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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是組織、社團經特定的程序制定的關于組織規程和辦事規則的規范性文書,是一種根本性的規章制度。章程與規則的關系類似于憲法和法律。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公司章程免費,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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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規章,其效力僅及于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方共同出資設立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_____有限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北京市_____區_____路_____號_____室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種植、養殖;農副產品開發研究;房地產信息咨詢、自有房屋出租。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身份證號碼出資方式資額
股東-1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2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3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4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5貨幣人民幣10萬元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七條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12)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條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四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5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二十八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一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一式七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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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條例》)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
第二條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公司經營范圍為: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
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經許可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后方可經
營;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未規定許可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三條公司注冊資本為萬人民幣,實收資本為萬人民幣。
第四章公司股東的姓名(名稱)
第四條公司由 2 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各自的名稱(姓名)分別為:
股東姓名:住所:身份證號碼:
第五章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
第五條公司注冊資本實行一次到位。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時間為:
認繳出資額實繳到位
股東姓名(名稱):
出資時間:
金額(萬元)比例 % 金額(元)出資方式
合計貨幣
第六章公司股東的權利、義務
第六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1、在股東會上按出資比例享有股東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擔任公司組織機構組成人員的權利;
3、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5、公司新增注冊資本時,享有優先認購權;
6、股東轉讓股份時,有優先購買權;
7、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報告;
8、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力。
第七條公司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1、按時繳納出資;
2、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3、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
的,補交其差額;
4、在股東會記錄、紀要等相關的文件上簽名。
第七章股東的股權轉讓
第八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也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第九條股東轉讓股份,應當經其他過半數股權的股東同意,其他過半數股權的股東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第十條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份,在同等的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其他股東在同等的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各自的
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二條股東轉讓股權可以召開股東會進行決定,也可以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采用書面通知形式的,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法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第十四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股權由合法繼承人繼承。
第八章公司的組織機構設置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職責、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公司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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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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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利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3、聘任公司經理,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計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計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11、確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2、聘請或者解聘承辦公司驗資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13、對轉讓公司股權作出決定;
14、對公司為股東和為其他單位提供擔保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兩次,分別于一季度和三季度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股東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時,可以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
第十八條股東會首期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主持,出資金額相等時,由股東會推薦一名股東召集、主持,依法行使職權。公司在立后,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當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主持。
第十九條召開股東會會議,一般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經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權的股東確認、同意,可以在確認的時間、地點、用確認的通知方式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二十條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對一般事項進行決定時,有代表公司過半數股權的股東同意就可形成決議,對涉及到股東股份轉讓及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等與公司股東個人利益有關的.事項進行表決時,該股東不參與表決,由其他過半數股權的股東同意方可作出決定,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或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或會議紀要)上簽名。股東會行使職權,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文件上簽各、蓋章。
第二十二條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主持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聘任或者解聘由股東會決定以外的人員;
11、公司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聘任、解聘,對股東會負責。公司經理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經理不是股東的,列席公司股東會。
第二十五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1 人,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由股東或股東單位代表擔任。監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股東會,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法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法履行職務。
監事履行職權,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時,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九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股東會確定,由公司執行董事擔任。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代表公司對外簽署有關文件;
2、檢查股東會決定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
3、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并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十章公司的財務會計管理及利潤分配
第二十八條公司依法建立財務會計機構和賬冊、制度。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經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審驗。
第二十九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三十條公司稅后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虧損;
2、提取 10%的法定公積金;
3、提取 5%的任意公積金;
4、支付股利。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與清算、終止
第三十一條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公司予以解散:
1、股東會決定解散;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公司因 1、3 項規定解散的,于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由股東會決定清算人員組成清算小組對公司進行清算。
第三十二條清算小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三條清算小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7、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第三十四條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小組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
償,公司的財產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支付職工工資;
3、支付職工社會保障費用和法定賠償金;
4、繳納所欠稅款;
5、清償公司債務;
6、分配剩余財產。
第三十五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小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后,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六條公司在清算中發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企業破產法律、法規清算。
第十二章其他事項規定
第三十七條公司營業期限為5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起。在股東認繳的出資未全部到位之前,公司的股利和剩余財產分配按各股東實際到位的出資
所占公司實際到位的資本的比例進行。
第三十八條公司建立工會、黨組織等組織和機構,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公司設立分公司由股東會決定。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和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的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四十條本章程由股東會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公司法》和《公司條例》執行。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簽名、蓋章,自公司核準注冊登記之日起生效。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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