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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小微企業認定標準所得稅稅率

        時間:2020-11-10 09:17:16 辦稅指南 我要投稿

        小微企業認定標準所得稅稅率

          從狹義上的小微企業是指“小型微利企業”,特指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小微企業認定標準所得稅稅率

          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應每年備案還是一次性備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規定:“第八條 企業享受定期減免稅,在享受優惠起始年度備案。在減免稅起止時間內,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條件無變化的,不再履行備案手續。企業享受其他優惠事項,應當每年履行備案手續。企業同時享受多項稅收優惠,或者某項稅收優惠需要分不同項目核算的,應當分別備案。主要包括: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所得減免項目,以及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稅額等優惠事項。定期免稅事項,按照《目錄》優惠事項“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減免稅”執行。

          根據國務院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政府工作報告》的安排,我國在2017年將擴大小微企業享受減半征收所得稅優惠的范圍,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到50萬元。

          一 那么問題來了:什么是小型微利企業呢?認定標準如下: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二、“小小微”優惠政策

          在企業所得稅領域,為了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的發展,我國從2011年開始,在減低稅率的基礎上,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一定金額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將年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減半征稅優惠(相當于按10%的“稅率”計稅)。此項優惠政策的上限金額先后經歷了3萬元、6萬元、10萬元、20萬元、30萬元以及本次50萬元的五次變化

          三、法規政策的修改

          現行小型微利企業減低稅率、減半征稅的優惠方式,是由《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小型微利企業適用20%稅率的減低稅率優惠政策,而減半征稅優惠政策,則是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允許減按50%的所得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適用對象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

          因此,涉及到的稅收法規及政策的修改將有兩項:

          先要修改減低稅率政策適用對象的標準。由于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30萬元是由《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上限的提高意味著首先要修改《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將小型微利企業三項標準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到50萬元,至于其他兩項(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指標是否會同時有所變化尚不知曉。

          然后還要調整現行減半征稅政策的上限。至于是在修改《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一并規定,還是繼續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作出規定,各有千秋。筆者以為,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規范性文件作出減半征稅的規定的可能性更大。

          不管以何種方式進行,修改后的相關規定的要義將是: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的,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為了更形象的讀懂最新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清晰的理解新政究竟將給納稅人帶來何種幅度的減稅效應,我們試通過幾個案例來予以推演。

          假定:2014年至2017年度,A企業每年的年應納稅所得額50萬元,B企業每年的年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C企業每年的年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

          (說明:所舉案例中的企業,均符合稅法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的標準,但每個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各有不同,且均不考慮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2014年度,A企業超過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所得上限標準;A、C企業均未超過小型微利企業“減低稅率”的年所得上限標準但超過了當年“減半征稅”的年所得上限標準(2014年上限標準為10萬元)。

          1.A企業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適用25%的稅率計繳企業所得稅:

          50×25%=12.5萬元

          2.B企業全年適用“減低稅率”的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應繳企業所得稅:

          30×20%=6萬元

          3.C企業全年適用“減低稅率”的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應繳企業所得稅:

          20×20%=4萬元

          (二)2015年度,A企業超過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所得上限標準;B企業1月至9月未超過小型微利企業“減低稅率”的年所得上限標準但超過了當時“減半征稅”的年所得上限標準(20萬元),10月至12月未超過當時的小型微利企業“減低稅率、減半征稅”的年所得上限標準(30萬元);C企業全年未超過當年小型微利企業“減低稅率、減半征稅”的年所得上限標準(如前所述)。

          1.A企業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適用25%的稅率計繳企業所得稅:

          50×25%=12.5萬元

          2.企業全年適用“減低稅率”、部分月份適用“減低稅率、減半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應繳企業所得稅:

          (1)1月至9月按“減低稅率”的優惠方式依20%的稅率計算,應繳企業所得稅:

          30÷12×9×20%=4.5萬元

          (2)10月至12月按“減低稅率、減半征稅”的優惠方式計算,應繳企業所得稅:

          30÷12×(12-9)×50%×20%=0.75萬元

          B企業2015年度合計應繳企業所得稅:

          4.5+0.75=5.25萬元

          (3)C企業全年適用“減低稅率、減半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應繳企業所得稅:

          20×50%×20%=2萬元

          (三)2016年度,A企業超過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所得上限標準;B企業、C企業未超過2016年小型微利企業“減低稅率、減半征稅”的年所得上限標準。

          1.A企業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適用25%的稅率計繳企業所得稅:

          50×25%=12.5萬元

          2.B企業適用“減低稅率、減半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應繳企業所得稅:

          30×50%×20%=3萬元

          3.C企業適用“減低稅率、減半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應繳企業所得稅:

          20×50%×20%=2萬元

          (四)2017年度,ABC企業均未超過2017年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所得上限標準(暫據擬出臺的新上限標準50萬元,具體仍以最終公布的'為準),均適用“減低稅率、減半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1.A企業應繳企業所得稅:

          50×50%×20%=5萬元

          2.B企業應繳企業所得稅:

          30×50%×20%=3萬元

          3.C企業應繳企業所得稅:

          20×50%×20%=2萬元

          小微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及認定的標準有哪些

          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

          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以下簡稱減低稅率政策),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但不足4個季度或12個月經營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按實現的金額直接作為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不用折算。)

          二、小型微型企業認定標準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研究2011年7月4日正式發布《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

          小微企業劃型標準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各行業劃型標準為:

          1.農、林、牧、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500萬元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2.工業。從業人員20-300人,且營業收入300萬元-2000萬元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3.建筑業。營業收入300萬元-6000萬元,且資產總額300萬元-5000萬元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4.批發業。從業人員5-20人,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5000萬元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5.零售業。從業人員10-50人,且營業收入100萬元-500萬元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6.交通運輸業。從業人員20-300人,且營業收入200萬元-3000萬元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7.倉儲業。從業人員20-100人,且營業收入100萬元-1000萬元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8.郵政業。從業人員20-300人,且營業收入100萬元-2000萬元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9.住宿業。從業人員10-100人,且營業收入100萬元-2000萬元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10.餐飲業。從業人員10-100人,且營業收入100萬元-2000萬元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11.信息傳輸業。從業人員10-100人,且營業收入100萬元-1000萬元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12.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10-100人,且營業收入50萬元-1000萬元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13.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100萬元-1000萬元,且資產總額2000萬元-5000萬元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2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14.物業管理。從業人員100-300人,且營業收入500萬元-1000萬元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1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員10-100人,且資產總額100萬元-8000萬元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資產總額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16.其他未列明行業。從業人員10-100人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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