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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公司章程范本
寧波公司章程要怎么寫呢?寧波公司章程是什么呢?下面一起來看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
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由xxx、xxx(自然人寫姓名,法人股東寫名稱)出
資設立xxxxxxxxxxxxx,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XXXXXXXXXXXXXXXXXXX(以下簡稱“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為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及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xxxxxxx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租時間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據《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行使職權。
第九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議的方式議事,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參加,自然人股東由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1、 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xxx次,時間為每年xx召開。
2、 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
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 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 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2、 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 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 股東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做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 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xxxx以上(該比例
一般為“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 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做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二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做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五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 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 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 公司設監事1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五) 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三年。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
第二十一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話,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由有限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像是優先購買權,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股權轉讓的其他事項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
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二十三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2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
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 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xx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蓋章、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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