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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餐飲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條款根據是否由法律規定,可以分為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
第一章 公司名稱及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及方式: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貳拾萬元人民幣。
第五條 公司實收資本為貳拾萬元人民幣。
第六條 公司向股東簽發資證明書,記載股東出資及期增減變更事項。在股權全額轉讓,公司解散時由公司收繳股權證明書。
第七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公告報樣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公司減少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額。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
第八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
第九條 股東的名稱如下:
第五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交付時間
第十條出資方式,出資額(單位:萬元)和交付時間:
姓名 合計金額 貨幣金額 實物資產金額 無形資產金額 其他金額 交付時間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
第十一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聘或更換非股東擔任的執行董事和非股東,執行董事擔任的法定代表或監事,決定有
行董事和非執行董事但人多法定代表人,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批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審批公司的彌補虧損方案:
(五)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六)對發行公司債劵作出決定:
(七)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公司其他事務。
第十二條 股東是公司最高的行使權利人。
第十三條 股東行使第十一條所列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有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
(一)執行董事:毛婷英
(二)生產辦法:由股東共同擔任
( 三)職權:
在股東領導下開展工作:
執行毛董的決定:
制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四)每屆任職期限:3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或重聘。
第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經理對股東,執行董事負責。
(一)產生辦法:由股東,執行董事兼任。
(二)職權: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擬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決定聘任或者解除應由股東,執行董事決定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人。
(一)產生辦法:由股東任命他人擔任。
(二)監事姓名:鄧國美、王水心
(三)職權:
檢查公司財務:
對執行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當執行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向股東提出提案: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等高級執行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列席公司各種會議。
(四)每屆任職期限:3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或另聘。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 公司法定達標認得職務(執行董事,經理或執行董事兼經理)及姓名:執行董事兼經理。第十八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擔任。
第八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六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 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九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 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四十一條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條 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會確認后十五日內成立。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
第四十九條 財產清償順序如下:1、支付清算費用;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3、繳納所欠稅款;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賄賂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條 股東會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五條 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本章程于公司核準登記注冊后生效。
股東蓋章及簽字(注:自然人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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