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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公司類型有哪些
1.根據股東對公司所負責任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劃分為五類:
(1)無限公司,即所有股東無論出資數額多少,均需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公司;
(2)有限責任公司,所有股東均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
(3)兩合公司,由無限責任股東和有限責任股東共同組成的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資本分為金額相等的股份,所有股東均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5)股份兩合公司,由無限責任股份和有限公司股東共同組成的公司。這種劃分方法是對公司進行最基本的劃分方法。
2.根據公司國籍的不同,可以劃分為本國公司、外國公司和跨國公司。
3.根據公司在控制與被控制關系中所處地位的不同,可以分為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是指擁有其他公司一定數額的股份或根據協議,能夠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財務、業務等事項的公司。母公司最基本的特征,不在于是否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而在于是否參與子公司業務經營。子公司是指一定數額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協議被另一公司實際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擁有自己所有的財產,自己的公司名稱、章程和董事會,對外獨立開展業務和承擔責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決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要由母公司決定。我國公司法第13條第2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4.根據公司在管轄與被管轄關系中所處地位的不同,可以分為總公司和分公司。
總公司又稱本公司,是指依法設立并管轄公司全部組織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總機構。總公司通常先于分公司而設立,在公司內部管轄系統中,處于領導、支配地位。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和經濟上的獨立地位,但其設立程序簡單。我國公司法第13條第1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本公司承擔。
5.根據公司的信用基礎的不同,公司的經營活動以股東個人的信用而非公司資本的多寡為基礎的公司稱為人合公司,如無限公司;公司的經營活動以公司的資本規模為基礎的稱為資合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典型的資合公司;公司的設立和經營同時依賴于股東個人信用和公司資本規模的公司,如兩合公司。
拓展:
劃分企業登記注冊類型的規定
企業法人或企業產業活動單位的登記注冊類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類型填寫。其他法人和產業活動單位的登記注冊類型,比照《企業登記注冊類型與代碼》確定。
1.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登記注冊類型,按其主要經費來源和管理方式,根據實際情況,比照《企業登記注冊類型與代碼》確定分為以下幾種具體情況:
(1)各級機關[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司法機關、政黨機關(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軍隊武警、政協組織]一律填“110國有”;
(2)各級直屬事業單位、各級機關所屬事業單位,按其管理方式一律填“110國有”;
(3)機構編制部門管理的群眾團體,按其管理方式一律填“110國有”;
(4)各種社團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若經費來源清楚,則比照《企業登記注冊類型與代碼》確定;若經費來源不清楚的,一律填寫“190 其他”。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單位)登記注冊的類型分為以下幾種:
(1)國有企業:指企業全部資產歸國家所有,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的非公司制的經濟組織。不包括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國有獨資公司。
(2)集體企業:指企業資產歸集體所有,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的經濟組織。
(3)股份合作企業:指以合作制為基礎,由企業職工共同出資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會資產投資組建,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共同勞動,民主管理,按勞分配與按股分紅相結合的一種集體經濟組織。
(4)聯營企業:兩個及兩個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質的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共同投資組成的經濟組織稱為聯營企業。聯營企業包括國有聯營企業、集體聯營企業、國有與集體聯營企業和其他聯營企業。
國有聯營企業:指所有聯營單位均為國有。
集體聯營企業:指所有聯營單位均為集體。
國有與集體聯營企業:指聯營單位既有國有也有集體。
其他聯營企業:指上述三種聯營企業之外的其他聯營形式的企業。
(5)有限責任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共同出資,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稱為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分為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指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是國有獨資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其全部注冊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并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本,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
(7)私營企業由自然人投資設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傭勞動為基礎的營利性經濟組織稱為私營企業。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以及《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登記注冊的私營獨資企業、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私營股份有限公司、私營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
私營獨資企業:指按《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資經營,以雇傭勞動為基礎,投資者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指按《個人獨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填表時歸入私營獨資企業。
私營合伙企業:指按《合伙企業法》或《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由兩個以上自然人按照協議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以雇傭勞動為基礎,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
私營有限責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由兩個以上自然人投資或由單個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
私營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規定,由五個以上自然人投資,或由單個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8)其他內資企業:指上述第(1)條至第(7)條之外的其他內資經濟組織。
(9)與港澳臺商合資經營企業:指港澳臺地區投資者與內地的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按合同規定的比例投資設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
(10)與港澳臺商合作經營企業:指港澳臺地區投資者與內地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約定進行投資或提供條件設立,分配利潤、分擔風險和虧損的企業。
(11)港澳臺商獨資經營企業: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在內地設立的由港澳臺地區投資者在內地全額投資設立的企業。
(12)港澳臺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商務部(原外經貿部)批準設立,并且其中港、澳、臺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達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臺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屬于內資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指外國企業或外國人與中國內地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按合同規定的比例投資設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
(14)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指外國企業或外國人與中國內地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約定進行投資或提供條件設立,分配利潤、分擔風險和虧損的企業。
(15)外資企業: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內地設立的由外國投資者全額投資設立的企業。
(16)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商務部(原外經貿部)批準設立,并且其中外資的股本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達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資股本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屬于內資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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