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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集團公司變更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集團變更申請書》(原件1份);(二)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三)新成員申請加入集團、承認集團章程的文件(原件各1份);
(四)新集團成員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各1份,公司加蓋印章并標注"與原件一致");
(五)修改后企業集團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加蓋母公司公章);
(六)集團登記證(原件1份);
(七)公司登記機關出具的母公司名稱變更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八)母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公司加蓋印章并標注"與原件一致");
(九)母公司對新成員的持股證明(子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出具的證明或子公司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或子公司出具的股權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十)按企業集團設立提交的其他材料(原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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