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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個體戶公司章程

        時間:2024-10-26 15:49:31 晶敏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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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體戶公司章程模板(通用15篇)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章程,章程要明確組織內部的管理機制,要對領導崗位的設置、領導者的產生辦法和任期、下設部門和分支機構等一一進行確定。到底應如何擬定章程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個體戶公司章程模板,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個體戶公司章程模板(通用15篇)

          個體戶公司章程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公司住所:

          第三條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注冊分局登記注冊。

          第四條分公司由__公司組建。

          第五條公司為分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以基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公司的宗旨:誠信、優質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八條經營范圍: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核定經營范圍

          第三章公司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九條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名稱身份證號股東住所第十條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公司出具證明分公司章程范本分公司章程范本。

          第四章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一條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分額享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有查閱股東會記錄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三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公司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九)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簡單范本公司章程簡單范本。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半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或有重大活動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東主持。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分、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八條召開正式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三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臨時股東會議,就當于會議召開一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執行董事

          第十九條本公司選舉執行董事(兼分公司經理)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擬訂合同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確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六章監事會

          第三十三條公司設監事,是公司內部監督機構。第二十四條監事1名,監事任期為三年。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六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不需要股東會表決同意,但應告知分公司章程范本企業文化公司章程簡單范本投資創業。

          第二十八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條件:必須要有半數以上(出資額)的股東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九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結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至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二條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三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三十四條公司有下例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個體戶公司章程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企業名稱:

          第三條企業地址:

          第四條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企業經營范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_________萬元,其中現金:___________萬元。

          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月_______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ㄒ唬┩顿Y人決定解散;

         。ǘ┩顿Y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_________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_________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ǘ┧范惪;

         。ㄈ┢渌麄鶆。

          第十七條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_________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之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正本_______份,報送登記機關_______份,本企業存檔_______份。

          個體戶公司章程 3

          一、監事會的組成

          本公司創業初期規模較小,可以設一名執行監事、一名外部監事,不設監事會。

          執行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二、監事的任職條件

          監事的任職條件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各項關于經營性質法律法規的要求。

          具有較為完善的受教育經歷,有較為豐富的企業經營管理及財務、法務等方面的經驗及學習經歷并能接受后續教育。

          不得對企業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不得有與企業串通編造虛假檢查報告的行為。

          三、執行監事的職權和義務

          執行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監督檢查公司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以及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對董事會重大決策、企業經營活動中數額較大的投融資和資產處置行為等進行重點監控,并向股東會提出建議;

          2.監督檢查公司財務,通過查閱財務會計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3.監督檢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4.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5.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成員應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執行監事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企業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嚴格執行監事會決議,對檢查報告內容保密,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2.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財經紀律的規定,正確行使監督權力,客觀公正地評價和反映企業的經營、財務狀況和領導人員的工作業績;

          3.向股東會提交相關工作報告,包括監事會換屆、延時換屆申請報告;更換、增補監事申請報告;監事會決議和紀要;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專項檢查報告、日常檢查報告等;

          4.制定監事年度工作計劃和各項工作制度,負責收集、整理、分析各類監督信息資料,建立必要的企業信息資料庫,確保監督檢查的規范性。

          外部監事除與內部監事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外,還須承擔和遵守以下工作職責與履職紀律:

          1.在年度和任期結束后,須向股東會提交書面履職報告;

          2.在公司召開董事會前,應將會議具體議程和會議審議的重大事項向所派出部門報告,并根據派出部門的意見,在董事會會議上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3.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饋贈;不得在企業中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人謀取私利;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報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企業報銷應有個人承擔的任何費用;

          4.完成監事會交辦的其他事務。

          企業在監事會履職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直至撤銷職務;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1.拒絕、阻礙執行監依法履行職責的;

          2.拒絕、無故拖延向執行監事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報告重大經營管理活動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的;

          3.隱匿、篡改、偽報重要情況和有關資料的;

          4.有阻礙執行監事監督檢查的其他行為的。

          四、監督檢查工作

          監督檢查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1.過程監督原則。以財務監督為核心,對企業決策過程、決策執行和重要經營管理活動實施全過程監督。

          2.時效性原則。要隨時了解、掌握和跟蹤企業重要

          3.及時報告原則。執行監事每次對企業有關方面的檢查結束后,應當及時作出檢查報告,發現危害及可能危害公司資產安全的問題,及時提出監督意見、建議。

          4.不參與不干預原則。執行監事不參與企業經營決策、不干預企業經營活動,對企業經營決策和經營活動不直接發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見。

          監督檢查工作的形式:

          執行監事一般每年對企業定期檢查一至二次,并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地對企業進行專項檢查。

          1.日常監督檢查:對企業日常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年度監督檢查:對企業的年度經營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專項監督檢查:對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對企業有可能或已經導致公司資產嚴重損失的行為,發現企業經營情況異常的,則須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聽取企業負責人對有關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匯報,召開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會議;

          2.查閱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資料以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

          3.核查企業的財務、資產狀況,向職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可要求企業負責人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4.向財政、工商、稅務、審計、海關等有關部門和銀行調查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

          個體戶公司章程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公司法》及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公司名稱:__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第四條公司住所:____

          第五條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章注冊資本和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萬元

          第七條公司的經營范圍:建筑工程作業分包;建筑施工材料銷售。

          第三章股東

          第八條股東的名稱

          1.姓名:__

          住所:__

          第九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1.__出資額為__萬人民幣,占總資本_%。

          2.公司登記注冊后,應當向股東簽發由公司蓋章的出資證明書。

          第十條股東的權利

          1.參加或委派代表參加股東簽發由公事蓋章的出資證明書;

          2.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優先認購公司新增資本及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5.選舉或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

          6.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意見;

          7.公司依法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資產;

          8.參與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股東的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時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4.不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5.公司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其出資;

          6.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公司股東之一不得購買其他股東全部出資,而形成單一股東(獨資公司);

          4.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并及時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股東會

          第十三條股東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四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額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方針或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公司發行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1.股東會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原則上定當每處元月份召開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2.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3.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權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主持;

          4.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5.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6.除法律、法規、章程有時確規定外,股東會作出的決議,必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五章董事會

          第十七條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___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八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和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五條公司會計年度為公歷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終了時應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六條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15日內,應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年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二十八條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上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二十九條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三十條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二條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三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三十四條公司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擇優錄用,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十五條公司辭退職工或者職工自行辭職,都必須嚴格按照勞動用工合同條款執行。

          第七章終止與清算

          第三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5.因不可抗力發生導致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6.依法宣告破產。

          第三十七條公司依前條1、2、3、5項而終止的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公司依前4、6項被撤消、被宣告破產的,應當由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3.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理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九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經營期限為10年,自20__年5月20日至20__年5月20日止。

          第四十二條股東會的決議及公司規章制度均視同本章程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及公司規章制度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蛘吲c登記機關核準后的登記事項不一致時,以國家法律、法規及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為準。

          個體戶公司章程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公司宗旨:通過設立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作為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由一個自然人股東出資設立,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營業期限:

          第二章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為___萬元人民幣。(注:暫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行業應表述實繳情況。)

          第八條股東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一覽表。

          股東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九條公司登記注冊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交付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

          第十條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股東作為出資者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二條股東的權利:

          一、決定公司各種重大事項;

          二、查閱各項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潤;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第十三條股東的義務:

          一、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通過法律程序批準同意者除外);

          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各項條款。

          第十四條出資的轉讓:

          股東可以決定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四章公司的機構及產生的辦法、職權

          第十五條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和監事,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預測、決策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十六條公司設總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十九條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二)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滿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者;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所委派的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一條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二十二條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執行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單位和個人。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股東的職權

          第二十五條股東行使以下權力: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委派和更換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7、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經理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七條執行董事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注:法定代表人也可由經理擔任,公司自定。)

          第二十八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制定實施細則;

          三、擬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定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設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公司經理人選及報酬事項;

          七、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執行董事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條公司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的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三、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五、向股東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七、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__名,由股東決定;監事任期為每屆三年,屆滿根據股東決定可連任;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二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三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提交審計報告,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

          (五)說明書;

          (六)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四條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上一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五條分配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

          第三十六條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公司的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公司合并分立與變更注冊資本

          第三十七條公司合并、分立與減少注冊資本,由公司的股東作出決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八條公司合并、分立或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分立決定之日起10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公司合并、分立前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三十九條公司因合并分立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條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后,才能向股東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第十章工會

          第四十一條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工制度嚴格按照《勞動法》執行。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

          第四十三條公司章程經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四十四條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五條因本章程產生的或與本章程有關的爭議,選擇下列第(一)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六條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抵觸,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個體戶公司章程 6

          第一章總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方共同出資,設立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本單位的名稱是:

          第二條本單位的性質是:

          第三條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年,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至。

          第四條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

          第五條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

          第六條本單位的住所地是:

          第七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合伙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期限

          第八條合伙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合伙人性質

          1、合伙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___,以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元,合伙人性質為______(普通合伙人還是有限合伙人)。

          第九條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同共有財產,合伙人不得隨意請求分割,也不得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合伙關系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十條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計付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第三章合伙人的權利,義務和單位內部管理

          第十一條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⒓雍匣锶藭h,行使表決權;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由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ǘ┍締挝回撠熑说耐七x權和被推選權;

         。ㄈ┨嵴埿薷恼鲁毯陀嘘P規章制度;

         。ㄋ模┍O督本單位的財務和合伙人會議的執行情況;

          (五)退出合伙;

         。┎殚喓匣锶藭h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ㄆ撸┝私獗締挝唤洜I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二條合伙人承擔下列義務:

         。ㄒ唬﹫绦泻匣锶藭h的決議;

         。ǘ┳袷乇締挝坏囊幷轮贫;

          (三)對本單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三條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合伙人會議,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合伙人會議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ㄒ唬┲贫ê托薷恼鲁;

         。ǘI務活動計劃;

         。ㄈ┠甓蓉攧疹A算,決算方案;

         。ㄋ模┨岚笝;

         。ㄎ澹┰黾娱_辦資金的方案;

         。┍締挝坏姆至ⅲ喜⒒蚪K止;

          (七)聘任或者解聘本醫院院長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醫院的副院長、財務負責人及管理人員;

         。ò耍﹥炔繖C構的設置;

         。ň牛┲贫▋炔抗芾碇贫;

         。ㄊ⿵臉I人員的工資報酬;

         。ㄊ唬┨幏重敭a;

          (十二)變更名稱;

          (十三)入伙或退伙;

          第十四條經合伙人會議或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__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合伙人以外的人作為合伙負責人,管理醫院的日常運營工作。

          第十五條合伙人會議須有2/3以上合伙人出席方能召開。合伙人會議實行1人1票制。合伙人會議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合伙人的2/3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六條合伙負責人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偌椭鞒趾匣锶藭h;

         。ǘz查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實施情況;

         。ㄈ┐韱挝缓炇鹩嘘P文件;

         。ㄋ模┓,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合伙負責人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合伙人報告業務活動開展情況和財務狀況。本單位的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第四章入伙,退伙與除名的條件和程序

          第十八條新合伙人入伙時,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簽署同意本單位章程的意見。

          第十九條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第二十條合伙人在不給本單位事務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必須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本單位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其投入的開辦資金,退伙時不能返還。

          第二十一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過失給本單位造成重大損失;

         。ㄈ﹫绦斜締挝皇聞沼胁徽斝袨椋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條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合伙人的出資;

         。ǘ┱Y助;

         。ㄈ┰跇I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ㄋ模├;

          (五)捐贈;

         。┢渌戏ㄊ杖搿

          第二十三條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不得分紅。

          第二十四條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五條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二十六條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全體合伙人決議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二十八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ㄒ唬┩瓿烧鲁桃幎ㄗ谥嫉;

         。ǘo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

         。ㄈ┌l生分立,合并的;

         。ㄋ模┳孕薪馍⒌;

          (五)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的。

          第二十九條本單位終止,應當在合伙人會議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條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一條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于__年__月__日經全體合伙人決議通過。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由全體股東簽名,蓋章確認。

          個體戶公司章程 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及章程)。

          第二條公司由____為發行人,采取發起設立(或募集方式設立)。

          公司注冊名稱:__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冊英文名稱:

          公司注冊住所地:

          公司經營期限:

          第三條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二章公司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四條公司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按照市場需求自主組織生產經營,以____為宗旨。

          第五條公司以____為企業精神,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努力為社會經濟發展爭做貢獻。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股份和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現行股份按照投資主體分國家持股、法人持股、社會公眾持股,均為普通股股份。

          第八條公司發行的股票,均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幣1元。

          第九條公司股本總數為:__股,發起人共認購__股,占股本總數的__%。

          第十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萬元。

          第十一條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增加資本。公司增加資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向現有股東配售新股;

          (二)向現有股東派送新股;

          (三)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其他方式發行新股。

          公司增資發行新股,經公司股東大會通過后,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呈報審報。

          第十二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十三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在下列情況下,經股東大會通過并報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購回其發行在外的.部分股份:

          (一)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其他情況。

          第十四條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股東轉讓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

          尚未上市流通的部分股份可以協議轉讓,證券交易所依據公司董事會的意見,辦理更名過戶手續。

          第十六條公司鼓勵內部職工持有本公司股份。有條件時可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制定和推行內部職工持股制度。

          第四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公司股東按其持有股份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國有資產管理機關或企事業單位法人作為公司股東時,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代表行使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八條公司普通股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領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委派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三)對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股份;

          (五)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六)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公司普通股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依其持有股份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五)公司股東不得退股。

          第五章股東大會

          第二十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一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股票和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并應于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后6個月內舉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董事會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數額的2/3時;

          (二)公司未彌補虧損達股本總額的1/3時;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東以書面形式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三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30日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個體戶公司章程 8

          一、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并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有限公司。(以預先核準登記的名稱為準)

          第四條公司住所:市(縣鎮)路(街)號。

          三、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的經營范圍:(含經營方式)。

          四、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___萬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通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東名稱

          第八條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第九條公司在冊股東共人,全部是法人股東

          股東名錄:

          (一)法人股東:

          1.法人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認繳出資額:___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

          出資方式:(貨幣或實物或其它)

          認繳時間: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十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并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紅利;

          3.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表;

          4.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先認繳出資;

          5.按規定轉讓出資;

          6.其它股東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7.有權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足認購的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出資額只能按規定轉讓,不得退資;

          5.有責任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7.在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七、股東(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三條出資人以貨幣認繳出資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認繳出資額,應提交相應證件,經其它股東同意,評估折算成人民幣并于公司成立后6個月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出資證明中注明。)

          第十四條出資人按規定的期限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繳足認資額,逾期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全體出資人繳納出資額后,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公司對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人即成為公司股東。

          個體戶公司章程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全稱“襄陽市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協會”,簡稱“襄陽市個私協”。

          第二條襄陽市個私協是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由全市城鄉個體勞動者及其從業人員和私營企業組成,經市民政局登記注冊的全市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襄陽市個私協的宗旨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團結、教育、引導全市個體勞動者和私營企業,守法經營,優質服務,繁榮市場,發展社會生產力,促進個體私營經濟健康發展,為搞好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襄陽市個私協遵守和維護國家法律,貫徹執行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維護社會穩定,履行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職責,獨立自主開展工作。充分發揮黨和政府聯系廣大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的橋梁、紐帶和政府部門的助手、中介作用。

          第五條襄陽市個私協接受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指導。

          第二章任務

          第六條襄陽市個私協的任務是:

         。ㄒ唬┬麄髫瀼攸h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時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的情況,提出政策性建議,引導個體私營經濟健康發展;

         。ǘ┚S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提出的意見、要求和建議,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ㄈ┙M織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學習國家法律、法規,進行以社會主義教育為核心,以法制和職業道德教育為重點的經常性思想教育,開展文明經營,優質服務活動;

          (四)配合有關部門對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并建立自我約束機制,發揮積極因素,抑制消極行為;

         。ㄎ澹┻M行生產、經營指導,提供信息服務,拓展市場,組織經驗交流,幫助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問題;

         。╅_展技術培訓,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的技術職稱評定工作;

          (七)關心會員生活,興辦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福利事業,開展健康、向上的文化體育活動;

         。ò耍┕膭詈鸵龑Оl展科技型、外向型經濟,加強與國內外有關組織與社團的聯系,并參加有關活動,協助政府引進資金、技術、人才;

          (九)承辦黨委、政府委托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襄陽市個私協分個人會員與團體會員兩種:凡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個體勞動者,自愿成為個人會員;凡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私營企業營業執照的私營企業,自愿成為團體會員。各縣(市、區)個私協均為團體會員。

          第八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ㄒ唬┰趨f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ǘ┫硎鼙緯峁┑母黜椃⻊;

          (三)監督協會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ㄋ模⿲硎聲蓡T提出批評和撤換意見;

         。ㄎ澹┮笠婪ňS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六)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接受協會的教育、培訓,享受協會興辦的福利;

         。ㄆ撸┓从成a經營中的有關問題,提出意見和要求。

          第九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袷貒曳伞⒎ㄒ幒驼,執行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

         。ǘ┓e極參加、支持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ㄈ┮婪{稅,恪守職業道德,文明經營,熱心為群眾服務,自覺抵制各種不良行為;

         。ㄋ模﹨f助有關部門搞好市場管理,維護市場秩序,接受群眾監督;

          (五)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按時繳納會費;

         。┙邮鼙緯修k理的事項。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條襄陽市個私協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條襄陽市個私協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協會會員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一)修改并通過《襄陽市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協會章程》;

         。ǘ┻x舉本會理事會理事;

          (三)聘請本會名譽會長和顧問;

          (四)討論并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五)聽取和審議本會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

          第十二條襄陽市個私協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縣(市、區)個私協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基層分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在特殊情況下,經理事會決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理事會理事可連選連任。

          各級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開。

          第十三條襄陽市個私協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個私協會員代表大會職權。

          各級理事會每年召開一至二次。

          第十四條襄陽市個私協理事會選舉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和常務理事會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長主持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秘書長在會長、副會長領導下處理日常事務工作。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會議,不定期召開,研究決定重大事項。市個私協秘書處配專職工作人員7—10人,配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秘書長工作?h(市、區)個私協秘書處配專職工作人員3—5人,副秘書長1人。鄉鎮基層協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配秘書1人,專職工作人員1—2人

          第五章經費

          第十五條襄陽市個私協的經費來源:

          (一)業務主管部門按規定撥付的活動經費;

         。ǘ⿻䥺T和團體會員單位上繳的會費;

         。ㄈ┥鐣蛡人捐贈;

         。ㄋ模╅_展有償服務和創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ㄎ澹┱Y助;

         。├⒓捌渌戏ㄊ杖。

          第十六條襄陽市個私協會費管理按照“取之于會員,用之于會員”的原則,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嚴格經費管理,在銀行開設帳戶,配備專(兼)職財務人員,按規定的范圍開支,?顚S茫坏媒亓艉团灿,每年向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

          第十七條會員交納的會費,要嚴格管理,主要用于會員的宣傳學習、文化娛樂,以及舉辦福利事業、困難補助等。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襄陽市個私協的終止,須經襄陽市個私協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九條本章程如需修改,需經襄陽市個私協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二十條本章程解釋權,屬襄陽市個私協。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自襄陽市個私協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個體戶公司章程 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合伙企業、合伙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合伙企業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全體合伙人具有約束力。

          第三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不符的,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企業名稱和經營場所

          第四條、合伙企業的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

          第五條、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經營范圍

          第七條、合伙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合伙企業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合伙期限為________年。(自由選擇是否約定合伙期限)

          第四章、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住所

          第九條、普通合伙人的姓名、住所為:

          甲: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有限合伙人的姓名、住所為:

          丙: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篲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一條、合伙人共出資___________萬元,各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為:

          普通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價格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評估辦法)。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方式出資。

          合伙人應按期足額繳納出資。以非貨幣形式出資需辦理財產權轉移的,辦理完財產權轉移手續方為繳付完成。

          第六章、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二條、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合伙章程、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七章、合伙企業事務執行

          第十四條、必須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第十五條、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個合伙人為合伙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該合伙人應按照合伙章程、協議或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

          第十六條、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章程、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十七條、執行合伙事務人未按照合伙章程、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登記時,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將應當歸合伙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伙企業;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執行事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ㄒ唬┪绰男谐鲑Y義務;

         。ǘ┮蚬室饣蛘咧卮筮^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ㄈ﹫绦泻匣锸聞諘r有不正當行為;

         。ㄋ模┌l生合伙章程、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對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八章、入伙、退伙

          第十九條、新合伙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二十條、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約定合伙期限的適用)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ㄒ唬┙浫w合伙人一致同意;

         。ǘ┌l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ㄈ┢渌匣锶藝乐剡`反合伙章程、協議約定的義務;

          (四)合伙章程、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列舉退伙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ㄎ醇s定合伙期限的適用)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二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一)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除有限合伙人外,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ㄈ┓梢幎ɑ蛘吆匣镎鲁、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ㄋ模┖匣锶嗽诤匣锲髽I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合伙人符合本章程所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二十四條、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第二十五條、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第二十六條、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按照本章程第十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九章、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的轉變

          第二十七條、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八條、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九條、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第十章、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三十條、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ㄒ唬┘s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ǘ┤w合伙人決定解散;

         。ㄈ┖匣锶艘巡痪邆浞ǘㄈ藬禎M三十天;

         。ㄋ模┖匣镎鲁、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ㄎ澹┮婪ū坏蹁N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匣镎鲁獭f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ㄆ撸┏霈F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一條、合伙企業解散時,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三十二條、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第三十三條、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三十四條、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一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全體合伙人共同協商訂立,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章程、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修改或者補充本章程,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生效。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一式___________份,合伙人各持___________份,合伙企業留存___________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備案___________份。

          合伙人簽署(自然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個體戶公司章程 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有效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正當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統稱公司)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依法展開經營活動。

          第三條、公司的宗旨是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

          第五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的經營范圍是:餐飲服務、餐飲業用具開發與推廣、餐飲業原料生產及物流配送、餐飲服務連鎖經營、食品生產、飲料生產、服務業職業技能培訓、服務業專業職員勞務輸出、食堂酒店管理服務、其他相干經營。

          第七條、公司的組織及經營模式為:以餐飲業為運動軸心的鏈條、式產業經營,主營餐飲服務,兼營其它相干產業。

          第四章、公司的注冊資本

          第八條、公司股東出資總額為元,其中,“農香園”產權房屋米,折價出資____元,“農香園”節能就餐火鍋專利權折價出資元,貨幣出資元,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出資。

          第五章、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和出資名稱

          第九條、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公司股東登記表:

          姓名:

          住所: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備注:

          第十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出其投資。

          第十一條、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第十二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只能是經營虧損。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十三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自做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旬日內在報紙上最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起三旬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旬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分配紅利;

          (二)參加股東南大學會并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四)依法按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

          (五)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南大學會記錄和財務賬目、監視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并提出建設或質詢;

          (六)被推選擔負董事長、副董事長、執行董事、監事及其它高級管理職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時,對剩余財產的分享。

          (八)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以下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方式、出資額;

          (二)登記為股東的日期;

          (三)其它有關事項。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全體股東過半人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七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八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八條、公司設股東南大學會,股東南大學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九條、股東南大學會會議按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經全體股東約定,每1000元為股,一股行使一個表決權。

          第二十條、股東南大學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二十一條、股東南大學會分為定期和臨時會議。

          第二十二條、股東定期會每一年最少召開一次,于年末舉行。

          第二十三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議:

          (一)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時;

          (二)監事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四條、公司召開股東南大學會,需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之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書以書面情勢發送,并需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股東南大學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緣由不能履行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主持股東南大學會,出席會議的股東要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南大學會需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決定需經到會股東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有效(按表決權計算)。

          第二十六條、股東南大學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情勢、解散、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通過公司章程。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公司董事由股東南大學會在持股金額相應較大的前10名股東當選舉產生和更換,董事會由全體董事組成,其成員為三---五人,董事每屆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時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執行董事)對股東南大學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南大學會、并向股東南大學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南大學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和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離、變更公司情勢及解散清算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在組織調和,經營管理,開辟創新,積極進取,勤奮進業,忘我奉獻等綜合素質基本具有的條、件下,董事長或執行董事在董事會成員中按持股比例從高到低進行選舉,除自然緣由不能勝任外,更換董事長必須具有充分理由并以書面的情勢明確表述。

          第三十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緣由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董事召開和主持董事會議。

          第三十一條、董事長不履行職務,又不指定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時,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議,會議主持由董事長之外的全體董事臨時推選。

          第三十二條、公司召開董事會,需于會議召開10日之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每一年最少召開兩次。

          第三十三條、董事會議對所議事項需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簽名董事須對董事會的決議承當責任。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會議的人數少數服從多數記名表決制度,當同意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出最后決定。

          第三十五條、公司召開董事會議,須有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議做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簽名通過方能有效。

          董事會議表決事項觸及某個董事個人利害關系時,該董事沒有表決權,但算在法定人數以內。

          第三十六條、召開董事會議,董事本人應當參加,董事因故不能加時,可以書面委托其它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托書要載明授權范圍。

          第三十七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位,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長、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視;

          (三)當董事長和經理的行為侵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長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南大學會;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監事列席董事會議,可以參與討論有關事項,但不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八條、公司設總經理,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九條、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并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及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的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的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的其它管理職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與的其它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議。

          第四十條、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股東南大學會,董事會的決議和超出授權范圍,不得違反《公司法》的相干法律行使職權。

          第四十一條、副經理協助經理工作,經理不在時由經理指定的副經理代其行使經理職權,經理對其指定的代理人的行為承當責任。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條、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條、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按前款規定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四十四條、董事長(或執行董事)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股東南大學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議的實施情況;

          (三)簽署公司債券;

          (四)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章、公司利潤分配和財務會計

          第四十五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分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機構和賬冊、制度,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設賬戶進行存儲。

          第四十六條、公司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以下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態說明書;

          (四)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七條、財務會計報告在股東會召開前二旬日內置備于公司,并送交各董事(或股東)以便查閱。

          第四十八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10%作為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5—10%作為法定公益金。

          第四十九條、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在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議決定,可以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潤,依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條、公司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公司用用人民幣為記賬單位。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五十一條、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時,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沒法經營;

          (二)股東南大學會決定解散;

          (三)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封閉;

          (四)公司被依法宣布破產;

          (五)公司因合并、分離需要解散的。

          第五十二條、公司依照前條、第(一)(二)(五)項規定解散的,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組織由股東南大學會確定人選。公司依照前條、第(三)(四)項規定解散的,上報有關部分和人民法院根占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三條、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旬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旬日內在報紙上最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旬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旬日內向清算組織申請債權。

          債權人申請債權時,要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織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四條、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以下職權:

          (一)清算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各項事務及經營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算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五條、清算組織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用度、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用度、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分別清償后的剩余財產,依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展開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前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六條、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時,立即停止清算活動,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布破產的,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七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應制作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八條、清清算組組成職員應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組成職員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清算組組成職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當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股東以為需要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五十九條、董事(或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員必須按《公司法》和本章程賦予的權利行使職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或自己的親友謀取利益,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董事或執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譽或其他個人名義設立賬戶進行存儲,不得以公司的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債務提供擔保,不得以個人名譽從事與任職公司利益沖突的各類活動,否則依法追究相干責任。

          第十三章、附則

          第六十條、本章程及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管理機關核定為準。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未規定到的法律責任,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修改本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南大學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修改本章程,由股東南大學會做出決議,股東南大學會通過的有關章程和修改、補充條、款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后生效。

          個體戶公司章程 1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建立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機制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它法律、法規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此投資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注冊名稱: 。英文名稱: 。英文縮寫: 。

          第三條 公司注冊地:中國 。住所: 。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655億元。

          第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七條 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 公司為獨立的企業法人,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公司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在業務上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領導、監督、協調、稽核和管理。

          第九條 本投資公司章程是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第十條 公司從事業務經營,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及其他規章制度,遵循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原則,不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是:致力于開拓信托業務,拓展社會資金融通渠道,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追求股東長期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二條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和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下列業務:

          受托經營資金信托業務;受托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托業務;受托經營國家有關法規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受托經營公益信托業務;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并以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受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國債、企業債券承銷業務;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與處分;代保管業務;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咨詢業務;以銀行存放、同業拆放、融資租賃或投資方式運用自有資金;以自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辦理金融同業拆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以上經營范圍包括本外幣業務。

          公司變更業務范圍,須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其合法經營不受非法干預。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一節 出 資

          第十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655億元,其中外匯1600萬美元,注冊資本為公司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

          第十五條 公司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 比例

          **有限公司 折價入股 55,497.76萬元 98.14%

          **投資公司 現 金 1,052.24萬元 1.86%

          第十六條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由董事長簽署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七條 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采取一戶一證制,即每位股東只持有一張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 公司名稱;

          (二) 公司登記日期;

          (三) 公司注冊資本;

          (四)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 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第十八條 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同意,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須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并經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節 出資轉讓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互相轉讓出資或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條 受讓出資的公司股東或者股東以外的人,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向信托投資公司投資入股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 公司調整股權結構、轉讓出資時,應當事先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

          第二十二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二十三條 股東以其所持股權出資,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后,再向公司及其有關部門登記。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一節 股 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股東為依法向公司繳納出資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股東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向信托投資公司投資入股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二十六條 公司出資證明書和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權的充分證據。

          第二十七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會;

          (二)按其所占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依照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對公司的出資;

          (四)獲得、查閱、復印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及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五)優先認購公司新增資本及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七)公司終止和清算時,按照所占出資比例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法規和章程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八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依其所認購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繳納出資;

          (三) 在公司辦理登記手續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 服從和執行股東會和董事會作出的有效決議;

          (五)維護公司利益,反對和抵制任何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保守公司秘密;

          (六)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節 股 東 會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三十條 公司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會對上述第(八)、(九)、(十)、(十一)項事項作出決議,其實施須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須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于上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六個月內舉行。

          第三十二條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

          股東會臨時會議只能對會議通知所列議題進行審議。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長不能出席會議,也未指定人選的,由董事會指定一名董事主持會議;董事會未指定會議主持人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共同推舉一名股東主持會議;如果因任何理由,股東無法主持會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持有最多表決權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主持。

          第三十四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董事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各股東。

          第三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的通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會,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

          (四)會議常設聯系人姓名、聯系方式。

          第三十六條 股東按其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

          第三十七條 股東出席股東會會議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委托書。

          第三十八條 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授權范圍;

          (三)授權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授權委托書。由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蓋章,并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授權委托書應當注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委托人沒有注明的,視為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三十九條 出席股東會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由公司負責制作。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的姓名及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及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四十條 監事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股東會臨時會議的,應當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

          第三節 股東會提案

          第四十一條 投資公司章程中公司召開股東會,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議案。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提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與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不相抵觸;

          (二)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三)以書面形式提交或者送達董事會。

          第四十三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按照本節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股東會提案進行審查。

          第四十四條 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提案列入會議議程的,應當在股東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第四十五條 提出提案的股東對董事會不將其提案列入股東會會議議程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本章第三十二條的程序要求召集臨時股東會。

          第四節 股東會決議

          第四十六條 股東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普通決議應由代表公司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包括代理人)同意通過。

          特別決議應由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包括代理人)同意通過。

          第四十七條 除本章程有特別規定外,下列事項由股東會會議特別決議通過,其他事項均由股東會會議普通決議通過。

          (一)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四)變更公司形式。

          第四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采取記名方式表決。

          第四十九條 會議主持人根據投票結果決定股東會會議的決議是否通過,并應當在會上宣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第五十條 除涉及公司商業秘密不能在股東會會議上公開外,董事會和監事會應當對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答復或說明。

          第五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會議記錄記載以下事項:

          (一)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時間、地點;

          (二)出席股東會會議的股東(或代理人)姓名,及其所代表的表決權數,占公司總股份的比例;

          (三)會議主持人姓名、會議議程;

          (四)各發言人對每個審議事項的發言要點;

          (五)每一事項的議事經過、決議方法及其表決結果;

          (六)股東的質詢意見、建議及董事會、監事會的答復或說明等內容;

          (七)股東會認為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五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和記錄員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作為公司檔案長期保存。

          個體戶公司章程 13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維護_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2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關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條 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向境內外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票。

          第4條 公司注冊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5條 公司住所為:成都市_______區________路________號

          第6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7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條 ___________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長或總經理均可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9條 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個法人發起設立(注:或募集設立)。股東以其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10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11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12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不斷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實現股東權益和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文化的繁榮與發展

          第13條 公司經營范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14條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條 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16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17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實行等額劃分,每股面值人民幣一元。

          第18條 公司發行的股份,由公司統一向股東出具持股證明。

          第19條 公司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________股,成立時向發起人發行_______股,占公司可發行股總數的_________%。 (注:募集設立由發起人認繳公司應發行股份_________萬元,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_________萬元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_________萬元)

          第20條 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繳股份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21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所有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增發新股的方式。

          第22條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23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 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 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二)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時,應當經股東大會決

          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情形,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三節 股份轉讓

          第24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25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在其離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 股 東

          第26條 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27條 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重要依據,公司股東名冊應當及時記載公司股東變動情況。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 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 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四) 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28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29條 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后應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30條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31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時足額繳納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 股東大會

          第32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三)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33條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召開1次,并應于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后的6個月之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每年召開次數不限。

          第3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35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36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二十日以前以電話或公告或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公司各股東。

          第37條 股東會議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代理委托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六)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第38條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39條 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

          (五)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第40條 出席股東會會議的簽到冊由公司負責制作。簽到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以及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41條 監事會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并闡明會議議題。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后,應當盡快發出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第42條 股東大會召開的會議通知發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會不得變更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因不可抗力確需變更股東大會召開時間的,應根據情況另行通知召開時間,但股權登記日不因此而重新確定。

          第三節 股東大會提案

          第43條 單獨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向公司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第44條 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大會提案列入會議議程的,應當在該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第四節 股東大會決議

          第45條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46條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47條 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由公司董事會決定后提請股東大會決議。

          第48條 公司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第49條 股東大會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50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五章 董事會

          第51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由______人組成(注:董事會成員由5-19人組成)。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實施細則;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訂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七、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52條 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可以連任。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履行職務或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53條 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董事長可以由股東董事也可以由非股東董事擔任。

          第54條 董事長的職權:

          一、支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55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56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 總經理

          第57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兼任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58條 總經理對公司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向董事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監事會

          第59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_____名監事組成(注: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股東監事____名,職工監事_____名。監事每屆任期三年。股東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擔任的監事由公司工會或職工代表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連選可以連任。本公司的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一名,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60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公司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61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協助其工作,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62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63條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為:

          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可舉行。

          監事在監事會會議上均有表決權,任何一位監事所提議案,監事會均應予以審議。

          第64條 監事會的表決程序為:

          每名監事有一票表決權。

          監事會決議需有出席會議的過半數監事表決贊成,方可通過。

          第65條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66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67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一個月內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一)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說明書;(五)利潤分配表。

          第68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69條 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第70條 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2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公司可以采取現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71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

          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72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東會做出決議;按《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公司自股東大會作出合并或者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不進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73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資產、債權、債務的處理,通過簽訂合同加以明確規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74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75條: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有關機關依法宣告破產;或因股東會議決定公司解散、合并、分立以及因公司違法被依法責令關閉以及經營期滿,經股東會研究決定不再經營等原因時,應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織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織。

          一、公司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登報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對公司財務、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后,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資產、負債明細清單,并通知債權人及發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股東會或有關部門通過后執行。

          二、清算后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費用,而后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交納應交未交稅金后償還債務,最后剩余財產按投資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三、清算結束后,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銷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章 工 會

          第76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功制度嚴格按照《公司法》執行。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77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78條 本章程由全體發起人簽字蓋章生效并報登記注冊機關備案。

          第79條 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決議須經出席股東會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通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后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80條 因本章程產生的或與本章程有關的爭議,選擇下列第(一)種方式解決: (一) 提交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80條 本章程所訂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有抵觸的和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個體戶公司章程 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第三條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

          第四條股東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本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營業期限及注冊資本

          第五條公司名稱為:。

          (注:公司名稱應當經公司登記機關預先核準。)

          第六條公司住所:;

          郵政編碼:。

          (注:1、住所應當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并與公司住所證明的記載一致。公司住所只能有一個。

          2、地方人民政府對“一照多址”有具體規定的,且公司決定不采用辦理分支機構登記的方式在住所以外增設經營場所的,曾設的經營場所應記載于本條,記載于本條,記載方式如下:

          經營場所1:;

          經營場所2:;

          ……)

          第七條公司經營范圍:

          (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注:1、公司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準。

          2、經營范圍涉及《廣東省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所列事項的,應當按照相關批準文件、證件表述;批準文件、證件沒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規范的,參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表述。

          不涉及上述事項的,參照國家標準《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表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沒有規范的新興行業或者具體經營項目,參考政策文件、行業習慣或者專業文獻表述。)

          第八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

          (注:營業期限也可以是“年”或者“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按需選擇其一并修改本條。采用上述方式記載營業期限的,營業期限屆滿后公司需存續的,應當在營業期限屆滿前修改本條,并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九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萬元。

          (注:1、依法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應當將本條修改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萬元,已實繳!

          2、公司設立或成立后減少注冊資本時,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注冊資本數額不得低于其規定的最低限額。

          3、因合并、分立而存續或者新設的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印發的《關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記支持企業兼并重組的意見》確定。)

          第三章公司的股東

          第十條公司股東姓名:,證件名稱:,證件號碼,住所:。

          (注:股東的姓名應當與公司股東名冊的記載一致。)

          第十一條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名冊記載信息發生變化的,公司應當及時更新。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注:可以就股東名冊的管理部門及其管理、更新、使用規則制定相關規定,并記載于本條。)

          第十二條公司成立后,股東繳納出資的,公司向其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的記載事項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十三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作出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二)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

          (三)依據法律和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質押所持有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決定記錄、執行董事決定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有權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五)在公司清算完畢并清償公司債務后,享有剩余財產。

          (注:可以根據需要依法規定股東的其他權利,并記載于本條。)

          第十四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三)應當使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六)不得抽逃出資;

          (七)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利益;

          (八)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第十五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章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

          第十六條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

          股東姓名:,認繳出資萬元,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繳足,其中,以貨幣出資__萬元,以(其他出資方式)作價出資__萬元。

          (注:1、其他出資方式包括: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轉股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

          2、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應當將本條中的“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繳足”修改為“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繳足!

          3、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公司,在股東繳納出資后應當依法公示;可以將繳納情況記載于本條,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本章程。

          4、注冊資本分期繳付的,可以將股東分期出資的期數和每一期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記載于本條。

          5、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應當將本條修改為注冊資本變更后對應的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

          6、因公司合并、分立而存續或者新設的公司,其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合并協議、分立決議或者決定約定。

          7、非公司企業法人改制為一人有限公司的,本公司章程應當載明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出資額等于原非公司企業法人的凈資產,出資方式為原非公司企業法人凈資產對應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出資時間為原出資人的出資時間。)

          第十七條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對出資的非貨幣財產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注: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十八條股東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出資。

          第十九條股東的出資期限不得超過本章程規定的公司營業期限。

          (注:股東約定的出資期限應當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公司章程規定了明確的營業期限的,出資期限應當在營業期限內;股東為自然人的,其出資期限應當在人類壽命的合理范圍內。)

          第二十條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有其他股東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時,如資不抵債,股東未繳足出資的,應先繳足出資。

          第五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二條股東可以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本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的記載。

          第二十三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受讓人應當承繼轉讓人的出資義務。

          第二十四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繼承人應當承繼股東的出資義務。

          (注:對股權繼承另有約定的,應按約定修改本條內容。)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注: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經理擔任,由經理擔任的,應當修改本條。)

          第二十六條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代表公司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職權,委托他人代行職權時,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權,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二十七條法定代表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的規定,不得濫用職權,不得作出違背公司股東、執行董事決定的行為,不得違反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法定代表人違反上述規定,損害公司或股東利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法定代表人出現下列情形的,應當解除其職務,重新產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任職資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但其喪失執行董事或經理資格的;

          (三)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無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的;

          (四)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五)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法定情形。

          第七章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九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和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定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定監事的報告;

          (五)審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應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注:可以依法決定股東的其他職權,并記載于本條。)

          第三十條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經股東任命可以連任。

          (注: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

          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改選出的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三十二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并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可以另行規定執行董事的職權,并修改本條。)

          第三十三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1、公司經理可以由股東任免,并相應修改本條及以及本章程中關于執行董事職權的相關規定。

          2、公司經理可以由執行董事兼任,并相應修改本條以及本章程中關于執行董事職權的相關規定。

          3、公司可以不設經理,不設經理的,應當刪除本條。)

          第三十四條公司設監事人,由股東任命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任命可以連任。

          (注:監事為1-2人。監事為職工代表的,可由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并修改本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五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注:可以規定監事的其他職權,并修改本條。)

          第三十六條監事可以對執行董事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任命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任命或者聘任無效。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八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一)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股東、公司賦予的權利,以保證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三)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四)如實向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行使職權;

          (五)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九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四十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由股東決定。

          (注:可以規定由執行董事決定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并相應修改本款。)

          公司依法律規定在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決定,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所余稅后利潤,由股東分配。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任何個人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四十二條公司應當在下一會計年度開始之后個月前將公司財務會計報告送交股東。

          第四十三條 公司的  部門負責保管公司的公章、營業執照。

          (注:可以規定公章、營業執照的使用規則以及其遺失、毀壞、被非法占有時申請更換或者補領的程序,并記載于本條。)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清算

          第四十四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注:本條還可以規定公司的其他解散事由。)

          第四十五條公司出現除上一條第(三)項以外的解散事由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告。

          第四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由股東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四十九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公司的其他規定

          第五十條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應當把聯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電話、電子郵箱等)報公司置備,發生變動的,應及時報公司予以更新。

          第五十一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并由股東決定;公司不得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

          (注:1、可以約定由執行董事決定公司對外投資和擔保事項,并修改本款內容。

          2、可以約定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的限額規定,并記載于本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五十二條公司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章程、年度報告、股東繳納出資情況等信息,具體公示內容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個體戶公司章程 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制定。

          第二條本章程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對本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東莞市創銀實業投資有限公司

          第五條公司住所:東莞市沙田鎮大泥村村民委員會

          郵政編碼:523981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家庭服務、家用電器維修。

          公司經營范圍用語不規范的,以公司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范、核準登記的為準。

          公司經營范圍變更時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10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股東姓名(名稱)

          第八條公司股東共1個,分別是:

          1、謝劍鋒

          證件名稱:身份證

          證件號碼:441900198201463854

          通信地址:沙田鎮大泥村大有圍組41號

          郵政編碼:523981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2、謝劍鋒

          以貨幣出資2萬元,總認繳出資2萬元,占注冊資本的66.67%。

          實繳出資2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3、黃華興

          以貨幣出資1萬元,總認繳出資1萬元,占注冊資本的33.33%。

          實繳出資1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第七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行使表決權;

         。ǘ┯羞x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ㄈ┎殚、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ㄋ模⿲镜臉I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ㄎ澹┮蠊緸槠浜灠l出資證明書,并將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上;

         。┮婪ㄞD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ㄆ撸┕拘略鲑Y本時,原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按照增資前各自實繳出資比例認繳新增出資;

         。ò耍┌凑諏嵗U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ň牛┌垂菊鲁痰挠嘘P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ㄊ┕窘K止,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后,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第十一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云湔J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ㄈ⿷敯雌谧泐~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ㄋ模┎话凑J繳期限出資或者不按規定認繳金額出資的,應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五)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J毓旧虡I秘密;

          (七)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八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十二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

         。ㄒ唬┕蓶|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二)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受讓人必須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九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第十五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x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ㄈ⿲徸h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ㄋ模⿲徸h批準監事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ㄆ撸⿲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ò耍⿲Πl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ň牛⿲竞喜、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ㄊ┬薷墓菊鲁;

         。ㄊ唬⿲緸楣竟蓶|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ㄊ⿲緸槌竟蓶|或者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第十六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執行。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2月份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第二十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ǘ﹫绦泄蓶|會的決議;

         。ㄈQ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朴喒镜哪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ㄎ澹┲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ㄆ撸┲朴喒竞喜、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ò耍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ㄊ┲贫ü镜幕竟芾碇贫取

          第二十一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兼任,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贫ü镜木唧w規章;

         。┨嵴埰溉位蛘呓馄腹矩攧肇撠熑。

          第二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第二十四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ㄈ┊攬绦卸隆⒏呒壒芾砣藛T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ㄋ模┨嶙h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ㄎ澹┫蚬蓶|會會議提出提案;

         。┮勒铡豆痉ā返谝话傥迨䲢l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二十六條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職權。

          第十一章公司的通知和通知方式

          第二十七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通知:

         。ㄒ唬┱匍_股東會會議;

         。ǘ┕蓶|或者股東委托公司對股權轉讓事項予以通知。

          第二十八條公司通知可采用以下方式:

          1、前條第(一)項情形可以采用口頭通知方式。若口頭通知方式未能通知全體股東的,必須采用書面通知方式。

          2、采用書面直接送達方式。由被通知股東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簽名或者蓋章,送達回證上注明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3、采用掛號郵寄方式。郵寄地址為章程中記錄的股東通信地址,自掛號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后視為送達。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訂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條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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