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有限公司章程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章程,章程是一個組織進行自身管理的基本規則。那么章程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多人有限公司章程,歡迎閱讀與收藏。
多人有限公司章程 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制定。
第二條 本章程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對本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
第五條 公司住所: ;
郵政編碼: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
(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注: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具體填寫)
公司經營范圍用語不規范的,以公司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范、核準登記的為準。
公司經營范圍變更時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 股東姓名(名稱)
第八條公司股東共 個,分別是:
1、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通信地址:
郵政編碼:
2、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通信地址:
郵政編碼:
(注:股東人數應為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可續寫)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選擇性條款:若為注冊資本認繳制的公司,請選擇下述第9條:)
*第九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1、 。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轉股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其他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在 年 月 日前繳足。
2、 。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轉股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其他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在 年 月 日前繳足。(注: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對出資的非貨幣財產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注:公司有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才需在章程中記載此款,若全部以貨幣出資,則無需加注此款。)
*第九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1、 。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轉股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其他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已在 年 月 日前繳足。
2、 。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轉股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其他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已在 年 月 日前繳足。
(注: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對出資的非貨幣財產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注:公司有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才需在章程中記載此款,若全部以貨幣出資,則無需加注此款。)
第七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行使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五)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并將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上;
(六)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七)公司新增資本時,原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按照增資前各自實繳出資比例認繳新增出資;
(八)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轉讓和出質所持有的股權;
(十)公司終止,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后,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第十一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三)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四)不按認繳期限出資或者不按規定認繳金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在三個月(注:具體時間可自行約定)內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支付相當于未繳出資20%(注:具體數據可自行約定)的違約金。
2、股東承諾出資期滿后三個月(注:具體時間可自行約定)內仍未出資的,其他股東有權要求其0元(注:具體數據可自行約定)轉讓未出資部分的認繳出資額。
(注:股東還可自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其他形式。)
(五)不得抽逃出資;
(六)保守公司商業秘密;
(七)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八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十二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
(一)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二)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 受讓人必須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九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二)對公司為除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第十六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執行。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作出其他事項的決議需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五條第(十一)項規定的股東或者受該項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實繳出資比例/每個股東一票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XX月份召開(注:定期會議召開月份由公司股東會自行決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行使職權。(注:若股東出資額相同,請寫出一個具體股東姓名作為召集人)
第十八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委派/聘用產生。
(選擇性條款:若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請選擇以下第20至22條)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經任命方同意可以連任。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兼任,由股東會選舉/委派/聘用產生(注:產生方式應與第19條執行董事的一致)。
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選擇性條款:若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請選擇以下第20至22條)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經任命方同意可以連任。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聘用產生。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選擇性條款:若不屬于以上情況,請選擇以下第20至22條)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經任命方同意可以連任。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會選舉/委派/聘用產生。
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若不設監事會,請參照以下23-24條,若設監事會,請參照《多人有限公司設董事會章程范本》中有關監事會內容)
第二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注:須少于三人),由股東會選舉/委派/聘用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經任命方同意可以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十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經理擔任。
第二十六條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職權。
第十一章 公司的通知和通知方式
第二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通知:
(一)召開股東會會議;
(二)股東或者股東委托公司對股權轉讓事項予以通知。
第二十八條 公司通知可采用以下方式:
1、前條第(一)項情形可以采用口頭通知方式。若口頭通知方式未能通知全體股東的,必須采用書面通知方式。
2、采用書面直接送達方式。由被通知股東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簽名或者蓋章,送達回證上注明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3、采用掛號郵寄或EMS快遞方式。郵寄地址為章程中記錄的股東通信地址,自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后視為送達。
4、其他方式: (注:若沒有其他方式請刪除該點)。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備案)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注:若為變更或備案制訂的新章程,落款改為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多人有限公司章程 篇2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和雙方共同出資設立玉溪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
第二條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萬元。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經股東決議通過,并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告。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公司股東名錄:
認繳情況
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數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出資比例
合計
第六條公司成立以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ㄒ唬﹨⒓踊蛲七x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享有表決權;
。ǘ┎殚啞椭乒菊鲁、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ㄈ┻x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ㄋ模┮勒辗、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
。ㄎ澹﹥炏荣徺I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ㄆ撸┕就V购螅婪ǚ值霉镜氖S嘭敭a。
第八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ㄒ唬┳袷毓菊鲁
。ǘ┌灯骼U納所認繳的出資
。ㄈ┮榔渌J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ㄋ模┰诠巨k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股東轉讓股權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第十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同意。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期股權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x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ㄋ模⿲徸h批準監事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ㄆ撸⿲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九)修改公司章程;
。ㄊ⿲鞠蚱渌髽I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實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六條股東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股東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七條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現任執行董事:XXX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ǘ﹫绦泄蓶|會的決議;
。ㄈQ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ㄆ撸┲贫ü竞喜ⅰ⒎至、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ň牛Q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兼任。現任經理:XXX
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嵴埰溉位蛘呓馄腹靖苯浝、財務負責人;
。ㄆ撸Q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現任監事:XXX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財務;
。ǘ⿲绦卸、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ㄈ┊攬绦卸、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ㄎ澹┫蚬蓶|會會議提出題案;
。┮勒铡豆痉ā返谝话傥迨䲢l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現任法定代表人:XXX
第二十四條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ǘ┰诎l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且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ㄒ唬┕菊鲁桃幎ǖ臓I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線(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除外)
。ǘ┕蓶|會決議解散;
。ㄈ┮蚬竞喜⒒蛘叻至⑿枰馍;
。ㄋ模┕具`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第三十條公司依前條(一)、(二)、(四)、(五)項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第十一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者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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