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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認定標準所得稅率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的認定標準所得稅率是如何的?怎么計算?
小微企業所得稅率與計算方法
一、對于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及以下的企業
計算方法:年應交企業所得稅額=年應納稅所得額*10%
例如:經調整和彌補完以前年度虧損后2015年應納稅所得額為200,000元,則2015年度應交企業所得稅額是多少呢?
2015年度應交企業所得稅額
=200,000.00*10%=20,000(元)
二、對于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30萬元的企業
計算方法:2015年應交企業所得稅額=年應納稅所得額*17.5%
例如:經調整和彌補完以前年度虧損后2015年應納稅所得額為200,001.00元,2015年度應交企業所得稅額是多少呢?
2015年應交企業所得稅額
=200,001.00*17.5%=35,000.18(元)
三、其實文件規定的意思是把2015年全年利潤平均分成12份,9份(即前9個月)按20%計算,3份(即10-12月)按10%計算,綜合平均后是17.5%的`稅負。
基本的計算公式為:
2015年應交企業所得稅額=年應納稅所得額*9/12*20%+年應納稅所得額*3/12*50%*20%=年應納稅所得額*17.5%
特別注意事項
1、大家通過以上兩例或許已發現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和20.001萬計算出來的所得稅額分別為2萬元和3.5萬元,在這20萬元臨界處差1元錢的應納稅所得額就差了1.5萬元多,稍做籌劃即可省不少錢呢。
2、有人問公司2015年前三季度均虧損,第四季度才有贏利,如利潤為250000元,假設應納稅所得額也為250000元,年報時是否可按10%計算呢?按文件意思理解,這種情況下依然要按17.5%來算全年所得稅,因為所得稅是以年度來計算確定的。但第四季度季報時應是可以按10%來計算預交的,這點具體再看稅務局規定。
3、這種分段計算的方法僅在今年出現,以后年度沒有這樣分季度享受不同優惠政策的情況,也就不會再有這樣的情況了,希望各企業注意咯。
小微企業企業所得稅繳納問答
問:哪些企業適用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稅收上是用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和稅收指標綜合考量“小型”和“微利”的,與其他部門對小微企業的認定辦法略有不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問:上述小微企業認定條件中的“從業人數”以及“資產總額”如何確定?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的規定,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為: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如果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則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問: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具體內容是什么?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而2014年34號文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微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并按20% 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能否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以下簡稱 “2014年第23號公告”)第一條的規定,只要是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是采取查賬征收方式還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均可按照規定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問: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微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是否需要事先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答:不需要事先備案。依據2014年第23號公告相關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微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需稅務機關審核批準,但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同時將企業從業人員、資產總額情況稅務機關備案。
問: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已經列示從業人員、資產總額等數據的,是否可以視同備案?
答:《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3號)規定,企業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同時將企業從業人員、資產總額情況報稅務機關備案。若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已有企業從業人員、資產總額等數據,則可視同小微企業備案資料,企業不再專門報送備案資料。
問:小微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是否可以享受相關的優惠政策?
答:由于小微企業規模較小,資金相對較緊張,為了扶持小微企業發展,2014年第23號公告中明確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在預繳所得稅時就可以享受優惠政策,年度結束后再統一進行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
二、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三、所屬年度2016年企業預繳時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查賬征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按照實際利潤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不超過30萬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三)上一納稅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預繳時預計當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四)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四、減免稅額計算
2016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均可享受減半征收優惠(相當于10%優惠稅率),即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時,小型微利企業減免稅額等于應納稅所得額×15%,該數字同時填入申報表“其中:減半征收”行次。納稅人通過填報申報表享受優惠,不需另行辦理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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