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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獨資企業章程

        時間:2024-04-03 12:34:58 帥帥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獨資企業章程(精選8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章程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章程是一個黨派組織、社會團體、公司企業為保證其組織活動的正常運行,系統闡明自己的性質、宗旨、任務以及規定成員的條件、權利、義務、紀律及組織結構、活動規則,要求全體成員共同遵守的一種規則性文書。什么樣的章程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獨資企業章程,歡迎閱讀與收藏。

        獨資企業章程(精選8篇)

          獨資企業章程 1

          一、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東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載明了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準則,是公司的憲,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實性、自治性和公開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作為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成立及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礎,也是公司賴以生存的靈魂。

          1、法定性。

          法定性主要強調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內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強制規定,任何公司都不得違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必備條件之一,無論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須由全體股東或發起人訂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須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公司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2、真實性。

          真實性主要強調公司章程記載的內容必須是客觀存在的、與實際相符的事實。

          3、自治性。

          自治性主要體現在:其一,公司章程作為一種行為規范,不是由國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訂的,是公司股東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以外的行為規范,由公司自己來執行,無需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其三,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規章,其效力僅及于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4、公開性。

          公開性主要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內容不僅要對投資人公開,還要對包括債權人在內的一般社會公眾公開。

          二、章程出資額書寫方式

          1、記載概述

          各國公司法對公司章程的內容都有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主要體現在公司的記載事項上。公司章程的記載事項根據是否由法律明確規定,分為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法律明文規定必須載明或選擇列舉的事項,為必要記載事項。法律未予明確規定,由章程制訂人任意選擇記載的事項,為任意記載事項。按照法定的必要記載事項對公司章程效力的影響,還可將必要記載事項分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和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公司章程上述記載事項的內容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公司中會有某些差異,但不外乎是以下三個方面:公司股東成員的權利與責任;公司的組織規則;公司的權力與行為規則。

          2、必須記載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每個公司章程必須記載、不可缺少的法定事項,缺少其中任何一項或任何一項記載不合法,整個章程即歸無效。這些事項一般都是涉及公司根本性質的重大事項,其中有些事項是各種公司都必然具有的共同性問題。各國公司法對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都做了明確規定,這些事項通常包括公司的名稱、住所、宗旨、注冊資本、財產責任等。如日本《商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的絕對記載事項為:公司的目的;商號;公司發行股份的總數;發行額面股時每股的金額;公司設立之際發行的股份總數及額面股、無額面股各自的數量;總公司所在地;公司進行公告的方法;發起人的姓名及住所。我國歷史上的第一個公司章程,1867年容閎擬訂的《聯設新輪船公司章程》,就包含了上述主要內容。

          3、次要記載

          相對記載事項是法律列舉規定的一些事項,由章程制訂人自行決定是否予以記載。如果予以記載,則該事項將發生法律效力;如果記載違法,則僅該事項無效;如不予記載,也不影響整個章程的效力。確認相對必要記載的事項,目的在于使相關條款在公司與發起人、公司與認股人、公司與其他第三人之間發生拘束力。

          有的國家的法律列舉了章程相對必要的記載事項,這些事項一般包括發起人所得的特別利益、設立費用及發起人的報酬、有關非貨幣資產的出資、公司的期限、分公司的設立等。如日本《商法》第168條規定,以下事項非在章程中記載時,不發生效力:發起人應接受的特別利益及受益人的姓名;實物出資者的姓名、出資的標的財產、其價格及所給股份的額面股、無額面股的區別、種類及數量;約定公司成立后受讓的財產、其價格及轉讓人的姓名;發起人應接受的報酬數額;應歸公司負擔的設立費用,但章程認證的手續費及辦理股份繳納而應付給銀行或信托公司的報酬,不在此限。

          4、任意記載

          任意記載事項是指法律未予明確規定,是否記載于章程,由章程制訂人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任意選擇記載的事項。公司章程任意記載的'事項,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章程制訂人就可根據實際需要而載入公司章程。任意記載事項如不予記載,不影響整個章程的效力;如予以記載,則該事項將發生法律效力,公司及其股東必須遵照執行,不能任意變更;如予變更,也必須遵循修改章程的特別程序。從我國《公司法》第22條第11項和第79條第13項來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當屬于任意記載事項。

          5、章程內容

          公司章程的內容即公司章程記載的事項。依據我國《公司法》第79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包括應當記載的事項多達13項,這體現了對股份有限公司的嚴格控制。這13項規定的內容包括: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設立方式;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和認購的股份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法定代表人;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事項。

          三、出資額的變更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應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1、 由公司董事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 股東會對章程修改條款進行表決。有限責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審批的事項時,報政府主管機關批準。如股份有限公司為注冊資本而發行新股時,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準;屬于向社會公開募集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

          4、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記事項的,報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辦理變更登記;未涉及登記事項,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5、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項的,應依法進行公告。如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須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進行公告。

          6、 修改章程需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股東會決議”及“章程修正案”,若涉及登記事項,須有公司法人簽章方可完成變更。

          綜上所述,對于個人獨資企業章程里出資額國家立法并沒有強制規定。一般來說,出資額往往是在您申請注冊公司時,工商局要求填寫的信息。而企業的章程更多的是涉及企業的管理和股東分紅等方面的內容,二者性質是有所區別的。所以,您既可以在章程中記錄企業的出資額,您也可以直接不寫。

          獨資企業章程 2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企業名稱第三條企業地址第四條企業負責人第五條企業經營范圍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出資方式及出資額第八條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6萬元,其中現金:6萬元。

          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第九條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第四章企業的解散和清算第十二條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20xx年7月8日。

          第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附則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正本件二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本企業存檔一份。

          獨資企業章程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其它有關法律、法規,依據(以下簡稱甲方)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于xx年xx月xx日簽訂的共同舉辦合資經營企業的合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合資經營企業的名稱為:

         。ㄖ形模ㄒ韵潞喎Q合營公司)

          (英文)

          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江蘇省如皋市

          第三條合營各方的名稱、法定地址:

          甲方:

          法定代表人:職務:國籍:電話:傳真:

          法定地址:江蘇省如皋市

          乙方:

          法定代表人:職務:國籍:電話:傳真:

          法定地址:

          第四條合營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合營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法律、法規。

          第二章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合營公司的宗旨為:

          第七條合營公司經營范圍為:

          第八條合營公司初期的生產規模為:年產

          第九條合營公司的產品直接外銷比例為,余下的在國內市場銷售。外銷產品由方負責銷售。若合營公司直接銷售的價格高于方銷售價格時,合營公司可直接銷售。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十條合營公司投資總額為萬美元,注冊資本為 萬美元。

          第十一條合營各方出資如下:

          甲方:認繳出資額為萬美元,占注冊資本的

          乙方:認繳出資額為萬美元,占注冊資本的,以人民幣與美元的折算按收到出資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計算。

          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現金、現匯匯入合營公司帳戶后統一使用。

          合營一方出資以實物作價投入,其價格、質量等須得到合營另一方的認可。

          第十二條合營各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第十三條合營雙方繳付出資額后,經合營公司聘請的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后,由合營公司據以發給出資證明書。

          第十四條合營期內,合營公司不得減少注冊資本數額。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構批準。

          第十五條合營任何一方如轉讓全部或部分出資額,須經合營他方同意,一方轉讓時,在同等條件下,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六條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經董事會一致同意后,應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應在批準之日起三十日之內,到原登記注冊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七條合營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董事會決定合營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職權如下:

          1.決定聘用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級職員;

          2.決定和審批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告(如生產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貸款等);

          3.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4.通過合營公司重要規章制度;

          5.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6.修改合營公司章程;

          7.討論決定合營公司延期、中止、解散或與其它經濟組織的合并;

          8.討論決定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

          9.負責合營公司中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10.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任期三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董事會董事長由方委派,副董事長名,由方委派。

          第二十一條合營各方在委派和更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過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原則上在公司所在地舉行,如董事會認為有必要,也可在其它地方召開。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六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則作為棄權。

          第二十七條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人數少于人,其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該記錄由合營公司存檔。

          第二十九條下列事項須董事會一致審查通過:

          1.合營公司

          章程的修改;

          2.合營公司的延期、中止、解散;

          3.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

          4.合營公司與其它經濟組織的合并;

          對其它事項,可采取簡單多數通過決定。

          第三十條董事長以及董事長授權的`副董事長或董事,有權監督、檢查總經理執行董事會決議的情況,但不得干預總經理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

          第五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一條合營公司經營管理機構設部、部、部等個部門。

          第三十二條合營公司總經理,由方推薦,副總經理人,由方推薦。正、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

          第三十三條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合營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經總經理委托可代理先行使總經理職責。

          第三十四條總經理任期三年,經繼續推薦,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五條董事長或副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任,可兼任合營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它高級職員。

          第三十六條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實職,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本合營公司的商業競爭。

          第三十七條總經理、副總經理只代表合營公司工作,不得代表合營的任何一方。

          第三十八條總經理、副總經理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六十天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會議決議,可隨時解聘,如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九條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和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合營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一條合營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均用中文書寫。

          第四十二條合營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與其它貨幣的折算方法,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執行,以實際發生之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計算。

          第四十三條合營公司在國家外匯管理局同意的銀行開立外匯帳戶。

          第四十四條合營公司采用權責發生制和借貸復式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五條合營公司財務部應在每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表,經總經理審核簽字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六條合營各方有權自費聘請注冊會計師查閱帳簿,查閱時合營公司應提供方便。

          第四十七條合營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由董事會確定其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加速折舊需報有關部門批準。

          第四十八條合營公司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利潤分配

          第四十九條合營公司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里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其中每年提取儲備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稅后利潤的10,提取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的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合營公司經營情況討論確定。

          第五十條合營公司依法交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按照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在注冊資本中所占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一條合營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公布利潤分配方案及各方應分的利潤額。

          第五十二條合營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的利潤分配。

          第八章職工

          第五十三條合營公司用工實行勞動合同制,職工的招收、辭退和解除勞動合同、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勞動爭議等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辦理。

          第五十四條合營公司所需職工,應首先擇優錄用甲方推薦的原有職工,如人員不能滿足需求,應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編制勞動計劃,報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后,由合營公司向社會公開招收、擇優錄用,招收的人員應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

          第五十五條合營公司有權對違犯合營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視其違紀情節給予敬告、記過、降薪和開除的處分。

          對職工的處分決定報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十六條職工的福利及待遇,按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合營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規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確定,確保職工的合法權益。

          合營公司隨著生產的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的提高,應適時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五十七條職工的編制、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合營公司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九章工會組織

          第五十八條合營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五十九條合營公司工會是職工的代表,其職責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和物質利益,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娛、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合營公司各項生產任務。

          第六十條合營公司工會代表職工與合營公司簽訂集體勞動合同,指導職工與合營公司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一條合營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向合營公司董事會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六十二條合營公司工會參與調解職工與合營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三條合營公司每月按合營公司中方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合營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章期限、中止、清算

          第六十四條合營期限為年,自合營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五條合營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長經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距合營期滿六個月前向原審批機關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才能延長,并應在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登記注冊機關辦理延

          期登記手續。

          第六十六條合營各方如一致認為終止合營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時,經董事會決定可提前終止合營。

          合營公司提前終止合營,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六十七條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合同、章程規定,造成合營公司無法經營,守約方除有權向違約方索賠外,并有權按照合同規定報原審批機關批準提前終止合營。

          第六十八條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組成清算委員會,依法對合營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六十九條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合營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審查通過后執行,并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第七十條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合營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一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合營公司現有財產的清算收入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二條清算債務的清償順序為:

          1.合營公司支付職工工資及保險福利費用等;

          2.合營公司應繳國家的稅金以及其它款項;

          3.合營公司尚未償付的有擔保債務;

          4.合營公司尚未償付的其它債務。

          在同一順序內不足清償的,按比例清償。

          第七十三條清算終了,合營公司的資產凈額或剩余財產超過注冊資本與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資本公積及未分配利潤之和的部分,視同利潤,依法繳納所得稅。

          第七十四條清算結束后,合營公司應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報告,并到原登記注冊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七十五條合營公司終止后,其各種帳冊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規章度制

          第七十六條合營公司通過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有: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個管理部門的職責;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會計制度;

          7.合營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七十七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七十八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七十九條本章程需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委托的審批機關批準后方能生效,修改時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

          獨資企業章程 4

          一、總則

          第一條 根據(所在國家)合資經營法,_________國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中國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簽訂的建立合資經營的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合營公司)合同,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合營公司名稱為:

          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為:

          第三條 甲、乙雙方的名稱、住所地為:

          甲方:

          乙方:

          第四條 合營公司為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第五條 合營公司為_________(所在國)國法人,受_________(所在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_________(所在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規定。

          第六條 合營公司經營范圍為:

          第七條 合營公司經營規模為:

          第八條 合營公司產品在_________(所在國)國內及國外市場銷售。國內外銷售比例和數量:

          二、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九條 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為_________美元,折合人民幣____元。合營公司的注冊資本為_________美元,折合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十條 甲、乙雙方出資如下(出資方式):

          甲方:認繳出資額為_________美元,折合人民幣_________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_%。

          乙方:認繳出資額為_________美元,折合人民幣_________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_%。

          甲方以_________作為出資。

          乙方以_________作為出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出資額。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繳付出資額后,經合營公司聘請的_________(所在國)公認會計師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后,由合營公司聘請的_________(所在國)公認會計師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后,由合營公司的董事長和會計師據以簽發出資證明書給出資方。

          出資證明主要內容是:合營公司名稱、成立日期、合營者名稱及出資額、出資日期、發給出資證明書日期等。

          第十三條 合營期內,合營公司不得減少注冊資本數額。

          第十四條 合營公司注冊資本增加須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可按原投資比例增加投資,并經各方審批機構批準。

          第十五條 任何一方轉讓其出資額,不論全部或部分,都須經另一方同意。一方轉讓時,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出資額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

          第十六條 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后,由甲、乙雙方簽署協議,并報有關審批部門批準和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三、董事會

          第十七條 合營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董事會決定合營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1)決定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告(如生產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使用和貸款等);

         。2)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3)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4)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5)修改合營公司的章程;

         。6)決定合營公司停產、終止或與另一個經濟組織合并;

         。7)決定聘用總經理、副總經理、會計師等高級職員;

         。8)負責合營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9)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董事會由_________人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董事任期為________年,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長一名,由乙方委派。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例會每年召開一次,經1/3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二條 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30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三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則作為棄權。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有2/3以上董事(或其代表)出席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或其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二十六條 下列事項須董事會一致通過:

         。1)合營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營公司的終止、解散;

          (3)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

         。4)合營公司與其他經濟組織的合并;

         。5)董事會認為應一致通過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七條 對于第三十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事項須董事會2/3以上董事通過,方可做出決定。

          四、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八條 合營公司的經營管理機構下設經營和技術管理、財務、業務部門和專、兼職人員。

          第二十九條 合營公司設總經理人、副總經理人,正、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和任命?偨浝碛蒧____方推薦,副總經理由_____方推薦。

          第三十條 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合營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叫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三十一條 合營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聯合簽署方能生效。需要聯合簽署的事項,由董事會具體規定。

          第三十二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期為_________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三條 董事長或副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合營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員。

          第三十四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合營企業的商業競爭行為。

          以上人員如果不稱職,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

          五、財務會計

          第三十五條 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_________(所在國)合資經營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合營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三十七條 合營公司的一切憑證、賬簿、報表、用_________文書寫。

          第三十八條 合營公司采用_______(貨幣名稱)為記賬本位幣,_____(貨幣名稱)同其他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____(所在國)國的外匯管理部門公布匯價計算。

          第三十九條 合營公司在_________(所在國)銀行開立賬戶。

          第四十條 合營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賬法記賬;合營公司財務會計賬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1)合營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合營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3)合營公司注冊資本及負債情況;

         。4)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一條 合營公司應向合營各方規定的管理部門報送年度會計報表。

          第四十二條 合營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和利潤分配方案,經會計師審核簽字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三條 合營公司按照_________(所在國)國有關法規,由董事會決定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四十四條 合營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宜,按照_________(所在國)國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六、利潤分配

          第四十五條 合營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照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但經董事會一致同意另行規定除外。

          第四十六條 合營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每個會計年度的后三個月內公布利潤分配方案及各方應分得利潤額。

          第四十七條 合營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分配。

          七、職工

          第四十八條 合營公司職工的雇用、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_________(所在國)國勞動法和勞動管理監督法以及企業的勞動管理等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 合營公司所需要工程技術及管理人員(工程師),由乙方派遣并負責管理,其他人員由合營公司在_________(所在國)國擇優錄用。

          第五十條 合營公司有權對違反合營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予以開除。

          第五十一條 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的有關規定,根據合營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

          第五十二條 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合營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工作。

          八、期限、終止、清算

          第五十三條 合營期限為__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四條 甲、乙雙方如一致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_________個月前向有關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十五條 甲、乙方如一致認為終止合營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合營。

          合營公司提前終止合營,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送有關審批部門批準。

          第五十六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乙任何一方有權依法終止合營:

         。1)合營期限屆滿;

         。2)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3)合營一方不履行合營公司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4)因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5)合營公司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

          本條(2)、(3)、(4)、(5)項情況發生,應由董事會提出合營終止申請書,報審批機構批準。

          在本條(3)項情況下,不履行合營公司協議、合同、章程義務的一方應對守約方賠償經濟損失。

          第五十七條 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入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合營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五十八條 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合營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務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五十九條 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六十條 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合營公司現存資產中優先支付。

          第六十一條 清算委員會對合營公司的債務全部清算后,其剩余的財產按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六十二條 清算結束后,合營公司應向有關審批部門提出報告,并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六十三條 合營公司結業后,其各種賬冊,由甲方保存。

          九、規章制度

          第六十四條 合營公司通過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有: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個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規章制度。

          十、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用中文和_________文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須經中、_________(所在國)兩國有關審批機構批準方能生效,修改時亦同。

          獨資企業章程 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集團的組織和行為,保護企業集團母公司、子公司和成員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本章程為本企業集團行為準則,集團母公司、子公司和成員企業必須嚴格遵守。

          第二條 西雙版納XX集團是以西雙版納XX有限公司為母公司,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規范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第三條 集團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

          簡稱:

          集團地址:_________。

          第四條 集團母公司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

          公司住所:_________。

          第五條 集團的宗旨:以集團母公司為核心,以資本為紐帶,發揮集團成員的綜合優勢,實現各種資源的優化配置,為社會做出更大貢獻。

          第六條 集團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團成員之間的經營聯合、協作方式

          第七條 本集團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員單位。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員單位均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母公司:_________;控股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集團實行集中決策、分層管理、分散經營。集團理事會是集團的管理和決策機構;母公司是財務和投資中心,在集團中居于主導和核心地位,對外代表集團,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確定發展規劃,負責投融資決策,從事資本運營,對經營者進行考核和任命,監控經濟運行情況等。

          第九條 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但不得以集團名義簽訂經濟合同或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條 集團的管理體制

          一、集團母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根據《公司法》規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監事,通過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參與公司經營方針、投資方向、選擇經營者及利潤分配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的決策,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集團母公司與其他成員單位的關系:母公司與其他成員單位的關系是參股或者生產經營、協作的關系。

          第三章 集團管理機構的組織和職權

          第十一條 集團設立理事會,作為集團的管理機構。

          第十二條 理事會由集團成員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組成。

          第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聽取和審議理事長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審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訂集團的資本運營方針和投融資方案;

          四、討論協調集團年度生產、經營、投資以及資金使用計劃;

          五、討論決定集團內部機構設置方案;

          六、討論審訂集團成員的加入和退出;

          七、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

          八、制訂、修改集團和有關規章制度;

          九、決定集團的終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召集或經1/3以上理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五條 理事會遵循如下議事原則

          一、法定人數原則: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人數必須占全體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協商原則;

          三、無條件執行決議原則。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對通過的決議負有執行義務。

          第十六條 集團不另設辦事機構,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應部門承擔。

          第四章 集團管理機構負責人的產生程序、任期和職權

          第十七條 集團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

          第十八條 理事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理事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審議通過。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長的職權

          一、負責召集理事會會議,并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

          三、提名副理事長;

          四、主持制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

          五、主持制定集團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團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團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集團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參加、退出集團的條件和程序

          第二十條 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為集團的成員。其它凡認可和遵守集團章程,具備基本經營條件的企業單位,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文件,經審核批準后,即為集團成員。

          第二十一條 集團成員要求退出集團時,應提前三個月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審核批準后,即可辦理退出手續,控股子公司無權退出集團。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章程,損害集體聲譽和利益的集團成員,集團有權責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處理。

          第二十三條 集團成員如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自動退出集團。

          一、母公司己出讓全部產權的:

          二、被依法撤銷;

          三、破產。

          第六章 集團的終止

          第二十四條 如發生下列情況,集團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即行解體;集團母公司終止,又沒有新的具備核心企業條件的企業作為母公司。

          第二十五條 集團終止時,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公告,并對管理的經費進行清算。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修改、終止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有關具體事項和未盡事宜可另行實施細則或補充條款。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權和解釋權歸本集團理事會。

          獨資企業章程 6

          第一章 總 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

          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經營范圍和住所

          第二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xx 公司住所:xx。

          第四條 公司經營范圍:xx。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xx萬元人民幣。

          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xx 出資額xx 出資比例xx萬元 100%

          第六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公司股東、股東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公司股東:,身份證號:, 住址:;

          第九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蚊鈭绦卸,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ㄈ┤蚊庥煞锹毠ご沓鋈蔚谋O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ㄋ模┡鷾蕡绦卸碌膱蟾;

          (五)批準監事的報告;

         。Q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ㄆ撸Q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ň牛Q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ㄊ┬薷墓菊鲁獭

          第五章 執行董事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行使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Q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報酬、事項,員工的工資;

         。ㄈQ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ㄎ澹⿲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ζ赣、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定;

         。ㄆ撸⿲竞喜、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ò耍┬薷墓菊鲁;

         。ň牛﹥炏日J繳公司新增資本;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設置管理部門。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執行董事任免,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長決定;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贫ü镜木唧w規章;

         。┨嵴埰溉位蛘呓馄腹靖苯浝、財務負責人;

         。ㄆ撸Q定任免除應由股東決定任免以外的管理人員;

         。ò耍┕菊鲁毯凸蓶|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監事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壹名,監事由股東委任,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財務;

         。ǘ⿲绦卸、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議的執行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ㄈ┊攬绦卸、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ㄋ模┫蚬蓶|提出有關改善公司監督管理水平的提案;

          第十三條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四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ㄒ唬o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ǘ┮蜇澪邸①V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ㄋ模⿹我蜻`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灿霉举Y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ㄈ┻`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ㄋ模┻`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ㄎ澹├寐殑毡憷麨樽约夯蛘咚酥\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ò耍┻`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九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

          第十八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會計年度為公歷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告及附屬明細表:

         。ㄒ唬┵Y產負債表;

         。ǘ⿹p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ㄋ模┴攧涨闆r說明書;

         。ㄎ澹├麧櫡峙浔怼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三十日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散:

         。ㄒ唬┕菊鲁桃幎ǖ臓I業期限屆滿;

         。ǘ┕蓶|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ㄋ模┮婪ū坏蹁N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

         。ㄎ澹┕窘洜I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十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謇砉矩敭a,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ㄎ澹┣謇韨鶛唷鶆;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ㄆ撸┐砉緟⑴c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一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二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五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十年,自《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公司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

          法規相抵觸,并送交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呒壒芾砣藛T,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ǘ┛毓晒蓶|,是指其出資額占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

          出資額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ㄈ⿲嶋H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ㄋ模╆P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

          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

          第三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 二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獨資企業章程 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ㄒ唬┢髽I名稱:

         。ǘ┢髽I地址:

         。ㄈ┢髽I負責人:

         。ㄋ模┢髽I經營范圍:

          第二條 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第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五條 國家依法保護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招用職工。職工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個人獨資企業職工依法建立工會,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二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

          第七條 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顿Y人為一個自然人;

         。ǘ┯泻戏ǖ钠髽I名稱;

          (三)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ㄋ模┯泄潭ǖ纳a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五)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第八條 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出具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合法證明。

          個人獨資企業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業務;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九條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ㄒ唬┢髽I的名稱和住所;

         。ǘ┩顿Y人的姓名和居所;

         。ㄈ┩顿Y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ㄋ模┙洜I范圍。

          第十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

          第十一條 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應當給予書面答復,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個人獨資企業成立日期。在領取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前,投資人不得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一)分支機構經核準登記后,應將登記情況報該分支機構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備案;

         。ǘ┓种C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

          第十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的_________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

          第十五條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第十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

          第十七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第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ㄒ唬┩顿Y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應當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委托的具體內容和授予的權利范圍;

         。ǘ┦芡腥嘶蛘弑黄赣玫娜藛T應當履行誠信、勤勉義務,按照與投資人簽訂的合同負責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三)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九條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寐殑丈系谋憷,索取或者收受賄賂;

          (二)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業財產;

          (三)挪用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ㄋ模┥米詫⑵髽I資金以個人名義或者以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ㄎ澹┥米砸云髽I財產提供擔保;

         。┪唇浲顿Y人同意,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七)未經投資人同意,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ò耍┪唇浲顿Y人同意,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

          (九)泄露本企業的商業秘密;

         。ㄊ┓、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二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招用職工的,應當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

          第二十二條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可以依法申請貸款、取得土地使用權,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任何方式強制個人獨資企業提供財力、物力、人力;對于違法強制提供財力、物力、人力的行為,個人獨資企業有權拒絕。

          第四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五條 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ㄒ唬┩顿Y人決定解散;

         。ǘ┩顿Y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ㄋ模┓、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_________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二十七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_________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二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ㄒ唬┧仿毠すべY和社會保險費用;

         。ǘ┧范惪;

          (三)其他債務。

          第二十九條 清算期間,個人獨資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三十條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三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_________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提交虛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企業登記的,責令改正,處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使用的名稱與其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名稱不相符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涂改、出租、轉讓營業執照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偽造營業執照的,責令停業,沒收違法所得,處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_________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_________個月以上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領取營業執照,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處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罰款。個人獨資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按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處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員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時違反雙方訂立的合同,給投資人造成損害的,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侵犯職工合法權益,未保障職工勞動安全,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員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侵犯個人獨資企業財產權益的,責令退還侵占的財產;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強制個人獨資企業提供財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及其投資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間隱匿或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依法追回其財產,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投資人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個人獨資企業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企業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登記機關的上級部門的有關主管人員強令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企業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企業不予登記的,或者對登記機關的違法登記行為進行包庇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登記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登記或者超過法定時限不予答復的,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正本件_________份,報送登記機關_________份,本企業存檔_________份。

          投資人簽字(蓋章):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獨資企業章程 8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公司的經營管理機制,促進企業發展,規范公司內部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依法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三條: 公司有經營活動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接受有關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公司住所:

          公司類型: 有限公司(法人獨資) 第三章 宗旨、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的宗旨為:適應市場經濟形勢,信守職業道德,開展靈活經營,生財有道,遵紀守法,不斷改善社會服務工作,努力的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六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姓名、出資情況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實收資本 萬元人民幣,公司注冊資本分 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股東首期出資 萬元人民幣,于公司設立登記前到位,第 期出資萬元人民幣,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二年內繳足。

          第八條:股東的姓名、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證件號 出資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 審查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 審查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 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 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股東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定,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一條:本公司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決定產生。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為 3 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由股東決定可以連任。

          第十三條:本公司設經理一人,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七)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執行董事 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本公司設監事 名,監事由股東決定產生,監事每屆任期為 3 年,監事任期屆滿,由股東決定可以連任。監事保護公司股東利益,保護公司職工的利益。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 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六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七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股東應有書面決定,并簽定書面股權轉讓協議。

          第十八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ㄒ唬┕颈灰婪ㄐ嫫飘a;

         。ǘ┕菊鲁桃幎ǖ臓I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ㄈ┕蓶|決定解散;

         。ㄋ模┮蚬竞喜⒒蛘叻至⑿枰馍ⅲ

         。ㄎ澹┮婪ū坏蹁N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嗣穹ㄔ阂勒铡豆痉ā返谝话侔耸龡l的規定予以解散;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一條: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時間內,到原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修訂、補充。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解釋權歸股東。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以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事項為準。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經股東簽名或蓋章有效。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一式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訂立,自陜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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