象進度分段(次)確認已完階段收入的實現;
(4)實行其他結算方式的工程合同,其合同收入應按合同規定的結算方式和結算時間與發包單位結算工程價款時,一次或分次確認收入的實現。
2、未簽訂工程合同的,施工企業與發包單位進行分段(次)工程價款結算時或竣工工程價款結算時,確認為收入的實現。
3、工程已經移交、勞務已發生,但尚未辦理工程決算等,應當在工程移交、提供勞務,同時收訖價款或者取得索取價款的憑據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二)對企業取得的除工程結算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應按相關稅收法規的規定及時確認其收入。
二、準予扣除項目金額 建筑業企業的準予扣除項目包括工程施工、提供勞務、作業以及銷售產品等過程中發生的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
(一)工程成本
1、工程施工成本核算對象 建筑業企業在工程開工時,應以編制工程預算書的項目為成本核算對象,進行工程施工成本的核算。
2、成本核算原則 建筑業企業應正確核算列入各成本核算對象之間的各項費用,并嚴格區分與期間費用的界限。 建筑業企業應按成本核算對象進行核算,并按人工費、村料費、機械使用費、其他直接費和間接費用等主要成本核算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3、成本費用的歸集、分配 建筑業企業應正確核算列入施工成本的各項費用,嚴格區分直接費用與間接費用,采取合理的方法分配間接費用。 建筑業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實行計稅工資扣除辦法。經批準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建筑業企業向雇員支付的工資薪金支出,可據實扣除。
4、預提費用的處理 企業按規定條件可預提收尾工程費用和預提個別費用。預提個別費用是指在施工過程中,企業與分包單位由于各種原因不能及時結算的,可以按工程合同成本與實際結算的建筑安裝工程費之間差額預提,歸集、分配到各成本核算對象。 建筑業企業預提上述費用后,其實際發生數應從預提費用中支出,如預提費用與實際發生較大差異時,應及時調整提取標準。 預提費用一般應在年終時進行調整,年終應無余額,特殊情況須保留余額的,應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批準,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的,不得稅前扣除。 預提費用均應在工程實際竣工結算時結清余額。
5、工程施工成本的結轉 工程施工成本的結轉應與工程結算收入的確認時間相一致,正確計算結轉已完工程成本。 對工程已經移交、勞務已發生,但尚未辦理工程決算的項目,已確認實現的收入,其工程成本應遵循收入與費用配比的原則,接與收入同比例相關的成本原則確定,依照稅法的有關規定計征企業所得稅。
(二)期間費用 企業應嚴格區分期間費用與工程成本的界限,正確計算扣除當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三)銷售稅金及附加 建筑業企業應按與收入配比的原則,扣除銷售稅金及附加。
(四)損失 企業當期發生的所有損失及應稅前彌補的虧損,均應按《青島市地方稅務局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和《青島市地方稅務局彌補虧損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企業發生的所有準予扣除項目,必須真實、合法,且應有合法的原始憑證(按規定預提的.個別費用除外),否則不予扣除;稅法明確規定扣除項目標準的(如招待費、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等),應按統一規定執行。
第五條 預繳匯算清繳
一、建筑業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方式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人預繳所得稅時,應當按納稅期限的實際數預繳。按實際數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或 1/4,或者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預繳所得稅。預繳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
二、建筑業企業在年度終了后,報送“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工程竣工的還應同時報送工程浚工決算資料。
第六條 應納所得稅額的核定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所得稅額: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
(二)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三)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四)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五)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七條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地點
一、 建筑業企業離開工商登記注冊地或經營管理所在地到本縣(區)以外地區施工的,應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其經營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一并計征所得稅。否則,其經營所得由企業項目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就地征收所得稅。
二、 建筑業企業申請開具外出經營證須具備以下條件:
(—)中標通知書;
(二)甲乙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
(三)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
(四)本系統的施工隊伍。 所在地稅務機關接到企業申請后,經審核無誤應及時填發外出經營證。
三、持有外出經營證的建筑業企業到達施工地后,應向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遞交外出經營證,并陸續提供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據以計算應繳納所得稅的完稅證明。 企業經營活動結束后,應將外出經營證交原填發稅務機關。
第八條 其他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執行。
建筑企業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 篇2
我國在對企業或者是其他組織進行征收企業所得稅時會根據相關稅法按條例規定按比例征收,且征收前會扣除因其所得產生的成本、費用、損失以及準予扣除項目的金額。其中扣除項目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企業利息支出的扣除;
企業計算工資的扣除;
企業在職員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企業社會捐贈扣除;
企業業務招待費用扣除;
企業在職員工養老基金和待業保險基金扣除;
企業殘疾人保障基金扣除;
企業財產以及運輸保險費用扣除;
企業固定資產租賃費用扣除;
企業壞賬準備金以及呆賬準備金和商品削價準備金扣除;
企業轉讓固定資產支出扣除;
企業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盤虧、毀損、報廢凈損失扣除;
企業總機構管理費扣除;
企業國債利息收入扣除;
企業其他收入扣除;
企業虧損彌補扣除;以上為目前所有企業所得稅準予扣除項目。
建筑企業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 篇3
一、對于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及以下的企業
計算方法:年應交企業所得稅額=年應納稅所得額*10%
例如:經調整和彌補完以前年度虧損后20xx年應納稅所得額為200,000元,則20xx年度應交企業所得稅額是多少呢?
20xx年度應交企業所得稅額
=200,000.00*10%=20,000(元)
二、對于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30萬元的企業
計算方法:20xx年應交企業所得稅額=年應納稅所得額*17.5%
例如:經調整和彌補完以前年度虧損后20xx年應納稅所得額為200,001.00元,20xx年度應交企業所得稅額是多少呢?
20xx年應交企業所得稅額
=200,001.00*17.5%=35,000.18(元)
三、其實文件規定的意思是把20xx年全年利潤平均分成12份,9份(即前9個月)按20%計算,3份(即10-12月)按10%計算,綜合平均后是17.5%的稅負。
基本的計算公式為:
20xx年應交企業所得稅額=年應納稅所得額*9/12*20%+年應納稅所得額*3/12*50%*20%=年應納稅所得額*17.5%
特別注意事項
1、大家通過以上兩例或許已發現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和20.001萬計算出來的所得稅額分別為2萬元和3.5萬元,在這20萬元臨界處差1元錢的應納稅所得額就差了1.5萬元多,稍做籌劃即可省不少錢呢。
2、有人問公司20xx年前三季度均虧損,第四季度才有贏利,如利潤為250000元,假設應納稅所得額也為250000元,年報時是否可按10%計算呢?按文件意思理解,這種情況下依然要按17.5%來算全年所得稅,因為所得稅是以年度來計算確定的。但第四季度季報時應是可以按10%來計算預交的,這點具體再看稅務局規定。
3、這種分段計算的方法僅在今年出現,以后年度沒有這樣分季度享受不同優惠政策的情況,也就不會再有這樣的情況了,希望各企業注意咯~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xx〕9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xx年第61號)
二、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三、所屬年度20xx年企業預繳時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查賬征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按照實際利潤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不超過30萬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三)上一納稅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預繳時預計當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四)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四、減免稅額計算
20xx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均可享受減半征收優惠(相當于10%優惠稅率),即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時,小型微利企業減免稅額等于應納稅所得額×15%,該數字同時填入申報表“其中:減半征收”行次。納稅人通過填報申報表享受優惠,不需另行辦理備案手續。
【建筑企業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相關文章:
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2017年08-17
企業所得稅稅率08-21
企業所得稅201708-17
企業所得稅法08-08
企業所得稅季報07-31
所得稅計算方法08-17
2017企業所得稅法08-21
高新技術企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08-05
2017年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11-10
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2017年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