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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分支機構設立
(一)《合伙企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二)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三)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設立分支機構的決定書(原件1份); (四)全體合伙人委派執行分支機構事務負責人的委托書(原件1份)及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五)合伙企業加蓋公章的《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驗原件); (六)經營場所證明: 經營場所為投資人自有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和投資人出具的場地使用聲明(原件1份); 經營場所為投資人租賃的,提交經房屋租賃主管機關登記或備案的租賃合同(原件1份)和投資人出具的場地使用聲明(原件1份); (七)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規定需要前置審批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原件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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