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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融券與普通證券交易和賣空交易的區別
許多投資者都認為融資融券交易和賣空交易是一樣的,但事實上這兩者也存在著一定的區別,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融資融券與普通證券交易和賣空交易的區別,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融資融券與普通證券交易和賣空交易的區別 1
(一)融資融券交易與普通證券交易的不同之處
融資融券交易與我們熟悉的普通證券交易相比,主要有以下三點不同之處:
1、投資者從事普通證券交易,買入證券的時候,必須事先具有足額資金;賣出證券的時候,那么應當有足額證券。而從事融資融券交易則不同,投資者預測證券價格將要上漲而手頭沒有足夠的資金的時候,能夠向證券公司借入資金買入證券;預測證券價格將要下跌而手頭沒有證券的時候,那么可以向證券公司借入證券賣出。
2、投資者從事普通證券交易的時候,其與證券公司之間只存在委托買賣的關系,因此不需要向證券公司提供擔保;而進行融資融券交易的時候,其與證券公司之間不僅存在委托買賣的關系,還存在資金或證券的借貸關系,因此還要事先以現金或證券的形式向證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并將融資買入的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資金交付證券公司,作為擔保物。
3、投資者進行普通證券交易的時候,風險完全由其自行承擔,能夠買賣所有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而進行融資融券交易時,若不能按時、足額償還資金或者證券,還會給證券公司帶來風險,因此,投資者只能在與證券公司約定的范圍內買賣證券。
。ǘ┤谫Y融券交易與賣空交易的不同之處
針對市場上出現的“融券交易=賣空交易”的理解,熟悉此項制度設計的有關權威人士認為,融資融券交易與賣空交易是有區別的,“融券交易”并不等于“賣空交易”,中國尚未建立一些境外市場上存在的賣空交易機制。現階段,中國市場上的'融券規模將遠遠小于融資規模,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推出之后,市場料將主要表現為資金量增加。
1、不可簡單理解融券為賣空
一些國外市場上存在的“賣空”機制,是指投資者若預期未來證券價格將會下跌,那么在手中沒有證券的情況下,首先進行賣出交易,然后再借入相關證券。而中國即將推出的業務試點中的融券交易,則要求投資者先借入股票再賣出,賣出的前提條件是投資者證券賬戶中要有真實股票,不得先賣空,再借入。
同時,一般意義上的賣空行為,必須獲得交易機制的允許。當前中國尚未建立賣空交易機制,即使在融資融券試點推出之后,暫時也不會建立這種交易機制。比如,依照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投資者進行證券賣出交易時,其賬戶中一定要有真實的股票。在沒有真實股票的情況下,不能進行賣出交易。中國的融券交易,要求投資者在有抵押、交納一定數額保證金的基礎上,按照一定比例向證券公司借券賣出。這種交易雖然存在一定的賣空特征,但因抵押擔保機制的存在,事實上類似于信貸行為,與一般意義的“賣空”決不可同日而語,也不意味著中國建立起賣空交易機制。
2、制度設計顯著區別于賣空
中國融資融券業務的制度設計,從標的證券范圍、擔保品范圍到交易規則,都顯著區別于一般理解的賣空制度。在現階段融券業務對市場的影響不太大,不會出現大規模做空,融券規模將遠遠小于融資規模。假如將融券業務理解為看跌因素,將融資業務理解為看漲因素的話,則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推出以后,融資將遠遠多于融券,看漲因素遠遠大于看跌因素。
具體來說,中國融資融券業務制度設計中,對擔保品、標的證券范圍和交易杠桿比例都有嚴格規定。其中,擔保品包括一部分可流通證券以及一定級別以上的債券等資產,計算擔保品價值時,需參照一定的折算率。就融券業務來說,可進行融券交易的標的證券范圍極小,基本上限制在指數成份股內。在交易杠桿比例方面,相關業務規則已經確立了50%的初始保證金比例要求,同時,隨著股價的波動,投資者還要滿足維持保證金比例130%的要求,在一定時期需追加保證金。此外,投資者向證券公司融券還要承擔利息,對融券者形成了一定的成本約束。上述制度設計,都對交易杠桿比例形成了直接和間接控制,融券做空交易的杠桿比例“很可能不到一倍”。
同時,在對試點券商資質進行評估的時候,監管部門重點關注了券商的凈資本指標,這意味著試點券商的資金比較充裕,相當大程度上能夠滿足融資需求;同時,由于在轉融通制度建立之前,只允許券商用自有證券開展融券業務,不允許券商相互借券,也不允許券商挪用客戶證券,所以,可用于融券的證券數量非常少,客觀上也限制了融券業務的規模。
3、融券做空報價必須高于前日價格
為了避免融資融券交易過程中出現市場操縱行為,監管部門設定了較為嚴格的監管規則,包括:融券做空的報價必須要高于前一交易日價格,交易所會對融券做空交易行為進行前端控制;單只股票融資融券的交易金額超過股票成交量25%的時候,要暫停該股票的融資融券交易,來限制投資者運用杠桿操縱股價;交易所能夠在有明顯的市場操縱和賣空跡象時,自主調整保證金比例與擔保品折算率;監管部門還能夠通過對證券公司進行窗口指導發揮導向作用;單個投資者買賣股票超過為5%,要舉牌并遵守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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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中,包括證券公司向客戶的融資、融券和證券公司獲得資金、證券的轉融通兩個環節。這種轉融通的授信有集中和分散之分。在集中授信模式下,其由專門的機構例如證券金融公司提供;在分散模式下,轉融通由金融市場中有資金或證券的任何人提供。
1、分散信用模式。
投資者向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由證券公司直接對其提供信用。當證券公司的資金或股票不足時;向金融市場融通或通過標借取得相應的資金和股票。這種模式建立在發達的金融市場基礎上,不存在專門從事信用交易融資的機構。這種模式以美國為代表,香港市場也采用類似的模式。
2、集中信用模式。
券商對投資者提供融資融券,同時設立半官方性質的、帶有一定壟斷性質的證券金融公司為證券公司提供資金和證券的轉融通,以此來調控流人和流出證券市場的信用資金和證券量,對證券市場信用交易活動進行機動靈活的管理。這種模式以日本、韓國為代表。
3、雙軌制信用模式。
在證券公司中,只有一部分擁有直接融資融券的許可證的公司 可以給客戶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然后再從證券金融公司轉融通。而沒有許可的證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戶的委托,代理客戶的融資融券申請,由證券金融公司來完成直接融資融券的服務。這種模式以中國臺灣地區為代表。
上述各具特色的三種模式,在各國(地區)的信用交易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選擇哪種信用交易模式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金融市場的發育程度、金融機構的風險意識和內部控制水平等因素。在我國證券信用交易模式的選擇問題上,已經基本形成一致意見,即應采取證券金融公司主導的集中信用模式作為過渡,專門向券商提供融資融券服務,加強對信用交易的監管與控制。
融資融券與普通證券交易和賣空交易的區別 2
1、不可將融券理解為賣空
有一些國外的市場上所說的賣空機制,是指投資者對未來證券價格的預期是下跌的那么在投資者手中沒有證券的時候,就可以先進行賣出交易,之后再借入相關的證券。但是中國即將推出的融券交易是要求投資者先介入證券才可以進行賣出的,并且賣出的前提條件就是投資者的賬戶中要有真實的股票存在。
而且通常意義上的賣空行為必須要獲得交易機制允許才可以。中國的融資融券交易雖然與賣空交易有所相似之處,但其本質上還是存在很大區別的。
2、制度設計區別于賣空
我國融資融券業務的.制度設計在各個方面都與賣空制度有很大的區別。目前而言融券業務對我國市場的影響還不算太大,基本上不可能出現大規模的做空,并且融券規模也比融資規模要小很多。
因為在轉融通制度建立之前,券商是不可以借券的,只能用自己的自有證券開展融券活動,所以可以用于融券的政權數量是極少的,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融券的規模。
3、融券做空報價必須高于前日價格
監管部門為了避免融資融券交易的時候會出現市場操縱的行為,設定了一些比較嚴格的監管規則,融券做空的報價必須要高于前一交易日價格就是規則之一,也是區別于賣空交易的重要一點。
融資融券與普通證券交易和賣空交易的區別 3
1、準入門檻不同:融資融券賬戶準入門檻要高一些,在普通賬戶的基礎上,要求投資者前二十個交易日日均資產50萬。
2、交易規則不同:普通賬戶只能進行做多,而融資融券賬戶可以進行做多或做空交易,同時存在保證金制度。
3、交易標的范圍不同:使用融資融券賬戶交易,投資者只能買其標的范圍內的個股,而使用普通賬戶交易,投資者交易標的范圍相對要廣一些,是整個A股市場中的個股。
4、與證券公司的關系不同:普通證券賬戶的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為委托買賣關系,而融資融券賬戶的投資者與證券公司除了委托買賣關系,還存在借貸關系。
5、風險承受群體不同:融資融券交易的風險承受群體包括證券公司、投資者,而普通證券交易的.風險承受群體只有投資者。
6、投資標的不同:融資融券交易的投資標的是公布的標的證券,普通證券交易的投資標的是所有上市證券。
7、投資期限不同:融資融券交易的投資期限是6個月(單筆或者合約期限),普通證券交易沒有投資期限要求。
融資融券與普通證券交易和賣空交易的區別 4
一、融資融券的買空賣空
(1)融資交易:是投資者以資金或證券作為質押,向證券公司借入資金用于證券買入,并在約定的期限內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投資者向證券公司融資買進證券稱為“買多”;
。2)融券交易:是投資者以資金或證券作為質押,向證券公司借入證券賣出,在約定的期限內,買入相同數量和品種的證券歸還券商并支付相應的融券費用;投資者向證券公司融券賣出稱為“賣空”。
二、融資融券和賣空交易的區別
。1)融券交易不等于賣空交易
在國外市場上存在的“賣空”機制:是指投資者如果預期未來證券的價格將會下跌,在手中沒有持有證券的情況下,先進行賣出交易,然后再借入相關證券;
融券交易則是要求投資者先借入股票再賣空,賣出的前提條件就是在投資者的證券賬戶中必須要有真實的股票,不能夠先賣空,再借入。
。2)尚未建立賣空交易機制
一般意義上的賣空行為,必須要得到交易機制的允許,但是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賣空交易機制。
我國的融券交易要求投資者在抵押、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的基礎上,按照一定的比例向證券公司借券賣出。也就是說,融券交易雖然存在一定的賣空特征,但因抵押擔保機制的存在,事實上類似于信貸的行為,于一般意義的“賣空”不可同日而語,當然也不意味著我國建立起賣空交易機制。
。3)制度的'建議顯著區別于賣空
我國融資融券業務制度設計中,對擔保品,標的證券范圍和交易杠桿比例都具有嚴格的規定,都有顯著區別于一般理解的賣空制度。
首先,擔保品包括一部分可流通證券以及一定級別以上的債券等資產,計算擔保品價值的時候,需要參照一定的折算率。
其次,投資者向證券公司融券還需要承擔相應的利息,對融券者形成了一定成本上的約束。再次,在對試點券商的資金資質進行評估的時候,監管部門重點關注了券商凈資本的指標,這意味著進行試點券商的資金比較充裕。
最后,由于在轉融通制度建立之前,只允許券商以自有證券開展融券業務,不允許券商相互借券,也不允許券商挪用客戶證券,因此,可用于融券的證券數量很少,客觀上限制了融券業務的規模。
。4)融券做空報價須高于前日價格
為了避免融資融券交易過程中出現市場操作的行為,監管部門對融券做空設定了比較嚴格的監管規則:
首先,融券做空的報價必須要高于前一交易日的價格,交易所會對融券做空的交易行為進行前端控制。
其次,交易所可以在有明顯的市場操縱和賣空跡象的時候,自主調整保證金的比例和擔保品的折算率。
再次,監管部門可以通過對證券公司進行窗口指導,發揮導向作用。
最后,單個投資者買賣股票超過5%的時候,要舉牌并遵守信息披露等各個方面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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