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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企業集團章程

        時間:2023-06-27 17:25:24 松濤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企業集團章程范本(通用10篇)

          在當下社會,章程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章程起著保證組織的思想統一的作用。擬章程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企業集團章程范本,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企業集團章程范本(通用10篇)

          企業集團章程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_________企業集團是以_________為母公司,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規范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第二條集團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_________企業集團;

          簡稱:_________集團;

          法定地址:_________。

          第三條集團母公司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第四條集團的宗旨:以集團母公司為核心,以資本為紐帶,發揮集團成員的綜合優勢,實現各種資源的優化配置,為社會做出更大貢獻。

          第五條集團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集團成員之間的經營聯合、協作方式

          第六條本集團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員單位。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員單位均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母公司:_________;

          控股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集團實行集中決策、分層管理、分散經營。集團理事會是集團的管理和決策機構;母公司是財務和投資中心,在集團中居于主導和核心地位,對外代表集團,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確定發展規劃,負責投融資決策,從事資本運營,對經營者進行考核和任命,監控經濟運行情況等。

          第八條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但不得以集團名義簽訂經濟合同或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集團的管理體制

          一、集團母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根據《公司法》規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監事,通過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參與公司經營方針、投資方向、選擇經營者及利潤分配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的決策,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集團母公司與其他成員單位的關系:母公司與其他成員單位的關系是參股或者生產經營、協作的關系。

          第三章集團管理機構的組織和職權

          第十條集團設立理事會,作為集團的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理事會由集團成員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組成。

          第十二條理事會的'職責

          一、聽取和審議理事長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審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訂集團的資本運營方針和投融資方案;

          四、討論協調集團年度生產、經營、投資以及資金使用計劃;

          五、討論決定集團內部機構設置方案;

          六、討論審訂集團成員的加入和退出;

          七、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

          八、制訂、修改集團和有關規章制度;

          九、決定集團的終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會議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召集或經1/3以上理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理事會遵循如下議事原則

          一、法定人數原則: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人數必須占全體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協商原則;

          三、無條件執行決議原則。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對通過的決議負有執行義務。

          第十五條集團不另設辦事機構,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應部門承擔。

          第四章集團管理機構負責人的產生程序、任期和職權

          第十六條集團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

          第十七條理事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理事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審議通過。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理事長的職權

          一、負責召集理事會會議,并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

          三、提名副理事長;

          四、主持制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

          五、主持制定集團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團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團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集團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參加、退出集團的條件和程序

          第十九條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為集團的成員。其它凡認可和遵守集團章程,具備基本經營條件的企業單位,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文件,經審核批準后,即為集團成員。

          第二十條集團成員要求退出集團時,應提前三個月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審核批準后,即可辦理退出手續,控股子公司無權退出集團。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本章程,損害集體聲譽和利益的集團成員,集團有權責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處理。

          第二十二條集團成員如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自動退出集團。

          一、母公司己出讓全部產權的:

          二、被依法撤銷;

          三、破產。

          第六章集團的終止

          第二十三條如發生下列情況,集團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即行解體;集團母公司終止,又沒有新的具備核心企業條件的企業作為母公司。

          第二十四條集團終止時,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公告,并對管理的經費進行清算。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修改、終止亦同。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有關具體事項和未盡事宜可另行實施細則或補充條款。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的修改權和解釋權歸本集團理事會。

          企業集團章程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ㄒ唬┢髽I名稱:

          (二)企業地址:

         。ㄈ┢髽I負責人:

          (四)企業經營范圍:

          第二條 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第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五條 國家依法保護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招用職工。職工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個人獨資企業職工依法建立工會,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二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

          第七條 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顿Y人為一個自然人;

         。ǘ┯泻戏ǖ钠髽I名稱;

         。ㄈ┯型顿Y人申報的出資;

         。ㄋ模┯泄潭ǖ纳a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ㄎ澹┯斜匾膹臉I人員。

          第八條 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出具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合法證明。

          個人獨資企業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業務;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九條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ㄒ唬┢髽I的名稱和住所;

         。ǘ┩顿Y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資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四)經營范圍。

          第十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

          第十一條 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應當給予書面答復,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個人獨資企業成立日期。在領取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前,投資人不得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ㄒ唬┓种C構經核準登記后,應將登記情況報該分支機構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備案;

         。ǘ┓种C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

          第十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的_________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

          第十五條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第十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

          第十七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第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ㄒ唬┩顿Y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應當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委托的具體內容和授予的權利范圍;

         。ǘ┦芡腥嘶蛘弑黄赣玫娜藛T應當履行誠信、勤勉義務,按照與投資人簽訂的合同負責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ㄈ┩顿Y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九條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寐殑丈系谋憷,索取或者收受賄賂;

          (二)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業財產;

          (三)挪用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四)擅自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者以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ㄎ澹┥米砸云髽I財產提供擔保;

          (六)未經投資人同意,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ㄆ撸┪唇浲顿Y人同意,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ò耍┪唇浲顿Y人同意,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

         。ň牛┬孤侗酒髽I的商業秘密;

         。ㄊ┓、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二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招用職工的,應當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

          第二十二條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可以依法申請貸款、取得土地使用權,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任何方式強制個人獨資企業提供財力、物力、人力;對于違法強制提供財力、物力、人力的行為,個人獨資企業有權拒絕。

          第四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五條 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ㄒ唬┩顿Y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_________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二十七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_________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二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ǘ┧范惪;

         。ㄈ┢渌麄鶆。

          第二十九條 清算期間,個人獨資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三十條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三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_________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提交虛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企業登記的,責令改正,處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使用的名稱與其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名稱不相符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涂改、出租、轉讓營業執照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偽造營業執照的,責令停業,沒收違法所得,處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_________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_________個月以上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領取營業執照,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處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罰款。個人獨資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按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處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員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時違反雙方訂立的合同,給投資人造成損害的,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侵犯職工合法權益,未保障職工勞動安全,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員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侵犯個人獨資企業財產權益的,責令退還侵占的財產;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強制個人獨資企業提供財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及其投資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間隱匿或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依法追回其財產,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投資人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個人獨資企業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企業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登記機關的上級部門的有關主管人員強令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企業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企業不予登記的,或者對登記機關的違法登記行為進行包庇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登記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登記或者超過法定時限不予答復的,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正本件_________份,報送登記機關_________份,本企業存檔_________份。

          投資人簽字(蓋章):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企業集團章程 3

          第一條 合伙宗旨

          第二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第三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順序列出)

          2.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

          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 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

          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_____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1.入伙: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伙: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 合伙負責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1.____________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是:①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②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的.產品

          (貨物),購進常用貨物;④支付合伙債務;⑤____________。

          2.其他合伙人的權利:①參予合伙事業的管理;②聽取合伙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檢查合伙帳冊及經營情況;④共同決定合伙重大事項。

          第八條 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伙人經營與合伙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禁止合伙人與本合伙簽訂合同。

          5.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 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伙期屆滿;②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③合伙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伙終止后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

          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 糾紛的解決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訂立并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并開始營業。

          第十二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伙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其他

          第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執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伙人:____________

          合伙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業集團章程 4

          一、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東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載明了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準則,是公司的憲,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實性、自治性和公開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作為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成立及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礎,也是公司賴以生存的靈魂。

          1、法定性。

          法定性主要強調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內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強制規定,任何公司都不得違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必備條件之一,無論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須由全體股東或發起人訂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須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公司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2、真實性。

          真實性主要強調公司章程記載的內容必須是客觀存在的、與實際相符的事實。

          3、自治性。

          自治性主要體現在:其一,公司章程作為一種行為規范,不是由國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訂的,是公司股東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以外的行為規范,由公司自己來執行,無需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其三,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規章,其效力僅及于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4、公開性。

          公開性主要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內容不僅要對投資人公開,還要對包括債權人在內的一般社會公眾公開。

          二、章程出資額書寫方式

          1、記載概述

          各國公司法對公司章程的內容都有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主要體現在公司的記載事項上。公司章程的記載事項根據是否由法律明確規定,分為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法律明文規定必須載明或選擇列舉的事項,為必要記載事項。法律未予明確規定,由章程制訂人任意選擇記載的事項,為任意記載事項。按照法定的必要記載事項對公司章程效力的影響,還可將必要記載事項分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和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公司章程上述記載事項的內容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公司中會有某些差異,但不外乎是以下三個方面:公司股東成員的權利與責任;公司的組織規則;公司的權力與行為規則。

          2、必須記載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每個公司章程必須記載、不可缺少的法定事項,缺少其中任何一項或任何一項記載不合法,整個章程即歸無效。這些事項一般都是涉及公司根本性質的重大事項,其中有些事項是各種公司都必然具有的共同性問題。各國公司法對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都做了明確規定,這些事項通常包括公司的名稱、住所、宗旨、注冊資本、財產責任等。如日本《商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的絕對記載事項為:公司的目的;商號;公司發行股份的總數;發行額面股時每股的金額;公司設立之際發行的股份總數及額面股、無額面股各自的數量;總公司所在地;公司進行公告的方法;發起人的姓名及住所。我國歷史上的第一個公司章程,1867年容閎擬訂的《聯設新輪船公司章程》,就包含了上述主要內容。

          3、次要記載

          相對記載事項是法律列舉規定的一些事項,由章程制訂人自行決定是否予以記載。如果予以記載,則該事項將發生法律效力;如果記載違法,則僅該事項無效;如不予記載,也不影響整個章程的效力。確認相對必要記載的事項,目的在于使相關條款在公司與發起人、公司與認股人、公司與其他第三人之間發生拘束力。

          有的國家的法律列舉了章程相對必要的記載事項,這些事項一般包括發起人所得的特別利益、設立費用及發起人的報酬、有關非貨幣資產的出資、公司的期限、分公司的設立等。如日本《商法》第168條規定,以下事項非在章程中記載時,不發生效力:發起人應接受的特別利益及受益人的姓名;實物出資者的姓名、出資的標的財產、其價格及所給股份的額面股、無額面股的區別、種類及數量;約定公司成立后受讓的財產、其價格及轉讓人的姓名;發起人應接受的報酬數額;應歸公司負擔的設立費用,但章程認證的手續費及辦理股份繳納而應付給銀行或信托公司的報酬,不在此限。

          4、任意記載

          任意記載事項是指法律未予明確規定,是否記載于章程,由章程制訂人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任意選擇記載的事項。公司章程任意記載的事項,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章程制訂人就可根據實際需要而載入公司章程。任意記載事項如不予記載,不影響整個章程的效力;如予以記載,則該事項將發生法律效力,公司及其股東必須遵照執行,不能任意變更;如予變更,也必須遵循修改章程的特別程序。從我國《公司法》第22條第11項和第79條第13項來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當屬于任意記載事項。

          5、章程內容

          公司章程的.內容即公司章程記載的事項。依據我國《公司法》第79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包括應當記載的事項多達13項,這體現了對股份有限公司的嚴格控制。這13項規定的內容包括: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設立方式;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和認購的股份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法定代表人;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事項。

          2001年1月1日施行的《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18條規定,企業法人章程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并載明以下事項:宗旨;名稱和住所;經濟性質;注冊資金數額及其來源;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組織機構及其職權;法定代表人產生的程序和職權范圍;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形式;勞動用工制度;章程修改程序;終止程序;其他事項。聯營企業法人的章程還應載明:聯合各方出資方式、數額和投資期限;聯合各方成員的權利和義務;參加和退出的條件、程序;組織管理機構的產生、形式、職權及其決策程序;主要負責人任期。

          三、出資額的變更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應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1、 由公司董事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 股東會對章程修改條款進行表決。有限責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審批的事項時,報政府主管機關批準。如股份有限公司為注冊資本而發行新股時,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準;屬于向社會公開募集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

          4、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記事項的,報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辦理變更登記;未涉及登記事項,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5、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項的,應依法進行公告。如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須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進行公告。

          6、 修改章程需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股東會決議”及“章程修正案”,若涉及登記事項,須有公司法人簽章方可完成變更。

          綜上所述,對于個人獨資企業章程里出資額國家立法并沒有強制規定。一般來說,出資額往往是在您申請注冊公司時,工商局要求填寫的信息。而企業的章程更多的是涉及企業的管理和股東分紅等方面的內容,二者性質是有所區別的。所以,您既可以在章程中記錄企業的出資額,您也可以直接不寫。

          企業集團章程 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經全體股東討論,共同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xxx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公司住址:

          第三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xxx 萬元。

          第四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期限: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 xx 年。

          第六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全體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股東(自然人或者企業)

          姓名(名稱)住址、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七條:公司由下列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自然人:姓名: xx 出資方式:xx

          認繳出資額: xx 萬元 占公司注冊資本 xx %

          自然人:姓名: xxx 出資方式:xx

          認繳出資額: xx 萬元 占公司注冊資本 xx %

          自然人:姓名: xxx 出資方式:xxx

          認繳出資額: xxx 萬元 占公司注冊資本xx %

          自然人:姓名: xxx 出資方式:xxx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二、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方增加資本時,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三、參加股東會會議并根據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四、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監事;

          五、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九條: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股東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未按照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二、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股東在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第四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

          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將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股東

          只有兩個的,轉讓出資必須征得另一股東同意);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公司設立由全體股東組成的股東會。股東會是公司的全力機構,依照

          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條:股東會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

          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過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四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定期會議每年 xx 月份召開

          第十六條: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情,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條:召開股東會議,應當與會議展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本公司因規模較小,所以不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根據公司法第五十

          一、五十二條的規定,公司設執行董事(兼公司經理)一名,由股東會選舉 產生;監事 xxx 一 名。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包括其他雇聘人員)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其中第六、七項的方案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能實施,執行董事行使職權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對規模較大需要設立董事會的公司,由公司按照公司法有關章程的規定,參照本規范章程另行擬定。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已經擔任公司的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的,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公司決策重大事項的會議。

          第二十四條: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其他個人的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同時,不得將公司資金借貸給公司股東。

          第二十五條:董事、經理不得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活動的,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

          第二十六條: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根據本章程第五章第十九條,公司的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二十九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條: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一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清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資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二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券。

          第三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工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三十四條: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三十五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六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公司首屆全體股東會議通過,全體股東簽名、蓋章后,并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設立登記,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送有關管理機關備案,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時,以法律、行政法規為準。

          第四十條:除本章程規范章程載明的事項外,股東還可以另行擬定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如:公司的財務和會計,公司的勞動用工制度等。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xx 年xx 月 xx 日

          企業章程變更請示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由 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

          第六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的監督。

          第八條 公司宗旨:

          第九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

          股東甲:

          股東乙: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股東享有的權利

          1、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3、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5、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五條 股東負有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3、辦理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六條 本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甲: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

          股東乙: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不需要股東會同意。

          第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1、須要有過半數以上并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兼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 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定期會議應當每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經股東會同意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有關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立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當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三十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許由非股東擔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照上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會確定;依照上條(4)、(5)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理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三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級別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分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股東。

          第三十六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構確定,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說明表;

          5、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四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 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三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四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實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

          20xx年 月 日

          企業章程變更請示三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地址:XX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XXX。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XXX萬元。股東以認繳資本承擔有限責任。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

          第五條 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及出資時間如下: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或首期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如下:

          (一)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⑴ 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⑵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⑶ 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和監事; ⑷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 ⑸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⑹ 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⑺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⑻ 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九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⑴ 遵守公司章程; ⑵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⑶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⑷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一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二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⑴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⑵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⑶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⑷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⑸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⑹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⑺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⑻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⑼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⑽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⑾修改公司章程; ⑿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六條 股東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X人,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叁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 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⑵ 執行股東會決議; ⑶ 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⑷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⑸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⑹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⑺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⑼ 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⑿、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X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⑴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⑵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⑶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⑷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⑹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立監事X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贆z查公司財務; ②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紀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③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芴嶙h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 公司營業期限N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⑵股東會決議解散; 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⑹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企業集團章程 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是由公司股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制定。

          第二條本公司依法登記注冊,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本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承諾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

          第五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及方式

          第六條本公司的經營范圍是: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元。

          第五章股東姓名

          第八條本公司的股東: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各方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為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萬元)

          出資時間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條本公司下設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十一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免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4、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批準監事的報告;

          6、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7、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9、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條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第十三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公司下設經理一人。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六條公司經理向股東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七條公司下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議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解散:

          1、章程規定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

          4、破產。

          第二十三條清算辦法,本公司終止時,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算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舌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繳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四條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萬案,并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昔、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營業期限為______年,從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期滿后如繼續經營,須經股東會決定,并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______式______份,公司存檔______份,股東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份

          股東簽字(印章):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企業集團章程 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 企業名稱:

          第三條 企業地址:

          第四條 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 企業經營范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 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 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6萬元,其中現金:6萬元。

          第三章 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 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 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 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 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 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20xx年7月8日。

          第十三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 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 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 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本企業存檔一份。

          投資人簽字(蓋章)

          企業集團章程 8

          對于公司而言公司章程之所以很重要,在于其具有特殊的價值。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司作為不可或缺的市場主體。然而,無論是在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中,都有關于公司章程的規定。在公司成立之時都必須依法制定章程。因此,我們可以明顯看出,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在某種意義上,公司章程甚至比公司法更為重要。因為,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基礎;是股東的權利保障及義務清單;是公司管理人在經營管理過程中保持獨立性的重要憑證。同時,公司章程還是公司內部與外部關系的連接點。

          1 公司章程基本概要

          (1)公司章程的定義

          公司章程是指由公司股東或發起人共同制定并對公司、股東、公司經營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的調整公司內部關系和經營行為的自治規則,反映全體股東共同意思表示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是公司發起人在不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根據自已公司的特殊性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則制定的。所以其對公司內部成員是有約束力的,由于公司章程是充分體現股東的自由意志,因而在實踐中,股東更愿意去遵循自已制定的規則。特別是在人合性比較強的有限責任公司中,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綱領性文件,各個股東在自覺遵守的情況下,有利于公司的穩定性,減少公司內部糾紛,從而提高公司的運行效率。

          (2)公司章程的特征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其最明顯的特征是自治性。各個公司只要在公司法允許的范圍內,訂立與本公司相適應的運行規則。而合同的相對方則是共同訂立公司章程的各個股東。所以在訂立公司章程的過程中,也要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即主體資格要適格、意思表示要真實、內容要合法。二是法定性。公司章程訂立的目的主要是使公司成立,隨后公司便能獲得相應的權能,從而從事與其權能相適應的法律行為。公司章程的主要內容和修改程序,都有相應的法律進行強制性規定。三是公示性。雖然公司章程主要是為了約束公司內部人員的,但是其仍然有對外效力。公司章程不僅要向公司的股東、高管人員、債權人公開,還要向社會上的第三人和政府主管機關公開。所以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須登記變更,否則不發生對外效力。

          2 公司章程的內部價值

          (1)公司層面:公司人格獨立的基礎

          公司章程是公司獨立人格的標志,而是否具備獨立人格是公司是否承擔責任的重要判定標準。依據現代公司成立的條件 --既要有人的要件,又要有物的要件,還要有行為的要件。即要有一定的股東或發起人,組建公司所需的資本以及公司章程的訂立。然而,一旦公司章程的設立即標志著公司的成立。由此,可以看出,發起人協議的效力期限為公司設立到公司成立前。公司章程的效力時間則是在公司成立后到公司解散前。若在公司設立過程中股東間發生糾紛,則根據發起人協議按合同的違約責任進行外理;若是股東間的糾紛發生在公司成立后,則運用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解決。雖然,公司章程是約束、公司、高管人員的內部協議,但是公司章程還具有一定的公開性,第三人是能夠知道公司章程的內容,從而在進行投資時可以進行利益風險的權衡。所以,公司章程同時也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基礎,當公司的個別股東濫用股東權利而導致公司利益受損時,公司可以運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而不承擔責任,責任由濫用股東權利的直接股東承擔。或者公司先對外承擔責任后,再向有責任的股東進行追償。

          (2)股東層面:股東意思自治的載體

          公司章程是股東或發起人根據意思自治共同制定的產物,而公司章程作為一種約束公司、股東內部的一種行為規范,不是由國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定的。對于具有人合因素較強的有限責任公司以及無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自治性更強。制定章程的股東們只要在不違反公司法強制規定的情況下,可以約定公司內部的具體管理模式來平衡各股東之間的利益。所以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創立大會上通過的章程還必須對小股東提供一定的傾斜保護,從而扼制大股東利用手中的控制權侵害小股東的利益。目前,公司中實行的累計投票制制度,就充分體現了股東意思自治的意思表示。一方面增加了小股東的凝聚力,另一方面也改善了小股東弱小地位的局面。

          在股權轉讓限制規定中,為了防止大股東濫用股東權利侵害小股東的利益。因而在公司章程中可以規定在做出重大事項時,必須通過半數股東的投票,而不是就股份的份額投票,從而平衡大小股東間的利益。公司章程在充分體現股東意思自治情況下,同時也起了保障股東權利的'作用,因此,也可稱之為"股東的權利屏障"。

          (3)管理人層面:公司管理者的"獨立宣言書"

          在現代公司中,存在著"三權分立"的局面,即公司的發起人、公司的實際控者與公司本身是三個相對分離的利益主體。雖然從宏觀上看,公司、股東、高管三者之間有著一致的利益,但是在實踐中,當他們三者在獨立行使各自權利的時候,為了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而不得不與其他利益發生一些不可避免的沖突。

          所以在不可避免的利益沖突下,董事的獨立性難免會受到侵害。然而,在現代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背景下,公司章程成為平衡和維持股東、公司及公司高管間利益的工具。同時,公司章程也是實現公司獨立法律人格的根本依據,章程通常會就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職權作出規定。因此,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依照公司章程規定行使職權。隨著公司制度的發展,雖然公司的所有者是股東,但公司的實際控制者則是董事、經理等公司的高管人員。因而導致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嚴重分化,從而使得公司權力重心也發生了變化。為了謀求公司經營的合理化與效率化,公司的實際控制者即董事的權利不斷擴張,相反股東權力剛逐漸縮小。

          這就意味著公司的管理人的獨立性,行使職權的時候不受大股東的限制,保持其應有的獨立性。獨立董事制度就體現了其獨立性,獨立董事區別于內部董事或者執行董事,其不擔任公司除董事以外的任何職務,保持中立性從而客觀判斷一切關系的特定董事。因而,可以對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不合理、控股股東濫用權利、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監事會形同虛設的問題進行改善。

          3 公司章程的外部價值

          公司章程雖然表面上看只是約束公司、股東及公司管理人員的內部協定,對以上人員發生對內效力。但是,公司章程記載事項一經登記,還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對于這種對抗力應作必要限制--限定于非善意的第三人,對于善意第三人則不具有對抗效力。公司章程因為有公示性的功能,必然對公司的交易相對人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公司章程的外部作用主要體現在四方面,第一,公司章程的公開有利于保護股東所固有的知悉權,主要是便于股東行使知情權,行使法律賦予的對公司的監督權;第二,對于公司債權人而言,可以通過對公司章程的變更及變化。充分行使對公司的債權,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第三,商人本身具有自控風險的能力,因此,投資者在選擇投資對象的時候,必然會對交易相對人的各種交易條件及資力, 例如有無資力及信用如何。然而,在此資訊搜尋的過程中,相對人必須付出代價,公司將公司章程加以登記公示可減輕交易相對人之資訊搜尋成本。同時,便于公眾了解公司,為其是否進行投資提供可靠的決策參考。第四,便于國家對整個市場主體的宏觀監管,以作出適時的宏觀政策,從而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

          企業集團章程 9

          為建立xxx擔保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運行機制,確立和規范公司組織行為準則,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公司名稱為連云港市億豪擔保投資有限公司第二條公司住址在連云港市新浦區海昌南路128號第三條公司股東名稱和法定代表人:

          出資人:

          朱孔宜

          吳廣傳

          周禮燕

          第四條

          股東的合營期限為10年,即20xx年7月26日至20xx年7月26日。

          第五條

          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宗旨為:堅持依法經營,堅持社會效益和自身效益并重,主要為連云港市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提供高效、優質服務。

          第七條

          公司經營范圍:

          (一)個體工商戶、民營企業及其他企業貸款擔保;

          (二)投資:

          (三)房地產中介服務:

          (四)信息咨詢服務xxx

          第三章注冊資本、出資方式

          第八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壹仟萬元。

          第九條

          股東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及出資方式:

          朱孔宜出資4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40%;

          吳廣傳出資3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30%;

          周禮燕出資3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30%。出資方均以貨幣形式出資。

          第十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蓋有公司印章的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公司登記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單位名稱或姓名、出資額、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編號和核發日期。

          第十一條

          公司備置股東名冊,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單位名稱或姓名及地址:

          2、股東的出資額:

          3、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十二條

          股東之間可以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受讓人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1、股東有權出席股東會議,并享有表決權;

          2、股東有權選舉公司董事或監事,同時享有被選舉權;

          3、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表;

          4、在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優先認繳出資權;

          5、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

          6、股東有權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7、公司倒閉后,股東有權按比例分配補償債務后剩余的財產。

          第十五條

          股東應承擔的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時足額交納出資額;

          3、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按出資比例承擔風險責任。

          第五章股東會

          第十六條

          股東會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形式、解散或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條

          股東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變更形式、修改章程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第十九條

          股東會對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按本章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股東會對其他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決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般在年度終了前十天內召開,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股東會。

          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其他情況下股東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東會議表決時,可委托其他成員投票,并出具委托書。

          第二十四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董事會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形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形式、解散、結算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常設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期R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管理制度;

          11、擬訂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2、擬訂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由5名董事組成,董事每屆任期3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撤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人。董事長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股東會,召集、主持董事會;

          2、領導董事會工作,檢查董事會決定實施情況;

          3、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權力;

          4、在特殊隋況下不能履行職務時,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代為履行;

          5、在發生不可抗力等重大事件時,可對—切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罷免權,但必須符合公司利益,事后,可以召開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全體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董事會決議分為普通會議決議和特別會議決議。普通會議至少有3名董事出席,決議以多數票通過的決議有效,當贊成和反對票相等時,董事長有最終裁決權;特別會議決定,須全體董事同意方可通過。

          第三十一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可以書面委托他人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中應明確授權范圍。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出席會議的董事均應在決議上簽名。

          第三十三條

          本公司設經理一人,副經理一至二名,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經理列席董事會議。

          第三十四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7、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人員;

          第三十五條

          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法》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三條的規定。

          第七章監事會

          第三十六條

          本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監事會保護公司股東利益,保護公司職工利益。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或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長或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由3人組成,監事會設召集人1名,其中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及監事會召集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選舉產生,股東代表與職工代表的比例為2:

          1、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任期每屆3年,監事任期屆滿

          連選連任,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第三十九條

          監事應當遵守《公司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

          第八章

          貸款擔;

          第四十條

          公司設立貸款擔保基金,并制定《貸款擔保基金管理暫行規定》,《貸款擔;鸸芾頃盒幸幎ā放c本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條

          貸款擔;鸩扇⊥泄苄问,托管人為連云港市商業銀行,管理人為本公司。

          第九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四十二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四十三條按照《會計法》的規定,本公司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十五日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財務會計報告應依法審查驗證。

          第四十四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5%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議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余利潤,按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四十五條

          公司的公基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四十六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職工集體福利。

          第四十七條

          公司的財務由財務部門負責,設會計師—人。

          第十章

          勞動管理、工資福利及社會保險第四十八條

          公司遵守國家有關勞動人事制度。職工實行聘用合同制。

          第四十九條

          公司執行國家頒布的有關職工勞動福利和社會保險的規定。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福利和社會保險的規定。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等事宜,應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十—章

          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五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解散:

          1、符合本章程第四條規定的合營期屆滿確要解散的;

          2、股東會議決議解散的;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公司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五十一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決定后十五日內由股東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依照前條第四項解散的,由人民法院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公司依照前條第五項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擬訂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3、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4、處理與清算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5、清繳所欠稅款;

          6、清理本公司的債權、債務;

          7、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8、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9、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五十三條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清算組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按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在清算結束后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公司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修訂、補充。

          第五十六條

          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時間內,到原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改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時,應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股東會。第五十八條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股東大會一致同意并簽名、蓋章后生效。

          企業集團章程 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有效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正當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統稱公司)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依法展開經營活動。

          第三條、公司的宗旨是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

          第五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的經營范圍是:餐飲服務、餐飲業用具開發與推廣、餐飲業原料生產及物流配送、餐飲服務連鎖經營、食品生產、飲料生產、服務業職業技能培訓、服務業專業職員勞務輸出、食堂酒店管理服務、其他相干經營。

          第七條、公司的組織及經營模式為:以餐飲業為運動軸心的鏈條、式產業經營,主營餐飲服務,兼營其它相干產業。

          第四章、公司的注冊資本

          第八條、公司股東出資總額為元,其中,“農香園”產權房屋米,折價出資元,“農香園”節能就餐火鍋專利權折價出資元,貨幣出資元,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出資。

          第五章、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和出資名稱

          第九條、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公司股東登記表:

          姓名:

          住所: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備注:

          第十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出其投資。

          第十一條、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第十二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只能是經營虧損。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十三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自做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旬日內在報紙上最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起三旬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旬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分配紅利;

          (二)參加股東南大學會并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四)依法按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

          (五)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南大學會記錄和財務賬目、監視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并提出建設或質詢;

          (六)被推選擔負董事長、副董事長、執行董事、監事及其它高級管理職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時,對剩余財產的分享。

          (八)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以下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方式、出資額;

          (二)登記為股東的日期;

          (三)其它有關事項。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全體股東過半人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七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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