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規定
一、 企業(公司)名稱應由以下部分依次構成: 行政區劃 + 字號 + 行業或經營特點 + 組織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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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2個以上的字組成,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
四、企業名稱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資人的姓名作字號。
五、 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不得使用外國文字、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標點符號。
六、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
七、 企業名稱不得含"帝"、"總統"、"大和"等封建、殖民、資本主義不良文化色彩的內容。
八、 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反映企業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或者企業經營特點的用語。企業名稱中行業述 的內容應當與企業經營范圍相一致。
九、 企業名稱中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行業所從事行業的(例如"實業"、"發展"),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5個以上大類。
2、 企業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1億元以上或者是企業集團的母公司。
3、 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標準或者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中字號不相同。
十、 實業公司要求(暫時):
1、市局注冊資金需達到301萬元,區分局需達到100萬元;
2、經營范圍需含有生產、加工項目,未有廠房的可以先成立公司后設分支機構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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